附录(第3/3页)

依据本州法律第375条授予本人之权利,本人特此委派本州华盛顿县的亨利·B·诺萨普担任代理人,完全授权其解救该名所罗门·诺萨普,其有权采取或启动适当的法律程序、收集相关证据、聘用必要顾问,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达成所委派之任务。

亨利·B·诺萨普将根据指示前往路易斯安那州履行其使命,请相关机构和人员给予协助。

有鉴于此,本人特此签名,并加盖本州公章。

1852年11月23日,于奥尔巴尼

华盛顿·亨特(签名)

私人秘书詹姆斯·F·拉格尔斯

附录三

路易斯安那州阿沃伊尔斯教区:

本人阿里斯蒂德·巴尔班,阿沃伊尔斯教区的司法官,特此记录如下:亨利·B·诺萨普,纽约州华盛顿县人,此番前来本州是为了执行纽约州州长华盛顿·亨特阁下授权并委任其作为纽约州代理人解救奴隶所罗门·诺萨普的任务。该等授权及委任的具体内容请参见该州州长于1852年11月23日出具的文书。该名所罗门·诺萨普是纽约州的自由公民,其被他人以不法手段绑架并贩卖至本州为奴,现属于阿沃伊尔斯教区的埃德温·埃普斯所有。代理人亨利·B·诺萨普特此签名确认:埃德温·埃普斯今日已将该名所罗门·诺萨普交予其带回纽约州,并恢复其自由身份;且埃德温·埃普斯确认该名代理所出具之证据足够,并承认所罗门·诺萨普应恢复其自由身份。各相关方均同意,前文所述之授权文书的核证副本将随附于本记录。

于1853年1月4日在阿沃伊尔斯教区马克斯维尔签署,见证人亦作出签署。

(签名)

亨利·B·诺萨普

埃德温·埃普斯

司法官:阿里斯蒂德·巴尔班

见证人:

H·泰勒

约翰·P·瓦迪尔

路易斯安那州阿沃伊尔斯教区:

本人特此证明:上述文书为原始记录真实准确之副本,该等原始记录保存于本人办公室。

阿沃伊尔斯教区司法官亲笔签名并加盖公章

日期:1853年1月4日

阿里斯蒂德·巴尔班(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