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监禁与惩罚(第2/3页)

违法者必须被当作有思想、有感情的人。在治疗人员的帮助下,他们能够对对话所传达的见解作出回应。

唐斯表示,这种哲学促使监狱制度强调治疗与康复作用。囚犯被允许请假回家、中断刑期,还可以慷慨地获得假释和赦免。囚犯居住在单人狱室内,囚犯彼此之间、囚犯与监狱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良好,监狱里的教育、培训和娱乐项目堪称典范。尽管自1980年代以来,为了应对逐渐增高的犯罪率(主要原因在于贩毒活动日益猖獗,以及荷兰被国际犯罪集团当作了基地),监狱制度也有所收紧,但依然是人道、得体的。

日本的监禁率同样很低。该国的监狱环境被认为是“宁静的避难所”。日本的司法体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表现出了惊人的灵活性。违法者只要对罪行表示忏悔和懊恼,并愿意改过自新,通常就会重新获得警察、法官和公众的信任。一名犯罪学家写道:

大多数(被告)……都表达了忏悔和懊恼之情,请求获得受害者的原谅和当局的宽恕。作为回报,他们常常能够获得宽大处理。

许多监禁刑罚都被暂缓,甚至连那些在其他国家会被处以长期强制性刑期的严重罪行也不例外。大多数囚犯都认为自己的刑期是适当的。囚犯居住在八人一间的卧室里,分成小组用餐;每周工作40小时,能够参与培训和娱乐活动。纪律十分严格,规则严明,但其目的在于保持平静的氛围,而非激发过激的反应。监狱工作人员既是警卫,同时还是德育工作者和非专业顾问。

美国监狱的情况就要恶劣许多。美国联邦、州、县各级监狱制度十分严酷,屡屡受到大赦国际、人权观察、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等组织的谴责。令这些组织感到担忧的行为包括:将儿童关押在成年人监狱内;对患有精神疾病和学习障碍者治疗不当;监狱内弥漫着性侵犯行为;在女性囚徒分娩期间依然给其带上镣铐;使用电击设备控制囚犯;延长单独囚禁的时间;警察和狱卒会不时地虐待囚徒,尤其是针对少数族裔、移民和同性恋。

美国著名犯罪学家约翰·欧文(John Irwin)对高安全级别监狱、县监狱和加利福尼亚索拉诺州立监狱(索拉诺州立监狱的安全级别为中级,在押囚犯约为6000人。在监狱中,囚犯都挤在一起,参与娱乐、教育、培训或是戒毒项目的机会非常有限)进行了研究。他发现无论监狱的安全级别和类型如何,囚犯均遭受了严重的心理创伤,获释后也难以融入新生活。

在某些监狱里,囚犯无法进行任何娱乐活动,包括看电视和体育运动。在另外一些监狱里,囚犯必须为医疗、住宿和用餐付费。有的监狱里囚犯还重新穿上了条纹囚服,被成群地用锁链束缚在一起。乔·阿尔帕约(Joe Arpaio)被称为“美国最严厉的警长”,他在位于亚利桑那州沙漠里的县监狱工作。这座被称为“帐篷城”的监狱臭名昭著,在最高气温高于54摄氏度的环境中,囚犯生活在帐篷里,能够吃到的食物极为廉价,平均每人还不足20美分。

美国大力发展的超高安全级别监狱受到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的谴责,这种设施的目的在于将囚犯与社会永久性地隔离开来。此类监狱有的独立存在,有的则是“监狱中的监狱”,囚犯每天会被单独监禁达23个小时,只有在单独放风和淋浴时才能离开狱室。医疗人类学家洛娜·罗德斯(Lorna Rhodes)曾在超高安全级别监狱中工作过,她表示囚犯生活的特征是“缺乏放风、激励和社交”。囚犯常常患有精神疾病,对最终获释也毫无准备:他们没有有意义的工作,也无法接受培训或是教育。对超高安全级别监狱中在押人数的估算各异,最多可达40000人,而且新的超高安全级别监狱还在不断建设之中。

当然,美国国内的监狱状况也千差万别。近来,“关于美国监狱安全与虐待状况”委员会发布了一份报告,全面地揭露了监狱制度存在的问题,并且详述了那些更为人道的制度与做法。马萨诸塞州提出了一项医疗动议,不间断地为囚犯提供狱中和获释后的医疗服务;马里兰州为囚犯设立的精神疾病筛查项目堪称典范;佛蒙特州保证囚犯能够拨打廉价电话,以保持与外部世界的联系;明尼苏达州有座高安全级别监狱强调人与人的接触、自然的光线与感官刺激,定期放风,以及与囚犯打交道时要带着尊重。回顾图表11.2就会发现,这些事例大多出自更加平等的各州。

在更加不平等的社会,监禁率也更高;除此之外,这些地方严酷的监狱制度以及保留死刑的事实,所体现的都是更加严厉的惩罚措施,而不是更高的犯罪率。

监狱有效吗?

如果监狱真能威慑犯罪、保护公众,那么将更多人关入监狱、用严酷的手段打击罪犯,也许是值得的。[1] 然而,全世界专家的普遍共识似乎是,监狱并不太有效。监狱精神病学家吉利根认为,“将一个平和之人转变为暴力分子的最佳方式就是把他投入监狱”。事实上,如今在美国监禁已经不像过去那么有效了:违反假释条例和多次犯罪越来越多地导致了监禁率的上升。在1980至1996年间,因违反假释条例入狱者占囚犯总数的比例从18%增加到了35%。漫长刑期的威慑作用似乎要弱于高定罪率,而且一个人被监禁的时间越久,重新融入正常生活的难度就越大。吉利根说道:

刑事司法体系和刑罚体系的指导原则是,相信惩罚能够威慑或阻止暴力行为的发生,但这一原则是个巨大的错误。事实上,惩罚恰恰是我们所知的最易于激发暴力行为的因素。

用刑罚体系来威慑犯罪的努力并未奏效,反而导致了犯罪的增加。在英国,针对青少年犯罪的《反社会行为法令》的通过十分有争议,部分原因在于根据该法令,某些合法的行为可能会被视为非法,还有部分原因则在于,有些年轻人将触犯该法令视为成年礼和荣耀。

尽管监狱无效似乎正在成为专家们的共识,但收集有关各国再犯罪率的详实数据仍然十分困难。与更加严厉的国家相比,监禁率较低的国家关押的更有可能是惯犯,因此我们的预期是,监禁率较低的国家再犯罪率较高。但事实上,在惩罚措施更加严厉的国家,再犯罪率似乎更高(美国和英国的再犯罪率在60%至65%之间);在惩罚措施较为宽松的国家,再犯罪率似乎更低(瑞典和日本的再犯罪率在35%至40%之间)。

态度变得强硬

我们已经看到,决定监禁率高低的不在于犯罪率,而在于官方对待犯罪的态度是倾向于惩罚,还是倾向于改造。在更加不平等的社会,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地位差距更大,“我们与他们”之分更加根深蒂固,彼此之间普遍缺乏信任且对犯罪感到恐惧。此时,公众和决策者都更加愿意将违法者投入监狱,用惩罚性的态度对待社会中的“犯罪元素”。更加不平等的社会同时也是更加严酷的社会。由于监狱既不能有效地威慑犯罪,又不能有效地改造罪犯,因此这些社会之所以还维持很高的监禁率(并且承担很高的成本),必然是出于与有效性无关的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