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一章(第2/3页)

不过一日功夫,崇文俊就搜集齐了关于昨夜王状在店中意图伤人未果、反遭制服,其同伙又纵马报复林大勇一行人、践踏沿途摊档、伤行人众多的罪证。

再到狱中,提被控诉的王状等人出来,挨个审清案情后,连同有证人证言、物证与大夫的伤情检验报告一起,转交给了担任检法官的司法参军。

司法参军的职责所在,是要根据卷宗记录将一切适用的法律条文检索出来,进行援法定罪。

崇文俊浑然不知,自己外出,勤勤恳恳地问询证人证物的一举一动,都落入了汾州知州的眼里。

对之后的进展如何,崇文俊还是十分好奇的,无奈那不在他权力范畴之内,只有跟其他人一样只静待结果了。

然而没过两天,检法官齐京就板着脸,主动找上了门。

他来的意图,自是认为发现疑点,要对崇文俊所交的证据进行驳正。

“关于你在卷宗中所提及的,受损财物的价值评估上,未免估价过高了。”齐京道:“你所提及的大部分财物,不过受到损坏,导致价值减损,被控诉方于赔偿时,也只当赔偿差价,而非以灭失的标准进行全部赔偿。”

崇文俊也习惯了总跟齐京扯皮,毕竟若案件真有疑点,而被对方指出的话,对方固然能得赏赐,自己也能免去犯误的惩罚。

但在问清楚齐京所指的‘损坏’而非‘灭失’的财物部分后,他面上神色就微妙许多,看向齐京时,也多了几分怀疑了。

他以前也听说过,齐京与那拦路虎间虽无亲缘关系,但好似收受过对方贿赂的传闻,只不知真假。

这么看来,倒极有可能是真的了。

即便如此,他还是耐心解释道:“依我看来,这的确属于灭失,而非损害。譬如你提出驳问的这些货物里的鸡蛋,被马蹄踩塌过的部分,哪儿还能进行贩卖或食用?绫罗亦然,已遭撕裂或玷污,又如何不算灭失?”崇文俊摇了摇头:“而且重点,恐怕还在于他们纵马伤人。”

“问得刚好,关于这点,我亦存疑。”齐京绷着脸道:“你所收集的证据里,只有两名行人受到轻伤,其余者皆为摊贩,不至‘众’……”

崇文俊虽知齐京有意偏袒王状、一心量刑从轻,但对其那滔滔不绝的说辞,还是有些相信的。

毕竟大宋立法频繁,条文浩如烟海,要想准确地援法定罪,真是谈何容易。

不然为何,可当推勘的有左右推官、左右军巡使、左右军巡判官、录事参军和司理参军,但属谳司的,却只有司法参军一人?

甚至可以说,整个汾州,能对诸多法条‘遍观而详览’的官员,一直都只有齐京而已。

若齐京真找得出相关条例,证明王状等人的罪行可从轻判,他也不可能一意孤行,要严酷执法。

他若被扣上‘用法严酷’的罪名,那可不是好玩的。

在崇文俊的步步退缩下,齐京顺利达成了驳问的目的,让这桩案子进入了拟判的程序。

负责拟判的推官对齐京颇为了解,在读过推勘官的审讯事实,再对照齐京所检出的法律条文后,总觉得有不妥之处。

正因如此,他虽起草了判决书,却在签名时,久久地犹豫了起来。

一旦签了字,就代表他同意了这份判决,事后一旦被查明不妥之处,他就会是‘同职犯公坐’的一员了……

最让他不安的是,是目前空置,还等着那位从汴京而来、因未及冠便三元及第而名声赫赫的大才子陆辞,将任知汾州的事。

最后定判的人,定然是知州陆辞。

在其上任之前,哪怕签署了这份判决草稿,在对方同意之前,也是不生效,且随时可以驳回的。

谁知道陆知州那般年轻盛名的,会不会嫉恶如仇,要来个新官上任三把火?

历来对齐京的诸多偏袒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他,思来想去下,还是决定为保险起见,在判决书上附上自己的 “议状”。

——两日后他才知道,自己这一未雨绸缪之举,到底有多明智。

作者有话要说:这一章的注释比较多,如果不懂的话,也不必细究,看下文就好啦。

以下皆出自《宋:现代的拂晓时辰》和《两宋文化史》

1.鞫,即鞫狱,审讯的意思;谳,即定谳,检法定罪的意思;鞫谳分司,就是“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

在宋朝法院内,负责审清犯罪事实的是一个法官,叫作推司、狱司、推勘官;负责检出适用之法律的是另一个法官,叫作法司、检法官。两者不可为同一人。这便是“鞫谳分司”的基本精神。

在地方,州府法院的左右推官、左右军巡使、左右军巡判官、录事参军、司理参军都属于推司系统,司法参军则属谳司系统。

宋代实行中国历史上独一无二的“鞫谳分司”司法制度,但在宋亡之后,即被遗弃。

2.推勘官不得自行问罪:

推勘官唯一的责任就是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审讯清楚。按照宋朝的立法,“诸鞫狱者,皆须依所告状鞫之。若于本状之外别求他罪者,以故入人罪论”。意思是说,推勘官鞫问的罪情,必须限制在起诉书所列举的控罪范围内,起诉书没有控罪的,法官不得自行问罪,否则,法官以“故入人罪”论处。这叫作“据状鞫狱”。

3.检法官:

检法官的责任是根据卷宗记录的犯罪事实,将一切适用的法律条文检出来。

独立的检法官设置也可以防止推勘官滥用权力,因为检法官如果发现卷宗有疑点,可以提出驳正。如果检法官能够驳正错案,他将获得奖赏;反过来,如果案情有疑,而检法官未能驳正,则将与推勘官一起受到处分。

例子:

宋真宗年间,莱州捕获两个盗贼,州太守用法严酷,指使人故意高估了盗贼所盗赃物的价值,以图置其于死罪。莱州司法参军西门允在检法时,发现赃物估价过高,提出驳正,要求按盗贼盗抢之时的物价重新估值,“公(即西门允)阅卷,请估依犯时,持议甚坚”,终使二犯免被判处死刑。

4.拟判

一宗刑案如果录问时没有发现问题,检法时也没有发现问题,那么就转入下一个程序:拟判。我们以州法院为观察样本,判决书通常是由推官或签判起草的,他们根据推勘官审讯清楚的犯罪事实,以及检法官检出的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拟出判决书草稿。然后,这份判决书交给本州政府的法官集体讨论。宋朝实行连署判决制度,连署的法官类似于是一个“判决委员会”,州的行政长官——州太守(知州)则是委员会的当然首席法官。

5.同职犯公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