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 善与恶的彼岸(第2/3页)

我不知该怎么开始新的生活,也许会一个人过圣诞节或与父母呆在一起。威尔不久就回加利福尼亚,不要责怪他,不要对他不公平。他非常喜欢你,极度尊敬你。他只是一个症状,并不是这已发生的一切的原因。原谅我这封乱七八糟的信,它的乱也许会提醒我曾和你在一起的生活方式。原谅我,你对我太好了。我希望我们仍然是好朋友。我一切的爱……

7.信没有给我带来任何解脱,只是勾起了更多的回忆。我从中辨识出她话语的口音和声音的强弱。随着信一起来到的有她的脸,她皮肤的香味,以及我所承受的伤痛。这信的告别式言语让我泪流满面,一切都被确定、被分析,成为过去时。我能够感受到她语句中的疑虑和矛盾,但是传递的信息却肯定无疑。一切都结束了,她为结束感到抱歉,但是爱情早已退去。我被一种出卖感淹没,之所以有这种感受是因为我曾经付出如此之多的感情却在我尚未觉察之时就已宣告终结。克洛艾没有给它个机会,我和自己争论着,知道一切都是无望的,内心的法庭在那个凌晨的四点半就宣判了一个沉重的裁决。虽然我们之间除了心灵的约定,什么也没有,但我依然感受到深深的伤害,因为克洛艾的背叛,因为克洛艾的离经叛道,因为她与另一个男人上床。从道德的角度来看,这一切怎么可能发生?

8.令人吃惊的是,爱情的拒绝通常是形成在道德的语言中、对与错的语言中、善与恶的语言中。似乎拒绝或不拒绝,爱或不爱,是自然而然地属于伦理学的分支。令人吃惊的是,通常,拒绝的一方被标上了恶的标记,而遭拒绝的一方从此代表着善。在克洛艾和我的行为举止上也带有这种道德的态度。在做出拒绝时,克洛艾把自己的不能再爱等同于恶,而我对她的爱则被视为善??从而在我仍然渴望她的基础上得出结论:我对她“太好”。假如她说的大半是真话,而不是礼貌的措辞,那么她得到的一个符合道德的结论就是:她对不起我,因为她不再爱我??这使她自认为没有我高尚,因为我内心完美,仍然深爱着她。

9.但是不管拒绝是多么不幸,我们真能认为爱即无私、拒绝就是残忍?我们真能认为爱即善良、冷漠就是罪恶,我对克洛艾的爱就是道德的,而克洛丈对我的拒绝就是道德沦丧?因为拒绝我而让克洛艾产生的内疚首先取决于我付出的爱在多大程度上能被视为是无私地付出??如果我的付出是自私的,那么克洛艾同样自私地结束我们的关系,理所当然地可以被认为是正当的。从这个角度出发,爱的结束是两种从根本上说都是自私的力量的冲突。而不是利他与利我、道德与非道德之间的冲突。

10.在康德看来,道德行为与不道德行为的区别就在于,道德行为的实施是出于责任,不在乎其中的甘苦。只有当我在行为处事时没有考虑回报,只有当我仅仅是在顺应责任感的指引,我的行为才能被认为是符合道德标准的。“对于任何道德的行为来说,符合道德法则尚不够,还必须是为了道德法则而做。”「引自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基础》,哈泼火炬出版社,1964年。」带有倾向的行为不能被视为是道德的,对于道德功利主义观点的直接批评就是它的倾向性。康德理论的实质在于,道德只存在于行为实施的动机中。只有当爱不求回报,只是为了付出爱时,这种爱才是道德的。

11.我认为克洛艾背弃了道德,这是因为她抛却一个日复一日地给予她慰藉、鼓励、支持和关爱的人的关心。但是因为践踏了这些,她就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吗?当践踏他人付出很大代价和牺牲才能给予的馈赠时,受到谴责是合理无疑的,但如果馈赠者从馈赠过程的本身得到了很大的快乐,就如我们接受馈赠时的快乐一样,那么还真正可以从道德的角度对这种践踏行为予以谴责吗?如果爱的付出主要是出于自私的动机(例如为了自己的利益,甚至这利益源于对方的利益),那么至少在康德看来,这就不是一个符合道德标准的馈赠。难道仅仅因为我爱克洛艾,我就比她更好,当然不是,虽然我对她的爱包括有牺牲,但我做出这些牺牲是因为这样做我感到快乐,我并没有遭受痛苦。我这样做只是因为这符合我的意愿,因为这并非出于责任。

12.我们就像功利主义者一样相爱,在卧室里,我们是霍布斯「(1588-1679),英国政治家,机械唯物主义者,思想中有早期的功利主义伦理思想。」和边沁「(1748-1932),英国哲学家和法学家,功利主义伦理学的代表。」的追随者,而没有按照柏拉图和康德的指导生活。我们做出的道德评判是建立在偏好的基础上,而不是从超验论的价值观出发,就如霍布斯在他的《法律要旨》中所说的那样:

“人人都把那些给他带来快乐使他愉悦的事物称之为善;令他不高兴的事物称之为恶。人人都处于不同的境况,于是对善与恶的区分也将不同。没有什么事物是恶的了,就是说,只剩下善……”「引自《法律要旨》,托马斯霍布斯著,莫尔斯华兹1839-1845年编。」

13.我认为克洛艾负有罪恶,是因为她让我悲伤不已,而不是因为她天生就是罪恶的。我的价值体系是对一种情形的辩护,而不是根据一个绝对的标准对克洛艾的过错给予的一个解释。我犯了传统道德家的错误,尼采非常简明地探讨过这个问题:

“首先,我们把个人的行为称为好或坏,不是看其行为的动机,而是仅仅考虑行为的结果是有用还是有害。然而,人们很快就忘记这些名称的缘由,认为善与恶的本质天然地存在于行为的自身,不用看其行为的结果……”「引自弗里德里希.尼采:《人性的,太人性的》,内布拉斯加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

什么给我快乐,什么给我痛苦,决定我给克洛艾贴上什么样的道德标签??我是个人主义的道德说教者,根据自己的利益来判断世界与她的责任。如果说我曾经有过道德准则,那么它也仅只是我个人欲望的升华,是一个不切实际的错误。

14.在极度自以为是的绝望的巅峰,我发出质问:“难道被爱不是我的权利,爱我不是她的责任?”克洛艾的爱于我不可或缺,她睡在床上,躺在我身边,就如同自由或生活的权利一样重要。如果政府可以保证我这两项权利,为什么不保证我得到爱情的权利,在我对言论的自由或生活的权利都毫不在乎的时候,为什么政府如此强调它们,同时又没有人给予我生活的意义,如果没有爱情,没有人倾听我的心声,活着又有什么价值?如果自由就是遭人抛弃的自由,那么自由又有什么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