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零三章 三十年太长,只争朝夕!(第2/3页)

克林顿政府上台以后,美国的经济开始恢复繁荣,房价也一直呈上涨的趋势,特别是在互联网泡沫之后,大量的资金全都流入到了房市,使得美国的房地产也出现了一定的泡沫化。

当时在美国买房就跟在中国买房一样,肯定是稳赚不赔的,因此美国也诞生了很多炒房者。而由于次级贷款的门槛很低,哪怕是一条狗都能贷到款,所以很多炒房者都是使用次级贷款来炒房。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的房屋贷款,银行是没有追索权的。在美国,还不上款的房奴们也不用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举个例子,你在中国贷款买房,房款加利息是1000万,你首付300万,贷款700万,后来经济不好,房价下跌了,你的房子只值500万了,这个时候你说我不还了。

于是银行把房子收走了,拍卖500万,这时候由于你还有700万的贷款,所以你还会欠银行200万,这200万你是要接着还的。

亚洲国家普遍的都是这种模式,当年日本房地产泡沫破裂时,很多日本人明知道自己的房子已经不值钱了,但仍然会坚持偿还贷款,也是这个原因。

而在美国,同样的案例,由于银行没有追索权,这200万是不用还给银行的,算作是银行自己的损失,房奴不用担心银行天天上么追讨。

由于MBS的存在,贷款的风险早已经转嫁给了MBS的债券持有人,所以实际损失这200万的,是那些购买了MBS的投资者。

当然你断供的话,也不是什么事情没有,你的个人信用会受到影响,会被银行拉入黑名单,甚至会被迫申请破产。

但如果你用次级贷款炒房,那么恭喜你,个人信用这一招对你的影响也不大,反正你本来就属于信用评级比较低的那一类,跟狗是一个级别的,你总不能指望一条狗有信用吧。

因此用次级贷款炒房的人,也更容易断供。只要房价下跌,就会产生大量的断供潮。

在2006年底的时候,美国次级房贷的断供率,已经向着5%的开始冲刺了,当时金融领域已经有专家提出预警。然而美国的银行对此完全熟视无睹,而是继续的推销次级贷款。反正最后亏的也是MBS投资者,银行的佣金是一分钱不少赚。

美国的监管部门对此也熟视无睹,彻底贯彻了自由经济的那一套,没有出台任何措施,让危机的火苗越烧越旺,最终变成熊熊大火,燃烧了全世界的经济。

……

会议室内,又有人开口说道:“我以前在证监会工作过,也负责过基金方面的工作。对于某些高收益的投资而言,别说是5%的损失,哪怕是到了10%的损失,也是可以接受的。

更何况房地产市场毕竟不是金融市场,房地产是有实体的,有句话叫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就算贷款人断供,那房子还在那里,到时候银行收走房子,直接拍卖,多少也能回一些本钱吧!

所以我觉得,美国次级房贷虽然出现了比较高的断供率,但顶多是影响个别的领域,对于整体金融不会产生致命性的影响,更不会产生金融危机。”

李卫东马上回答道:“如果你用来投资的都是自己的钱,那损失5%乃是10%,都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你用来投资的钱,原本就是借的,以后是要还的,那么你还亏得起么?

美国的投资银行可不会只拿自己的钱出来房贷,他们都是会采用杠杆的,而且通常是高达20到30倍的杠杆,也就是说他们投入到次贷市场上的钱,几乎都是借的。

举个例子,假如一家投资银行有30亿美金,他玩个30倍的杠杆,就能拥有900亿美金去投资。

如果他盈利5%,那么就能获利45亿美金,相当于是他用30亿赚到了45亿,这可是150%的暴利。

但如果他亏了5%,那么他就亏掉了45亿美金,但是他的本金只有30亿美金,所以最终他还欠了15亿的美金。

按照这么计算的话,用20倍杠杆的,也只能承受5%的损失,否则就会被清盘,而用30倍杠杆的,只能承受3.33%的损失。”

那人恍然般的点了点头,但旁边一人却开口说道:“我知道美国的金融体系比较自由,但是20到30倍的杠杆也太过了吧!银行敢进行这种高保险的操作么?更何况美国对于信贷风险准备金方面也会有硬性要求吧?”

李卫东点了点头:“确实如此,所以美国人又发明了一种东西,叫信用违约互换,英文简称为CDS。各位领导对于保险业都比较熟悉,应该对于CDS都比较的了解吧?投资银行通过CDS,规避了风险问题,自然就可以进行高风险的操作。”

CDS是国外债务市场中最常见的信用衍生产品,这种东西就是买卖双方对于制定信用事件进行风险转换的一个合约。

打个比方,银行发放了900亿的次级贷款,能赚20%也就是180亿,但是银行担心贷款收不回来,于是就去找了另外一家金融机构,说我给你30个亿的保费,如果有贷款人换不上钱,这钱就由你来赔。这样银行不用承担风险,还白赚150亿。

而这家金融机构机会去调查和计算还不上钱的人有多少。经过调查发现,还不上钱的只有1%,也就是900亿的贷款当中,有9亿是还不上的。

这么一算,银行给我30亿保费,我赔9亿,还能赚21亿,这笔买卖划算啊!于是金融机构就接下了这笔买卖,形成了一笔CDS合同。

当然实际的操作中没有这么简单,因为房贷的期限都是比较长的,银行买保险也不可能只买一年,明年就不买了,因此最终形成的CDS合同,时限也比较长,十年期、二十年前、三十年期都有。

但是对于美国的金融机构而言,三十年太长,还是得只争朝夕!

于是签下CDS的那家金融机构,会将CDS合同转卖。

还是刚才的例子,银行给我30亿保费,但是得合同到期后才能拿到,我是急脾气,不愿意等,就想马上拿钱,那我就找了另一家金融机构,说我给你25个亿,为我的这份CDS合同买一份CDS合同。

这相当于是保险公司找另一家保险公司,为自己的承保的保单再买一份保险,真到了要理赔的时候,自己不用掏钱,是另一家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

另一家金融机构一算账,900亿贷款只有9亿还不上,所以25亿的保费,我能赚14个亿,这笔买卖划算啊!于是就签了CDS合同。

而第一家金融机构,就这么一倒手,便赚了5个亿。

然而第二家金融机构也觉得,三十年太长,我只争朝夕。

于是又去找第三家金融机构签了一份CDS,相当于是给保险的保险,买了一份保险,自己赚了一笔,同时也将赔付风险转嫁给第三家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