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章 当庭拍桌质问!合议庭如何定义法定情景?!(第2/2页)

“证据本身就存在疑惑。”

“再有。”

“本案中涉及到的未成年人在心智方面可能还不成熟。”

“所以容易将夏明远本身的有罪行为,归纳为其他行为。”

“在这一点上存在着‘虚假成分’的炫耀。”

“所以我方认为这一证据不能作为,受害人在口供上作假的情况。”

苏白:“证据可以在庭后进行相关的鉴定。”

“根据在诉讼申请中的上诉请求。”

“我方已经提出了,受害人吴艳其舅舅在本案中涉及到了利害关系。”

“何娟其叔叔在本案中同样涉及到了利害关系。”

“其中,本案两名当事受害人的亲属涉及到了利害关系。”

“这一点是需要考虑到的吧?”

“再结合吴艳等受害人的说辞,增加了其真实性的可能。”

“也就是说,吴艳等人提供的口供为虚假口供。”

关于这一点的辩诉,双方表现的都非常的清楚。

苏白提出这一证据,就是在说明吴艳等人的受害者的口供是虚假的。

并且是通过虚假诉讼将夏明远进行立案调查。

而王琴则是用未成年,不懂事等借口还驳回苏白的这一观点。

无论从证据还是客观事实来讲,苏白的答辩,都远高于王琴。

现在答辩已经进入到了后期阶段。

只需要等待着审判长的相关判定就好了。

只不过……

这一次的判定,从刚才蒋峰的表现当中。

可以明显的看出来对方是倾向于受害人一方的。

苏白抬头看向审判台席位。

蒋峰在整理好相关材料后缓缓开口:

“双方就本案的相关情况都已答辩完成。”

“现在宣布关于答辩的判定。”

“首先——针对上诉方提出的证据,暂时没有经过鉴定,所以不予采纳。”

“其次,对于受害人的口供,以及相关情况,法院方面认为,有一定的合理性。”

“原因如下:”

“作为学校内的一名教导主任,夏明远在惩罚学生时,完全可以不用身体接触。”

“在他明知道有可能会在惩罚学生,有身体接触,可能接触到隐私部位时仍然用这种惩罚行为。”

“其在主观上就有一定的故意表现性。”

“基于这一点。”

“又与受害人吴艳,何娟,李冰进行身体上的多次接触,将其叫到办公室内。”

“加之在其主观的故意性上,不能证实自己无猥亵和骚扰的行为。”

“现在判定夏明远具有猥亵和骚扰的行为。”

在审判长蒋峰进行判定的同时,苏白觉得这个判定就离谱。

这么判是吧?

知道有可能会触碰到隐私部位,等于触碰到隐私部位?

不是……这个逻辑是怎么来的?

刑事案件,说100遍:证据,直接证据,客观事实!

一样都没有只依照口供和有可能的故意,就能判三年半有期徒刑!

这不恐怖吗?

苏白当庭直接反驳:“审判长刚才的判定所依据的客观事实和直接证据呢?”

“在哪?!”

“没有客观事实和直接证据,为什么要判定夏明远有犯罪的事实性?!”

“我想请问审判长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哪一条,哪一个规定,进行的判定?!”

面对苏白的质问,蒋峰微微皱眉,但还是开口回复:

“关于本次判定,是基于所适应情景。”

“基于所适用情景是指无客观事实证据判决?!”

“所适用的情景是什么情景?”

“是依照着受害人的口供还是审判长根据自己的主观来拟定的情景?!”

“我请审判长能够给予我方一个明确的解释!”

苏白望着审判台席位,直接拍响了桌子。

这不欺负人吗?

到这种时候了,肯定就不介意和审判长以及合议庭成员撕破脸皮。

为什么?

因为对方已经不讲所适用的法律了。

适用情景,适用什么法律情景?

如果只用法律情景进行判决,那么刚才还答辩什么?

你直接开庭就宣判不就好了?!

何必还走相关的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