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九十章 控告,判定主犯成员,检方:被告人都推荐死刑!(第2/2页)

“本次案件所涉及到的是一起影响力巨大的入室抢劫强迫他人发生关系,并残忍杀人案。”

“被告人张良,张大力,于卫,王文远四人团伙作案。”

“经过了四人的认罪认罚及其口供,现在已经确定,四人都有着犯罪行为。”

“对于本案,通过被告人的行为,现在给予相关性的认定,检方申请认定王文远为本案中主犯。”

“认定的原因是,根据刑法所规定的,王文远是本次犯罪的组织者,谋划者。”

“并且是开车带着另外三人前往,到了受害人的家中。”

“理应认定为主犯。”

“其中,张大力,张良,于卫等三人参与了实施犯罪,在主观上有故意犯罪的表现,有客观的犯罪行为,为从犯。”

“杀害杨帆和胡云云的主要凶手为张大力和王文远。”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

“涉及到恶劣的杀人案件,最高可判决死刑。”

“本案中,被告人四人都涉及到了入室抢劫,强迫他人发生关系,使用残忍手段杀人。”

“并且造成了两人死亡的最终结果。”

“无论是过程还是结果,都非常的恶劣。”

“对于本案中所涉及到的犯罪人员,检方提议被告人员全部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判决死刑!”

检方陈述的内容简短。

但是已经具体的将被告人的罪名,还有刑期都清楚的表明出来了。

那就是在这个案子中,检方认为,无论是主犯还是从犯,都要判决死刑!

因为所涉及到的情景特别恶劣,所以都判死刑,没有什么太大的问题。

从这一点上来看,主犯和从犯似乎没有什么区别。

但是在被告人委托律师席位上的吴振,却不同意主犯和从犯之间的认定。

在审判长询问被告人委托律师有无其他异议。

另外三名委托援助律师,就各自所委托代理诉讼人的行为做了一定的阐述。

基于法律,基于证据,都表明了对于检方推荐的刑期没有什么太大异议。

但是王文远的委托律师吴振不一样。

在这场案件中,他的作用就是要让王文远判的轻一点,至少判定一个死缓。

所以在这个案子中,他必须要强调这个案子的罪行是重罪,但是不能那么重。

再有一点就是王文远不能作为主犯进行判决。

基于王文远自首的情节,再加上只作为从犯的情节,能够判定一个死缓。

这样的话,那么在这个案子中,他就算达到了王河的委托诉求。

不过……根据刚才的案件整理情况,这个案子判决王文远死缓的难度很大。

但并不是没有任何的机会。

想到这里,吴振提出了异议:

“审判长,我方对于主从犯之间的认定有异议。”

“在这个案件当中,王文远的确是提出去寻找刺激的主要人员。”

“从这一点上可以看作认定为主犯。”

“可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王文远在一开始的时候并没有想要杀人的打算。”

“提出杀人灭口的是谁?”

“并且实施强迫的是谁?”

“这两个最关键的问题上都是张大力主动提出来的。”

“王文远并没有指使张大力做出犯罪行为。”

“张大力做出了这种犯罪行为,那么在这一点上来看,张大力才是属于主犯的人员。”

“……”

吴振提出的观点,说白了,就是让张大力来背这个主犯的锅。

陈述的有一定的道理。

受害人委托律师席位上,苏白也一眼看出来了吴振提出这一观点的目的。

目的就是让王文远成为从犯,然后从自首情节上进行出发。

尽量的去减轻刑罚。

判个死缓。

可是从另一方面来讲,还有根据张良的陈述。

在这个案子中,王文远起到了什么作用?

起到的是一个谋划和组织犯罪行为的一个作用。

这已经符合了对于主犯的认定情况。

如果不是王文远指挥着另外三人去做出犯罪行为,以及进入到杨帆的家中调戏胡云云。

会有整个案发的经过吗?

不会。

虽然王文远不是提出来杀人灭口的,也不是第一个实施强迫的。

但是刚才张大力也陈述了,他是有王文远的暗示在其中的!

这一点没有得到另外两名被告人的证实,可是张大力的表述不像是假的!

如果不是得到了王文远的暗示,还真的可能不会发生这么严重的惨案。

在这个案子中,判定王文远是主犯,是基于一开始的犯罪行为来考虑的。

这一点没有任何的问题。

从犯+自首,是有可能会被判成死缓的。

所以对于吴振提出来的这个更换主犯,主犯是张大力的要求。

这一点肯定不能同意!

而另一边,听证席位上,作为受害人的家属,王河紧盯着审判长席位和他儿子的辩护席位。

希望吴振提出来的这个要求能够被审判长采纳。

“只要采纳了,就有希望了……”

王河在心里默念着,顺便还把打量的目光放在了受害人席位上的杨铁军身上。

不过仅一瞬间,就又收回了目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