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一十二章 不判定了,直接陈述事实,判决结果(第2/2页)

“主要想的是,白君律师事务所在国内有着很大的名气,其中创始人苏白律师在短视频,在互联网上的名气更大。”

“想要通过董果果这个案子,通过我与苏白律师分别是被告人和受害人委托律师的关系。”

“来进行的一番可以说是炒作的行为。”

“可是我们并没有预想到会出现如此严重的情况,并且造成了白君律师事务所如此严重的损失。”

“再有一点。”

“我们可以进行公开道歉,来挽回白君律师事务所的损失。”

“向媒体澄清,这些事项,都是我们的所作所为,都是我们的错误。”

“我和李明,我们两人作为成功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也作为本次事件中的被告方。”

“我们也非常清楚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问题。”

“我们也想请审判长能够从多方面进行考量,我们是否是无意的,是否是存在其他的客观条件。”

“以此,来进行判决。”

“审判长,以上就是我方的法庭陈述内容。”

余成的法庭陈述更多的是从共情方面进行出发。

想要通过陈述,让审判长带入到他们的视角来进行减缓性的判罚。

可是这现实吗?

根本不太现实。

因为客观事实和客观条件已经摆在了面前。

再说。

审判长在庭审上也不一定能够共情得了他们的处境。

对于余成的法定陈述,在苏白得到审判长的同意进行法庭陈述时。

并没有进行立即反驳。

而是询问了几个问题。

“审判长,我方的法庭陈述是基于被告方的观点上的。”

“在此,我想询问一下被告方几个问题。”

“首先……”

“被告方陈述你方的造谣心理路程,说到底不还是为了进行不正当竞争吗?”

“造谣和不正当竞争是不是违法行为?”

“你们是不是清楚这是违法行为?”

“在先前的答辩当中,被告方已经承认了你们的行为是不正当行为。”

“以此可以推断出被告方的两名律师知道自己所做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而依旧继续实施这种违法行为。”

“对于以上,是客观事实。”

“再有。”

“我也能理解在北都,律所的发展需要进行慢慢的沉淀,成功律师事务所想要抓住任何机会进行发展的心理。”

“但是为什么不能通过正当途径和合法权益进行发展,而是要用违法的手段去进行发展?”

余成沉默,没有回答。

苏白见状继续开口:

“从这一点上来说,成功律师事务所,以及现在坐在被告方席位上的两名辩护律师的说辞根本站不住脚。”

“为什么?”

“因为客观事实已经存在。”

“客观证据已经能够表明他们当初的主观想法。”

“再来陈述在主观上面的想法没有任何的意义。”

“选择违法造谣,不正当竞争,这本身就是成功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合伙人律师的想法和知法犯法的行为。”

“无论是从主观角度,客观角度,还是从法律的事实上来讲。”

“我方都不认同被告方成功律师事务所的做法和行为。”

“也不接受被告方成功律师事务所的道歉。”

“……”

陈述完毕。

苏白抬头看向审判长席位,等待着审判长的继续判罚。

余成的陈述,说白了,还是想要让审判长能够共情他们,理解他们发展律所的做法。

可事实是什么?

事实是,他们的做法不能够让人产生共情的想法。

为什么?

因为他们是违法行为!

作为一名律师,他们不知道这么做会产生法律上的问题嘛?

肯定知道!

那么他们为什么还要继续这么做?

这么做的目的,也肯定认为的是,白君律师事务所可能不会起诉。

或者是认为,抓不住他们的把柄。

这才是他们原有的心理……

至于其他的,不过是借口和为了逃避法律制裁的理由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