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进的土改:1946—1947年(第4/4页)

《土地法大纲》剥夺了所有地主、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及团体的土地所有权。《土地法大纲》同样取消了土改前农村的一切债约。《土地法大纲》第六条也许是最重要的,清楚地说明了平均分配土地的目标:

除本法第九条乙项所规定者外,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各人所有……

只有汉奸及内战战犯不予分配土地,虽然他们的家属在无罪和愿意自己耕种的情况下可以分到土地。地主及地主家庭分到的土地与村中其他农民一样。除了土地以外的财产,地主的牲畜、农具、房屋、粮食等等都要没收,富农的多余财产也要没收。所有这些物品都要平均分配给农民和其他缺乏这些物品的穷人。地主和富农也分到相等的一份。一切被没收的物品,连同土地一起,分到谁手中就归谁所有。[108]

村里每个人能获得相同的一份财产——该规定中包含了温和和激进因素。说到前者,该规定被宣传为一种保护措施,用来防止“左”倾的错误。这些“左”倾的错误据说曾经破坏了党早先在20世纪30年代的土改工作。当时,没有留给地主生存的物资,而分给富农的是最贫瘠的土地。但是考虑到华北土地的稀少和中农数量的庞大,如果按照规定,村里的每个人都分得相同数目的土地,那么中农的财产势必受到侵犯。党对中农的处理办法,不管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包含着矛盾,这已经成为一种特点。它们最终被解决,实际上是要求将中农包括在均分过程中。然而这一解决方法与“中间不动两头动”的原则矛盾了。后者出现在1947年10月以前的区党委指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