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内战文明化(第4/7页)

林肯认为,在美国的例子中,退出和内战的发生既有连续性,也有偶然性——连续性表现在,南卡罗来纳州以及其他南部联盟州要求退出联邦,迫使联邦要维护其完整性;因为在美国国境内采取了武装行动来回应南部联盟,才导致了国内战争。两者关联的偶然性则在于,如果南部联盟各州没有强调其退出联邦的权利,也就不会有正式的敌对:无退出,无内战。对于林肯来说,这些联系既不是偶然的,也并非美国所独有。这些不可避免的情况可能会发生在任何国家,或者“人类大家庭”中的任何成员身上,他们的国家身份是建立在领土完整的基础之上的。我们有幸看到林肯之后150多年的世界历史,其中还目睹了民族国家数量激增的过程,我们因此不可避免地将林肯视为一位伟大的奴隶解放者和平民政府的领导者,更将他视为国家主权的捍卫者。

林肯知道,“脱离”一词几乎与其指代的行为一样,和宪法秩序不能兼容。1861年,他甚至在国会坚称南部联盟退出联邦的行为并不是脱离而是叛乱。这是林肯自己的观点,但是他强调其中的分别并非他一人的看法:“起初看来,将南部目前的行为称为‘脱离’还是‘叛乱’没有什么重大的不同。然而,南部联盟各州心里却非常清楚其中的区别。一开始,他们就知道,只要他们的行动中有任何暗含违背法律的名目,就不可能将此叛国行为发展到任何大的规模。”因此,相应地,他接着说,南部联盟“将叛乱裹上糖衣”,狡辩称脱离是宪法许可的,因此才得以成功地“毒害了公众的头脑30年”。[30]

如果脱离政府是双方达成一致的,那就是合法的,对此,林肯是赞同的;不然,“没有哪个州,可以仅凭其自己的意愿,就合法地脱离联邦……如此达成的表决和法令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任何州或州内破坏美国主权的行为,即是叛乱或者革命,视情况而定”。[31]当代关于“脱离”的法学讨论中有一个最紧迫的问题——这个问题就是,国际法是否承认一套支持这一行为的规范,林肯显然并没有被这个问题困扰。[32]他含蓄地假定国际法并不认可这种规范,并且坚持认为这种主张与美国的宪政不相容。正如他在葛底斯堡演说中讲到的那样,宪法体制的基础原则是:“一个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不从地球上消失。”这一原则必须得到维护,即使以一巨大的内战为代价,来让意欲自立门户的诸州留在联邦内。[33]

***

在萨姆特堡被袭击的几个礼拜之内,各方——南方和北方,美国和外国,就都已经知道美国境内爆发了战争。[34]但是有争论的问题是这是一场什么样的战争,又该用什么样的规则来约束它的行为。在南部联盟支持者的眼中,林肯总统早在1861年4月就已经对此下了判断。那时他下令将切萨皮克湾到里奥格兰德的港口全部封锁,理由是南部联盟发动了“一场反对美国政府的暴动”。这意味着,联邦军可以扣押中立的船只,不让它们为南方提供物资,理由是他们在战争中非法地为敌方提供物资。[35]

1863年2月,最高法院审理了4个案件,被统称为战利品案(Prize Cases),分别是来自纽约、波士顿和佛罗里达州西礁岛的上诉案件。案件的原告提出,封锁命令以及随后根据战利品法分发被截获的4条船上的战利品,这是将战争法用于没有发生战争的地方,因此这样的法令并不能实施。法庭要决断的问题是,战争的状态是否存在,以及林肯总统对该法令的调用是否合理。1863年3月,大法官罗伯特·格里尔(Robert Grier)在代表最高法院多数大法官所写的意见中提到,他被政府的律师说服,认为确实存在战争状态。将南部联盟的行为称作一次“暴动”并不能否认这一事实,没有正式宣战也不能阻止政府将对手视为交战方:“内战总是起于反对原有政府主权的暴动。一次内战从来不会庄严地宣战,它是不小心成为内战的——人员数量、军事力量和发起组织的人推动它继续下去。”总统不得不认真面对这次冲突“表面所呈现出来的形式,而不能等着国会来给它正式施洗并赐名”。但是格里尔本人毫不犹豫地将之称为“最大的内战”。[36]

***

瓦特尔对内战的划时代定义暗藏于格里尔的判断之中,尽管他没有遵照瓦特尔关于后果的分析。内战何时爆发,又是什么让大家确定在一个国家的土地上有两个交战的国家,对此,瓦特尔提供了事实性的描述。战争的存在对于所有人来说都非常清晰:通过参与者的“人数、力量和组织”来判断。并不需要正式宣战,但是一旦可以肯定这是两个国家之间的战争,那么国内法就不再适用了。相应地,国际法和战争法就应该开始起作用。[37]

美国陆军军官亨利·哈勒克(Henry Halleck)在其《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1861)中花了大量篇幅来攻击瓦特尔关于内战的观点,彼时正是美国内战冲突的早期阶段。他的观点非常实际,不仅能运用到当前的实况中,而且亦可以由此升华。他同意瓦特尔,认为交战双方应当按照战争法来对待对方。但是瓦特尔认为,外国势力可以将交战双方看成是两个独立国家,并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来支持正义的一方,而哈勒克对此并不赞同:“这样的行为将会是对主权和独立性的侵犯。”他说:“当一个省的独立在事实上已经建立”,甚至早在原有的政府给予认可之前就已经独立,外国势力也许会认可“一个反叛省的主权和独立……”显然,他在说此话时想到了美国革命。(在此基础上,早在英国根据1783年《巴黎条约》承认美国的独立之前,法国和其他国家就已经与美国建立了军事、外交和其他方面的联系。)但是,他依然强烈地谴责瓦特尔关于“外国可以参与邻国内战”的观点。这是对造成国际混乱的特许,“因为它会导致对他国内政的无限制干涉”。[38]

在这场争论中,很多情况下都取决于内战到底指的是什么。哈勒克后来在其著作中为内战给出了事实性和历史性的定义。他的定义与他所说的(约米尼的观点)“观念的战争”有所不同——不管这些是不是“政治战争”,例如法国大革命,又或者是不是宗教战争,比如十字军东征和“伊斯兰战争”——同样,与民族解放战争及反抗压迫的战争也是不同的。[39]他的第一个定义是“继承者”式的,即仅限于“继承者”类型的战争,不管是君主制下还是共和体制下,“一个国家内部的不同部分,发起对抗性的行动,比如英国的玫瑰战争、法国的宗教战争、意大利归尔甫派与吉伯林派(Guelphs and Ghibellines)的战争,还有墨西哥和南美洲的小党派发起的战争”。他又接着说,内战还可以包括“暴动和革命”,特别是当这类冲突中涉及不同派别的争夺或者意图改朝换代时——这也是我早先提到的“超分裂主义”内战。但是,“单纯的叛乱分子……被视为这条准则的例外。因为每个政府都会以自己的法律来对待反抗其权威的人”。用全套的国际法保护叛乱组织,承认它们的合法主权,“既不公正,又会侮辱叛乱者所反抗的原国家”。[40]因此,根据哈勒克的观点,叛乱和内战是完全不同的事物。那么在美国的1861年和1863年及其以后,人们所面临的问题是,在美国境内发生的到底是一场叛乱还是一场内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