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内战的世界(第2/8页)

1949年的讨论带来了共同条款第三条,这是源于1948年在斯德哥尔摩的红十字会国际委员会提出的建议。该委员会要求“敌对的各方都有义务”遵守现有的《日内瓦公约》,“不具备国际特征的武装冲突,尤其是内战、殖民地斗争或者宗教战争”都包括在内。在深入讨论之后,修改过的公约在1949年被送往日内瓦,其中省略了后面的修饰性条款,只强调“不具备国际特征的武装冲突”。这就成了此后国际律师和国际组织青睐的范式,尽管之前有反对声音认为它将会覆盖过于宽泛的一国之内的暴力行为:不仅是“内战”,而是国家的任何敌人,不管是合法的自由斗士,还是强盗,或者是普通的罪犯——任何参与到暴动或政变而不被视为战争的人,都将被包括进来。即使他们的行为在国内法中是违法的,他们也依然值得被《日内瓦公约》保护吗?[13]大部分内战都是“不具备国际特征的”的战争,然而只有一些“不具备国际特征的”战争是内战。试图在两个有所重合的类别之间划一条界线,将会一直产生争议和困惑,一直到今天。[14]

正如最后采用的那样,《日内瓦公约》共同条款第三条保持了最低限度的雄心壮志。它规定,平民和武装力量中不再是战斗人员的成员(比如负伤的或是生病的士兵),应当“在任何条件下都被人道地对待”;“负伤的和生病的人应当得到收容和照顾”;红十字会应当被允许对任何参与战斗的人提供救助;同时冲突的参与方应当付出努力,在战争中遵守《日内瓦公约》中的其他条款。[15]该条款提供了相当大的自由解释的空间,尤其是因为没有试图去精确定义“不具备国际特征的武装冲突”包括了哪些内容,从而避免了“过度包容和不够包容的危险”。结果是,它既不是特别宽泛,以至于要为一系列国内的警察行为(或者说对国家主权的威胁引发了这些行动)提供指导,也不是特别严格,以至于很多冲突被排除在其约束和改善之外。另一方面,它给予国家足够的自主裁量权去判断一场冲突是否跨越了叛乱的界限成为内战,进而国家可以自主决定,他们对待叛乱者的方式是否受到共同条款第三条和《日内瓦公约》其他条款的约束。这种自由度,对于有可能提出自决权要求的海外殖民地国家来说,尤其珍贵。对于葡萄牙来说就是如此,在1949年它“在全世界所有归属于其主权范围内的领土上,保留不采用第三条款规定的权利,因为它们也许会与葡萄牙的法律形成冲突”。[16]

共同条款第三条在1949年起草并得到通过,主要是为了纠正当时的《日内瓦公约》在此前不久的冲突中暴露出的不足之处,例如在西班牙内战(1936—1939)中。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几十年中,“非国际”的冲突发生频率增加,对于准确地使用公约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冷战”的代理人战争和帝国解体的废墟中,对国家内部事务的干预变得更加常见,掩盖了欧洲长期和平的光泽。这些压力导致了在1974—1977年对《日内瓦公约》的更新和修改。在这种背景下,国际法学会(Institut de Droit International)——全球国际法律师的顶尖专业组织—1975年在德国城市威斯巴登会面,起草一份名为“内战中的不干预原则”的文件。这份《威斯巴登议定书》强调了“内战现象及其导致的痛苦的严重性”,并且表达了对于这类冲突的担忧,如果一方寻求外国的介入,另一方也很可能会采取类似的做法,那么事件就会升级为国际冲突。因此,他们呼吁外部力量不要干涉,除了提供人道主义、技术层面或者经济层面的救助等“不太可能对内战结果产生实质影响”的行为。在为不干预原则设立条件的过程中,该研究院简洁地将“内战”定义为“不具备国际特征,即在一国的领土上爆发的任何武装冲突”,可以包括旨在推翻政府的暴动,或者意图分裂出去,反对现有政府的行为,或者两个及两个以上团体在无政府时试图控制国家的行为。关键的是,《威斯巴登议定书》还限定了什么不算是内战。“地方性的骚乱或暴动”“国际界限隔开的政治实体间的武装冲突”,以及“去殖民地化过程中的冲突”都不算内战。[17]

这些讨论的结果是一套更详细的协定,其中第二份——《附加议定书II》(1977)——适用于具有非国际特征的冲突。《威斯巴登议定书》中的限定条件继续适用,因为《附加议定书II》中不包括骚乱和去殖民地化的战争,这些内容写在了《附加议定书I》中,这是首次将国际人道主义法则应用于反帝国主义的斗争中。第二附加议定书则将相关的保护和禁止的内容扩展到了内战,直到今天人道主义法的主要内容依然来源于它。[18]这些保护条款是否适用,取决于一场冲突是否“不具备国际特征”。如果一场冲突被认为是“国际的”,也就是发生在两个独立的主权国家之间,那么《日内瓦公约》的全部内容都适用。如果“不具备国际特征”,它就被共同条款第三条和《附加议定书II》的内容所覆盖。[19]但是如果暴力并没有被认定是以上任何一种,也许它是一场暴动或者叛乱,那它就属于国内司法领域,因此由警察行动制约。在这些情况下,判断一场冲突是否“不具备国际特征”,即是否“内战”是至关重要的。

什么是内战,什么不是内战,这个问题的法律界限一直都保持着弹性和动态变化。[20]国际法学会接下来的一个重大决议,就是关于非国际的冲突(1999)在巴尔干战争过程中的反映:“考虑到在非国家实体之间的武装冲突正在日益增多,并且特别受民族、宗教或是种族方面的原因所驱动,”它们对平民造成后果尤其严重的伤害。国际法学会建议,国际人道主义法律应该被应用于“国内的、发生在政府武装与一个或几个非国家实体之间的武装冲突,或者是几个非国家实体之间的冲突中”。[21]这个转变反映了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ICTY,简称“前南法庭”)的法理基础。在20世纪90年代,该庭一直试图将国际人道主义法应用于内部冲突。

“前南法庭”曾于1996年裁定,1992年的波斯尼亚战争从国际战争变成了内战,当时前南斯拉夫共和国撤销了其对塞尔维亚族的支持。这一次转变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因为被告、波斯尼亚战争的战犯杜斯克·塔迪其(Dusko Tadic)称该庭对其没有司法管辖权,因为国际刑事法庭所依据的法律仅适用于国际武装冲突。于是“前南法庭”1996年的判决在上诉时被推翻。但这揭示了对一场冲突做出内战的定义关系有多么重大——在这个案件中,它决定了违反《日内瓦公约》的塔迪其是否必须为此负责。[22] “前南法庭”的上诉法庭在对塔迪其案件进行审判时,将利害关系说得非常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