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5章 天翻地覆的12月(5)(第2/2页)

经过一系列斡旋、谈判与私下沟通,这套被称为原油4原则供应体系从1945年开始落实下去,整整持续了60多年,并经历了种种冲击和调整,在霍夫曼、施佩尔等人先后作古后依然存续,一直维持到所谓“新能源革命”开始后才发生变化。

12月改革的第二条原则是确定了关税同盟、内部互惠与欧盟税收原则。

搞关税同盟,整个欧洲国家中比德国更有经验的国家是找不出了,德意志最早玩汉萨同盟,后又有被德意志联邦和共同市场,在这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特别具有心得。

在新欧盟税收体系中,全欧视为一个共同市场,针对各类货物进行关税征缴,整体关税率确定为25%,但欧洲竞争力比较低的产业关税可能高达35%甚至70%,而欧洲竞争力比较强的产业关税可能低到5-8%。

在关税同盟体系中,德、英、法、意四大国除个别领域保留外,对其他欧洲国家进行最低关税开放——关税率不超过5%,除4国外的其他欧洲国家可设置5-20年关税保护期并可征收15%关税,欧洲内部按发达水平进行了关税保护期时间确定。

荷兰、比利时、西俄属第一档次,保护期5-8年;

西班牙、葡萄牙、瑞典、挪威、罗马尼亚、乌克兰、希腊属第二档次,保护期10-12年;

波罗的海三国、爱尔兰、斯洛伐克、匈牙利、保加利亚、芬兰等属第三档次,保护期15年;

剩余国家全部划入第四等,保护期20年。

保护期当然不是越长越好,越长说明该国越不发达、实力越弱,有关政治投票权、派兵权、欧洲金融组织股份等各领域投票权都会减少——霍夫曼明显不喜欢玩国家不分大小一律平等那一套左翼理论。在他这里思路很简单:大国承担责任多、履行义务多,权力就多;小国贡献小、履行义务少,自然权力就小,这没什么可抱怨的。

等这套规则商议好,才图穷匕见地捅出最终大杀器——内购关税保留、外购关税上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