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黄册攻防战

前面说了,黄册脱胎于户帖。两者内容接近,但在很多细节上颇有不同。这些不同,不光体现在两者的格式细节中,也体现在两者的攒造流程上。

那么一册黄册,是怎么出炉的呢?

首先,造册之年,户部会提前半年备好标准黄册的格式,得到皇上批准后,分别下发地方。

其次,地方官府会按照黄册样式进行翻刻。不过他们需要刻造的不是黄册,而是“清册供单”。

“清册供单”和黄册不太一样,它是一种针对单户的调查表格,用来搜集一户人丁、事产等信息,和户帖差不多。咱们可以把它理解成黄册的预填草稿。

接下来,官府会把印好的“清册供单”下发到里、坊、厢这一级,让现年里长亲自送到甲首手里,甲首再分别送到本甲的十户人家,一一填写清楚,一户一单,签上自己的名字作保,以确保真实性。

工作完成之后,里长会把本里的一百一十张“清册供单”合成一册,递交给当地衙门。

当地衙门收到辖区内所有里、坊、厢的“清册供单”之后,并不忙着合册攒造,先让户房官吏并算手、书手进行磨算复核,尤其还要调阅上一期数据来比较,看是否存在问题。

【注释】

算手、书手:在明代县衙中,除知县、佐贰、首领官等数量很少的朝廷命官之外,大量的日常行政事务是由各房、科中的吏书来完成的。吏书为吏员与书算的合称。吏员是由国家任用、在吏部注册、地位低于官的公职人员。书算,包括书手和算手,从百姓中佥雇,辅助吏员的工作。书手专司抄写事宜,关注文书之往来,如依稿誊写刑名文书、赋役黄册等;算手则专司会计事务,如计算名目繁多的赋役折银等。

如果审验无误,衙门会重新排定下一期的里长、甲首和徭役排序,填成“编次格眼”,与确认的“清册供单”一起送回到相关的里。里长要把这些资料誊写成正式文稿,造出两本里册,一册黄封上缴,一册青封留底。

你没想错,每一里的黄册,由本里一百一十户自己掏钱攒造,朝廷没这笔费用。一直到州一级,才有专门的政府预算来造册。

朝廷虽然不掏钱,要求还挺多。

黄册的尺寸和户帖一样,宽一尺二寸,长一尺三寸。对于册内文字,书手必须以范本格式来抄录,字体尺寸都不许出错。字要抄在原册纸上,不许涂抹或额外浮贴,以避免篡改情形。弘治三年,为了增加作弊的难度,还把原来的小字楷书改成了大字楷书。

黄册的制造材质,得统一用厚实的绵纸,不得经过粉饰或漂白,因为那样容易让纸张变脆发黄。甚至连订册,都必须用绵索来穿起,不许使用糨糊。就算万不得已要用到一点,糨糊里也得掺入花椒、明矾等原料,以避免虫蛀。

不过黄册制造毕竟是个专业活,普通人干不了。在大部分情况下,里长们都是到官府指定的纸铺去攒造装订。

顺便提一句,其实我们现在能看到的黄册实物,属于真正意义的黄册并不多,大部分都是“清册供单”草稿。这些供单在用完之后,会送回个人家里,这才让极少部分文件逃过战火,幸运地残存到今日。

所有的里册,都要汇总到州、县衙门。衙门要把这些数据汇总,单独造一个总册,里面没有每户细节,只记录各里的总数——户部特别指出要“本管正官、首领官吏,躬亲磨算”,同样一册黄封上缴,一册青封留底。

接下来,州、县衙门要把所有的里册以及总册送到府一级衙门。府衙也要单造一个分册,记录各州县总数,一并送到布政司。布政司亦要单造分册,记录各府的汇总数据,再与府册、州册、县册以及记录到每一户的原始里册一起呈递给户部。

一级一级汇总上去,户部最终拿到手里的,是几万本里册、几千本州县册、几百本府册和十几本司册。中枢决策者既可以看到任意一个地区的宏观数据,亦可以深入查到任意一户的状况。宏微两便,天下透明。与此同时,各级官府也都会层层留底,用青册来办理日常民政之需。

不过黄册呈递到户部之后,并不是直接运进后湖黄册库,它还有一道关要过。

朱元璋在推行户帖制的时候,曾经放出过狠话:“我这大军如今不出征了,都教去各州县里下着,绕地里去点户比勘合。”他把军队作为独立会计师,对地方数据进行驳查,以避免各级官员在普查过程中舞弊。

他来自民间,深知弊情,必须核查这些黄册真伪。国初诸事未备,只好动员军队进行驳查。现在一切都走上正轨了,再找军队当审计就有点不合适了。

可不找军队,找谁好呢?

驳查是个专业活,不是什么人都能干的。检查人员必须识文断字、精通算学,且具备一定的政务经验。更关键的是,黄册的数量太大了,这些检查员还得有足够的时间来干活。

大明哪个部委也没有余裕抽调一批精干官吏扑在这上面,正事还干不干了?

想了一圈,最适合干这个的,就是国子监。那些大学生都是被当成官僚预备队培养的,文化水平高,又闲得紧,正好拽过来当免费劳动力。

他们要做的“驳查”,从户部总册的数字往下查,层层验算,从司册至府册、州册、县册乃至里册,验算其旧管、开除、新收、实在的四柱增减。如果民间有飞走、洒派、埋没、诡寄、影射、团局造册等弊情,就靠这些名侦探来查出真相。

【注释】

飞走:即飞走税粮。据明人赵官所著《后湖志》载,奸户豪民伙同里长、书手作弊,使用开多收少、有收无除、洒派各户、产去税存等手段,不知不觉间将税粮挪走,还让人无法查证。如有人将新开耕的地亩少报一些,以减少上交的税粮。田地买卖中,买主本应依例报税,把田地上的税粮从卖主名下开除出户,入到自己名下,有人便勾结书手作弊,拖延税粮入户的时间。有的富户勾结书手,在编造黄册之时,将自家应纳税粮拆分成合、勺,分洒于百户,待征收税粮之时,再积合、勺成升,积升成斗,积斗成石,而被洒者被蒙在鼓里,年年为之赔纳。也有的富人买了别人的土地,却逼迫卖家不能移税,使得卖家没有了田产却要继续交税,最终只能逃亡以避税。

影射:即影射差役。《大明律》列有“欺隐田粮”一罪,“诡寄田粮,影射差役,罪亦如之”。明人雷梦麟《读律琐言》解为,“诡寄田粮,影射差役,二句亦一串说。诡寄田粮,即所以为影射也。或诡寄于役过年分,或诡寄于应免人户,各图免差役,是犹纳粮而不当差者也”,即奸户豪民伙同里长、书手作假,将田地挪到已经过了服役年份的人家,或者有优免徭役特权的人家,借此免除自家的差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