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岳飞之死与暴力均衡(第4/4页)

本文谈论的与其说是岳飞,不如说是“家军”的代表,岳飞只是其人格化身。放眼望去,官军与家军、朝廷与藩镇、流官与土司、统一与割据,直至先秦的郡县制与封建制,官家暴力与私家暴力或地方暴力的关系,始终是中国历史的主题。

在其他条件相同时,作为暴力集团,私家军的效率一般比较高,地方武装其次,官军更次,就好像民营企业的效率通常高于乡镇企业,乡镇企业又高于官办企业一样。大一统帝国建立之后,官家追求朝廷安全,收权严管,就难免损害效率;追求效率,又难免损害朝廷安全。内部安全了,外部又不安全。于是,我们看到了南宋统治者在这些要求之间寻求均衡,追求安全最大化的努力。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绍兴十六年(1146)九月乙丑引用《中兴圣政》的话说:“绍兴以来,所以为国者有二:金欲战,则分江淮之镇,以援将帅;金欲和,则收将帅之权,以归朝廷。”换成条件加结果的一般格式表达:外患加重,则放权让利,封建藩镇之类具有大包干色彩的暴力激励机制出现;外患减轻,则收权削藩,官家代理人重返主导地位。岳飞的命运,显示出私家军队、地方武装乃至封建藩镇在官家体制下的兴衰规律,尤其是衰亡规律。这种规律,可称“岳飞通则”——虽有例外,惯例如此,通常如此。

2004年10月初稿2009年11月改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