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五、大借款似毒药(第3/3页)

参众两院对这案反对,袁再致咨,语含威胁,有:“此次合同签字,在势无可取消,倘国会能谅苦衷,固为国家之幸,否则惟有向国民代表引咎自责以明责任”。国会仍反对,且通电各省都督、民政长协力反对,各省则意见不一致,二次革命后,袁始强行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