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二、黎免段职(第2/2页)

伍廷芳也发表通电否认命令违法,他根据《约法》的第三十四条,解释总统有任免文武官吏之全权,并且举出“民元唐(绍仪)、熊(希龄)免职,陆(徵祥)、赵(秉钧)受代,先例具在,与《约法》皆无抵触”。他是以北洋派之矛,攻北洋派之盾,因为更换内阁总理的命令,不经原任内阁总理副署,已由北洋派的创立者袁世凯开其端,而当时并未被认为违法,则这次发表的命令也不能认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