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3章 与震惊部的战斗(第2/2页)

其实吧,自杀这种行径,本来就是故意杀人罪,这没什么好洗的。条文写得明明白白,凶手自己就不算‘人’么?往常司法实践不管,一来是因为刑法只管活人,实施者死了也就撤案了。而没死成的话,罪恶并不大,加上觉得受伤也是一种惩戒,这事儿就糊弄过去了。

但是,将来这种事情有可能跟网络炒作和传媒带节奏苟合,我们就绝对不能姑息。死成功的,那也就罢了,我们依然按照法治精神撤案。但是,撤案之余消毒的工作还是要做,要确保没有人能因此牟利出名、包括得到额外的媒体曝光利益。哪些新闻机构要是报道这些东西,要依法依行业管理条例触发,这样也能防止更多的人被这里面的利益所引诱。”

华夏方面严禁媒体报道这方面的死者,其实还是后世富士康连环跳之后的事儿了,都大约08年了。顾鲲现在提出来,绝对是先进和超前的。

富士康里很多行尸走肉一样机械盲目打工的人,其实也不是肉体被虐待或者高压,钱也还行,就是觉得生命不刺激,只是简单的、一眼看得到头。

然后媒体一起哄,反而激发了那些人“我们也能创造历史、成为历史的一部分”的幻想。

“有道理,确实应该提前对我们兰方未来的媒体全部打招呼,不给人留下炒作套利空间。”朱猷栋深以为然地点点头,然后追问,“那对于那些未遂的呢?”

顾鲲:“对于没成功的,我们要分情况。一种是没有造成社会影响就收手了的,那个叫‘犯罪中止’嘛,而且是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中止。我们也要讲人性,这种人就算了,完全不处罚。

但是,如果这个中止犯其实另有图谋,比如是以假装跳来博取社会关注,甚至是要挟交换某些条件,那就必须严惩,而且是在普法教育的时候就丑话说在前头,把这个规定灌到兰方国民脑子里,以儆效尤。扰乱了社会秩序的,就算不追究刑责,还是要该拘留拘留该罚款罚款,按照危害治安管理的行政处罚来处。

至于已经动手了、但是没死成,或者受了伤的,那没得说,那就是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嘛。故意杀人罪未遂该怎么判就怎么判,不要给任何人博眼球求炒作的幻想空间。

甚至于,那些一开始就是故意公开想死的、换取流量动机很明确的人。一旦他真的当众动手了、动机很明确现行犯无疑,那还可以让现场警务人员根据‘紧急避险’的原则,将犯人击毙嘛。

你要这么想,让他借自己之手杀成功了,那就是故意杀人罪既遂,也是可以枪毙的。那样那个凶手不但死了,还额外损害了另一项法益,那就是扰乱了公共秩序,浪费了人民的注意力流量。

警方把这些动机明确的现行犯击毙,那就只是死了一个本来就会死的人,但公共秩序却被保护了下来,这完全符合‘紧急避险’的法理定义: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反正无论怎么选那个人都会死的情况下,前者少损害一项社会公共秩序,这当然属于“不得已损害较小合法权益。”

顾鲲的总原则,就是不给任何人用非法手段套取流量红利的操作空间。

全面互联网传媒的时代很快就要来了。

一切旧人类的法则,都会经受“点击就是硬道理,被喷也创造GDP”的新自然法则的考验。

顾鲲必须帮助兰方做好准备,杀绝一切还未出现的震惊部。

这还只是一场漫长对抗的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