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4章 君子有所为有所不为

聊完了跟股份估值相关的切身利益问题后,马风这人还是比较性情的,对于朋友之间的生意观点之争,基本上是有啥说啥。

看法不同,并没有什么大不了,可以求同存异嘛。

正是基于这种考虑,他对顾鲲如今瞄准奢侈业的做法,多少有些敬而远之,还有一些真心为朋友惋惜的意思。

要是这些钱都往互联网风投界砸,早就能做国内互联网界的幕后总教父了。

顾鲲当然不想说他觉得未来有泡沫,会破裂。不过多了二十年对互联网利弊的粗浅认知,已经足够他随口说出几个严重问题,来为自己的持币观望态度辩解。

顾鲲便端起茶杯抿了一口:“老马,你不觉得,现在互联网圈子有点太乱了么。巴菲特说过,别人恐惧的时候我贪婪,别人贪婪的时候我恐惧。虽然很多人嘲讽巴菲特在互联网热潮中看走了眼,错过了机会,但我认为这两句格言背后的道理是不会错的,任何时候都可以适用。

所以,我投互联网公司,要么是有其他要人的招牌背书,比如投李二公子的盈科数码。要么就是商业模式本身就已经跑通,比如投你。除了这两类情况以外,我今年明年估计是不太会出手了,在热度降下来之前,我不投其他没有营收收入的公司。”

“我记得您96年的时候就开始投了吧?当时您可不是这么想的,那时候互联网还没现在那么热呢。”马风不由用顾鲲自己的历史记录来反驳提醒顾鲲。

顾鲲:“此一时彼一时,那时候互联网概念这个圈子的总金额还比较小,我觉得我能解释他们要取代谁,被他们肢解的目标行业也撑得起那么大盘面。但现在的互联网界已经太狂妄了,他们几乎以为自己能取代一切。”

马风想了想,确认道:“您始终觉得,互联网产业的想象空间,仅限于取代通讯、传媒和广告营销这些行业?所以,您觉得当互联网行业里所有公司的估值,已经超过了全世界所有传统通讯传媒广告企业之和时,这就是绝对的泡沫?

这是很经典的行业替代论思维了,总觉得低成本替代方案的行业总营收要低于旧时代高成本方案的行业总营收。

可您想过没有,任何新事物取代旧事物、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之后,最终的使用规模是会远超旧业态的。就好比你不能因为汽车的单位运力成本更低、就说汽车行业总营收比马车行业更低,因为有了汽车之后坐车的人也会更多,最终总规模肯定会超过当年马车行业时代。

同理新一代的通讯工具出现后,就算每个人的通讯成本下降一个数量级,但总通讯需求量至少提升两个数量级。打电话几块钱一分钟的时候,人们才打多少电话?现在有了吴老板的小灵通,打电话的人数和单位个体时长涨了那么多倍,情侣之间没事儿都能聊半个小时。从这个角度来说,新技术的想象空间是很大的。”

每一次技术升级带来的成本下降,会在古人看不到的领域诱发新的海量需求。

马风的观点,显然是建立在这样的认知水平上的,而且不得不说,这个认知水平大多数时候都是颠扑不破的真理,已经被几代工业歌命的历史所验证了。

读史可以知兴替嘛。

可惜,顾鲲本来就没打算跟他辩论,也没想从这个角度正面接招。

顾鲲一针见血地指出:“不不不,我不同意你说的‘互联网对传统媒体的优势都来源于技术导致的成本下降’。所以你用科技歌命的公式来套,前提就不是完全成立,要打个折扣。

互联网比电视媒体便捷了很多么?结果来看是的,你可以随时随地调用,还可以主动搜索,在使用的时间和空间上都更自由了。

可是这种自由,科技带来的只是一小部分,更大部分来源于侵权的便利和摆脱各国法律监管的便利。换句话说,互联网传媒做的很多事情,放到传统媒体那都是犯法侵权的,只是目前的网络无国界,做盗版做各种所谓资源分享的可以设在外国,所以谁都管不了。

这不是科技红利,而是犯法红利。对于犯法红利,我是不会太高看的,至少要认识到,犯法红利是有一个上限的,那就是它侵害的正常法益的上限。

然而,根据我目前的观察,圈内大多数互联网投资人,都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他们的狂热所推高的估值,已经超过了所有目前无法可依的被侵权合法利益的总和了,这太危险。

很多人把互联网认为是免费的,边际成本是零的,所以想象空间无限大,但其实他并不是免费的,而是一种目前还不够充分估值的非法交易。

打个比方,我今天在一个个人网站上,看站长上传的盗板小说,你能说这是免费的么?不是的呀,其实是用户用出卖自己的COOKIE踪迹等等诸多方式,卖掉了自己的隐私权、被统计行为规律权、不看广告权或者说不被打扰权等等权益,换来了白看小说。

未来互联网科技肯定还会继续进一步发展,可以出卖的人权也会越来越多,而这些权利传统科技时代是不许交易、也没法定价没法卖的。互联网的免费,是建立在一手给你看盗版、一手交权的基础上的。如果没看到这个一手交权,那么投资人对互联网行业的想象空间上限,就会超过全人类所能够出卖的上述权益的总价,那泡沫是肯定要崩的。”

道理很简单,传统法律和商业模式下,人的很多权利是不能处分的,所以自杀犯法,卖自己的器官也犯法——如果不犯法的话,就会加重强势者对弱势者更重凌辱程度的剥削,比如会导致器官和人口贩卖行业的猖獗。

所以,哪怕一个人要饿死了,在现代法律下,他还是不可以以贩卖人口的形式卖身的,现代文明不允许奴隶交易。

同理,互联网的盗板红利,相当一部分是让传统科技和法律环境下,无法出卖自己尊严、隐私、人格的人,有了一个用隐私尊严人格来换取白看白漂的交易渠道而已。

最直白的例子,后世司法考试的论述题也考过了:“全身棵体聊”既不算卖淫罪,也不算传播隐晦物品罪(不录制、以流媒体形式存在的不算。如果是存下来复制贩售的,那就跟卖猫片一个性质了,依然定‘传播隐晦物品牟利罪’,因为本条中‘物品’要件的定义,是必须具有可存储性和可复制性的。一对一聊完之后数据就灭失了的,就不算物品。

这是当初某一年司法考试科目四最经典的神来之笔,一个学法律的,你也得答得出‘流媒体不具备物的可存储性和可复制性’这些互联网专业技术术语,才能拿全分。只懂法律没有技术常识的纯文科生,当年在这个得分点基本上全军覆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