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洪述祖落网及被处绞刑(第4/9页)

[8]《第六次预审记》,徐血儿等编《宋教仁血案》,第274页。

[9]《应桂馨之就缚》,徐血儿等编《宋教仁血案》,第44页。按应夔丞起初否认认识王阿法,至第六次预审时,应夔丞律师爱理斯与应夔丞之间又有如下问答。爱问:“汝识王阿发否?”应答:“有友来信介绍。”爱问:“王阿发带信来见你在何时?”应答:“三月一号或二号。”爱问:“信内何事?”应答:“信内说,我有一人,你要用否?”应夔丞所说友人即吴乃文,应并向爱理斯提到:“所有吴乃文荐信,亦存捕房。”(《宋遯初先生遇害始末记》(续),《国民月刊》第1卷第2号,1913年,第6页)按吴乃文所写介绍信,迄今尚未发现,但被捕后的应夔丞断定该信已被捕房搜去,由此,我们可以得到一个基本认识,即应夔丞对其律师所言他与王阿法结识情况属实,如此他所言才能与被搜去的介绍信内容吻合。

[10]《宋遯初先生遇害始末记》,《国民月刊》第1卷第1号,1913年,第18页。

[11]《宋遯初先生遇害始末记》(续),《国民月刊》第1卷第2号,1913年,第2页。

[12]《宋遯初先生遇害始末记》(续),《国民月刊》第1卷第2号,1913年,第1页。

[13]《宋遯初先生遇害始末记》(续),《国民月刊》第1卷第2号,1913年,第1页。

[14]《宋先生被刺之痛史》,《民主报》1913年4月2日,第6页。

[15]《英捕房之注意》,徐血儿等编《宋教仁血案》,第47页。

[16]《破获暗杀宋教仁案续志》,《神州日报》1913年3月26日,第6页。

[17]《第四次预审·王阿发之证词》,徐血儿等编《宋教仁血案》,第261页。

[18]《第四次预审·王阿发之证词》,徐血儿等编《宋教仁血案》,第262页。

[19]《第四次预审·王阿发之证词》,徐血儿等编《宋教仁血案》,第261页。

[20]《第六次预审记》,徐血儿等编《宋教仁血案》,第274页。

[21]《程德全保应原电》(1912年10月16日),《民权报》1913年4月8日,第7页。

[22]《特任驻沪巡查长应夔丞通告》(1913年3月13日),北京市档案馆,国民共进会全宗,档号J222-001-00004;《特任驻沪巡查长应夔丞劝告共进会总支分部各会员训词》(1913年3月18日),北京市档案馆,国民共进会全宗,档号J222-001-00001。

[23]仲材:《刺宋案之六不可解》,《民权报》1913年3月26日,第3页。

[24]《共进会竟敢请还文件》,《亚细亚日报》1913年5月8日,第3页。

[25]陸惠生『宋案破獲始末記』、25頁。

[26]《探访宋案要证》,《新闻报》1913年7月28日,第3张第1页。

[27]关于武士英的出身及刺宋前经历,山西《河津文史资料》第5辑曾刊登一篇文字,可供参考。文中写道:“武士英,乳名盛娃,父亲早逝,靠母亲辛劳操持家计,艰难度日。武长大成人后,游手好闲,弃母不养。清光绪卅三年(1907),村(指河津县通化村——引者)人庞全晋(毕业于山西大学堂西学专斋)奉派到贵州担任学堂监督,武随庞前往,初当庞仆从,后充厨子(炊事员)。武士英不甘居于人下,屡次要求回家,庞遂给予盘资,让其返晋,而武终未回原籍而仍在贵州流浪。时值南方各省革命党人到处举事推翻清室,武即投奔革命党,充当敢死队,转战数省,屡立战功,提升为下级军官(一说为营长),以后又脱离军旅,到了上海……做古董生意。”见刘大卫《民初的“宋案”与凶手武士英》,《河津文史资料》第5辑,政协山西省河津县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印,1989,第171页。

[28]陸惠生『宋案破獲始末記』、25—26頁。

[29]《宋先生被刺之痛史·凶犯拿获之详情》,《民主报》1913年4月2日,第7页。

[30]《凶犯侦缉·宋先生在天之灵》,徐血儿等编《宋教仁血案》,第45页。

[31]《宋案大放光明·第三次预审详情》,《民主报》1913年4月10日,第7页。

[32]陸惠生『宋案破獲始末記』、28頁。

[33]《宋先生在天之灵·地方厅之索回罪犯》,《民立报》1913年3月29日,第11页;《破获暗杀宋教仁案七志·领事团之意见》,《神州日报》1913年3月31日,第6页。

[34]据《民主报》报道,3月31日,外交团特开会议,讨论准否引渡,法使首谓:“此案据驻沪领事报告,表面已有眉目,至其内容真相,现方着手调查,为保障租界治安计,此案暂时不能引渡。”德使谓:“本案虽含有政治性质,但未知目的所在,故现尚不能指定为政治或刑事,犯罪人之引渡与否,暂时不能决定。”美代理公使谓:“愈文明国人,愈讲人道。宋君被刺原因,无论出于何方面,均违背人道主义。中国自革命以来,暗杀案已数见不鲜,从未见有确实之办法。欲维持人道,自应在会审公堂审结。”英使则谓:“此案可资研究处甚多,欲知中国之前途,研究此案即可得其真相,故非调查证据,水落石出后不能引渡。况现在租界发生暗杀日见其多,而此案犯罪地点之沪宁车站,适又贴近租界,故于租界治安实又大有关系。”最后,各国公使表决,全体一致赞成刺宋案人犯引渡须从缓再议,以此答复外交部照会。见《宋案破获后之各方面观·外交团会议之内情》,《民主报》1913年4月2日,第3、6页。

[35]《宋钝初先生被刺之近情·武士英初审之口供》,《民主报》1913年3月31日,第3、6页。按武士英供词提到的共和实进会为1912年8月同盟会改组为国民党时加入国民党的党派之一,应夔丞所创为共进会而非共和实进会。此处有可能是武士英记错,也有可能是应党故意欺骗武士英,以防刺杀行动将共进会牵连进去。又按,武士英供词中提到的与其一同至火车站的三人,除陈玉生外,另两人名字并不准确。据3月29日《中华民报》载:“上海公共捕房总巡卜罗斯君,查得该凶犯武士英堂前供涉之陈姓及另有二人同至车站者,陈姓即陈玉生,除已侦获外,另有二人,一系吴乃文,一系张汉彪。”(《其他之从犯》,徐血儿等编《宋教仁血案》,第73页)武士英所供“张发标”应即“张汉彪”,“刘得胜”不能排除为吴乃文化名。至于陈玉生,当时曾有消息说被侦获,但从4月3日应夔丞写给言敦源的求救信中提到武士英供出三人“均未到案”这一情况来看,陈玉生实际上也未落网。(《应夔丞致言仲达书》,罗家伦主编《宋教仁被刺及袁世凯违法大借款史料》,第195—196页)参与刺宋的应夔丞党羽中,还有一人漏网,即《民主报》提到的在六野旅馆与武士英耳语之姓冯者,号玉山,又名鄂钧,一名岳军,38岁,广东顺德人。曾在京某衙门当差,后流寓沪上。上海光复时曾充光复军军需长。后退伍,无所事事。捕房查得其住处在北四川路洪吉里420号,派人侦缉,已不知去向。(上海特派员通信:《关于宋案之要闻种种·洪吉里之搜查》,《大中华民国日报》1913年4月3日,第2页)以上四人中,吴乃文与应夔丞关系最为密切,应任沪军都督府谍报科科长时,吴为一等科员,后帮应夔丞办理购买公债票等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