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关于特殊移民的基本概念(第3/3页)

未注明期限的移民——属于“遣返民”、“当地民”和“动员民”诸类型的德意志族移民,1945~1948年来自立陶宛的移民,1936年被强制迁居的波兰人,1937年从伊朗和阿富汗边境地区被强制迁移的移民,正宗东正教派,1929~1933年被迁移的流放富农,“福尔克斯多伊奇分子”,“德国人帮凶”,部分来自克里木的“其他”类移民,1945年来自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的遣返民。

有期移民——1940~1941年来自波罗的海沿岸、西乌克兰、西白俄罗斯和摩尔达维亚的移民,1942年来自克拉斯诺达尔斯克边疆区和罗斯托夫州的移民,“符拉索夫分子”和根据1948年6月2日法令被强制迁移的人口。

第三,从特殊移民的人口来源和历史演变总体进程等综合因素上,特殊移民大体可分为两种基本类型:流放富农—特殊移民和少数民族—特殊移民。

在同一时期,针对不同类型的特殊移民当局所实施的管理体制是不同的。例如40年代初当局对流放富农—特殊移民的管理已变得较为宽松。大量流放富农—特殊移民被解除迁移限制,但波兰族阿萨特尼克[15]即使在移民区内也不得自由改变住址。当局为少数民族—特殊移民所制定的管理制度更加严厉。流放富农—特殊移民在移民区内所生的子女从出生之日起便是自由人,即使那些随父母一起迁入移民区的流放富农子女,如果年满16周岁要到外地求学便会被注销特殊移民身份。少数民族—特殊移民子女则没有这样的待遇,他们从出生之日起便被登记为特殊移民身份。

对于同一类型特殊移民,在不同时期当局的管理体制也会发生变化。30年代初,当局对流放富农—特殊移民的管理相当严格。例如1931年10月7日一份由国家政治保卫总局局长Г.Г.雅戈达签署的《关于特殊移民义务和特殊移民区内行政机构职能的临时条例》的文件便规定:“凡特殊移民不得离开移民区,不经国家政治保卫总局派出机关允许,无权变更居住地点和居所;取消其个人和家属生活不得侵犯权、私人住宅不得侵犯权、通信保密权、国家事务的参与权(特殊移民不能参加选举)和自由集会权;特殊移民必须接受强制劳动,其工作地点和工作性质由国家政治保卫总局派出机关负责;在企业工作的特殊移民的工资和其他工作条件与所有国家职工和公务人员一样,但不得参加工会组织,其工资的5%将被扣除。”[16]而到了1944年,苏联内务人民委员部和苏联检察院颁布的决议则规定:“擅自离开特殊移民区的流放富农,如果在离开政府指定移民区的最近三年内一直从事社会有益劳动政府将不再追究其从移民区逃跑的责任和强迫其返回特殊移民区。”[17]

从以上分析我们看到,苏联特殊移民是一个极其复杂而特殊的历史现象,要想为它作出一个十分精确的定义是相当困难的。不过我们至少可作出如下基本定义:特殊移民是斯大林执政时期在国家专政机关的强制作用下产生的一个非自愿性移民群体;特殊移民属于特殊人口之一,社会地位较一般苏联公民(如农民)低下,但又较其他特殊人口优越;受到政府严格监督,必须定期到当地移民区警备管理机关登记,只能居住在政府事先指定区域,不经管理部门同意不得随意离开,否则便要受到罚款、拘留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关进监狱或罚作苦役;特殊移民包含有多种类型,但基本上可分为流放富农—特殊移民和少数民族—特殊移民两大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