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裂(第2/2页)

当然,这种泄一己私愤的行为,必将遭受来自官绅各界的质疑,不给出一个合情合理的借口,悍然不顾舆论,一意孤行,那是莽夫手段,曾国藩所不取也。他对王錱约法十条,其中“必不可改者五条”,王錱可以“自为主张者三条”,曾国藩“自办而不以书告者三条”。我们来逐条审议这十条的内容:“必从鄙意而不可改者五”:

一、汰选勇丁,合格者训练两月以上,方可出征。——粗看问题不大,其实为以下裁减王部,由三千变为两千,埋下了伏笔。

二、王錱三千人应该划分成数营,每营由营官一人、帮办四五人统带,“不必由足下一手经理”。——这条最要命。按照曾国藩刚刚定下的湘军营制,每营定员五百,设营官一名。各营官互不统摄,全都直接听命于曾国藩。曾和各营官之间并不设立统带数营之“分统”职位,行政架构完全扁平化。若依此办理,王錱所部则当分为六营,他不过统领一营而已。从方面大帅降格为偏裨小将,势所必争;昔日帐下属员,居然并肩同事,情何以堪?

三、军备方面,“如有一械未精,不可轻出”。——军械及费用,曾国藩不会按照王錱现有三千人的规模配拨,而只按照二千人的限额制订预算(见“自为主张者”第二条),超出部分,经费自筹。筹集不及,必然出现“一械未精”的情况,那么就“不可轻出”了。

四、需雇用船只,作为随军的后勤中心。——关键还是在于经费预算。人多,要雇的船也多,超出部分,又得自筹。

五、日常消费,“以船为市”。——此条的意思在于推行集团采购制度,降低行军成本,控制现金流动。食品和日用品都先期由粮台采办,储备在随军仓船。兵勇入营,须用饷银兑换“吾船之钱”,然后购买“吾船之货”(颇类似于某些企业之内部银行、内部商店)。如此,则“银钱总不外散,而兵勇无米盐断缺之患,无数倍昂贵之患”。这是“必不可改者”中唯一不针对王錱的一条。

“不必从仆,听足下自为屈伸主张者三”:

一、出征陆军规模限定为十营,王錱所部应该缩减为四营。“如足下能设法劝捐,多留一营亦可”。——这条其实是变相的“必不可改者”。劈空落笔,已经汰减了至少五百人,毫无商量馀地。至于大军齐出,五百人自筹薪水,区别于其他四千五百人,岂不是明显的“歧视”?

二、训练兵勇,在衡阳或在长沙,可以自定。

三、每营、每队(一般十人为一队)需要操演阵法。

“自为密办而不遽以书奉告者二”:

一、“有人愿带五百人随同远征,已许之矣”;——故作神秘,无非候补有人,不受要挟之意。

二、询问是否能自办雇船、雇水手事宜。

综观以上十条,纯乎强硬压制,其中裁额、降职两条,尤为蛮横。裁额与否,自当在全军进行校阅、考评以后,酌情处理,但以数额限制,岂能服人?王錱统带三千人,自定军制在前,曾国藩归并各营、制订营制在后,明里是统一制度,实则无端降职,血性男儿如王璞山者,岂能就范?此后曾国藩修改营制,增设统带数营之“分统”,已经证明互不统摄、完全扁平化的管理架构有其不切实际之处;王錱的一人可统数营的营制则一直应用于“老湘营”和“楚军”,在湖南、江西、浙江和西北等地的战事中发挥效用。王錱之不接受此种规范,不能简单说成意气之争,而有理论之辨的意义。

骆秉章、罗泽南、郭嵩焘、刘蓉等人从中调解,二人都不愿意委曲求全,终成决裂之局。勉强折衷的结果:骆秉章全额保留王錱的军队,专司防省之用。曾国藩另行委派林源恩、邹吉琦等人募勇,补足十营之数。罗泽南因此退出东征大军,驻留衡阳剿匪。

创立湘军的三个湘乡人,合作不到一年,就此分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