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非自由民与体制之改革(第2/3页)

在婚姻与继承方面,外国人比非自由民和不属于任何社团之人更早获得跟自由民的平等权。但非自由民及不属于任何社团的人在其本有生活圈中缔结婚约,以及形成自由婚约而产生之关系,则不受限制;此等关系包括夫权与父权,族人关系,继承权与保护及教育权——均以自由民的此类关系为模式。

就某种意义来说,jus hospitii(待客法)的运用也产生了类似的后果;此法适用于以之为基础而在罗马永久定居的外国人,他们在此建立家庭,甚至取得不动产。就此而言,从原始时期开始,罗马必已盛行最开放的原则。在继承的平等权上,罗马法是不允许区别的,而且没有封锁地产之举;每个人在世时想可以对其财产有无限制的处理权;再者,就我们所知,凡有权跟罗马自由民交易者,甚至外国人与依从者,都有在罗马取得动产与不动产之权(后者是从不动产可以为私产时期起)。罗马事实上是商业城,其国际重要性系由国际贸易开始,随以一种高贵的开放态度,赋予每一个不平等婚姻的后代以居住权,而解放的奴隶与外地人——只要他放弃他原住地的权利,迁往罗马——事实上,甚至连外国人,都被赋予此种权利。

社团中之留居者

因此,一开始,自由民事实上是主人与保护者,非自由民则是被保护者;然而,在罗马也像在任何其他社团一样,既不开放公民权,则“法律上”的这种关系和事务的实际状态之间的调和不久就显得困难。由于贸易的繁荣,由于拉丁同盟保障所有拉丁人均有居住首都的权利,由于繁荣而越来越多解放的奴隶,即使在平时都必然造成留居者不成比例地增加。由武力征服或并入罗马的邻镇,其居民或迁入罗马,或留在现在降为邻村的保留区;但通常他们都以其本地的自由民权利换取罗马联邦的自由民权。再者,战争的负担完全落在原有的自由民身上,使他们的后代在比例上越来越小,但留居者却分享胜利的成果,而不为之流血。

在这样的情况下,唯一令人奇异的是罗马贵族竟然没有急速锐减。这个事实不能从罗马自由民权赋予其他数种杰出外国“部族”来解释——这些人在迁往罗马或其本城被征服之后,接受罗马自由民权——因为这种权利,随着其价值日益增高,赠赋的越来越少。我们敢于假定,“公民婚姻”(civil marriage,由政府官员证婚者,而非由祭司祝圣者)的导入发生了相当大的影响,父母二人若皆为贵族并共同生活,即使无宗教之祝圣,其所生之子女亦为贵族,像祝圣的婚姻所生子女一样,有充分的自由民权。在《十二铜表法》之前即已存在的这种“公民婚姻”,并非原始制度,而其所以导入,可能就是为了防止贵族的消失。除此以外,还有一些其他措施是为了维持若干家族中的人口而设置的;后来,贵族妇女在不平等婚姻中所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亦均可获得加入自由民社团,其原因可能相同。

然而留居者的数目还是不断上升,而自由民则至多未曾减少而已;结果是留居者必然于不知不觉间获得另一种地位,比以前更为自由。非自由民已不再是需要保护的解放奴隶或外地人;他们这阶段包括以前在战争中消失的其他拉丁社团中的自由民,更有拉丁殖民者,他们之迁居罗马,并非国王或任何自由民的恩惠,而是由联邦权利。在法律上,他们可以无限制地获得财产,因而他们在他们的新居住地成家立业,并像自由民一样,将产业传之于子子孙孙。原先令人沮丧的依从地位亦渐渐松弛。若说解放过的奴隶与外地移民仍处于孤立状态,则其子女便已不再如此,孙辈更其不然,这状况使他们与保护者的关系变得越来越不重要。早期,依从者的权益需完全由保护人之插手始得以保全,而随着国家的结合与族人和家庭的重要性之减低,依从者便日益不须保护人之插手而可从国王处获得公正之待遇与补偿。数目庞大的非自由民,尤其是解散了的拉丁社团分子,一开始可能都是依从者,但非依从于任何私人,而系暂时依从于国王,而由此,跟自由民所遵从者为同一对象。国王,由于其对自由民之主权最终须依赖臣民之善意,因而必然欢迎一批依从于他的分子,跟他形成更为密切的关系,他们的贡物与放弃继承之财产得以充实他们府库(甚至留居者向国王缴纳之保护金亦与此有关),而国王又可由自己名义令彼等做沉重工作,且随时会发现彼等源源涌到。

如此,在罗马的自由民旁边有另一社团在日渐增长:从依从者中产生了“平民”(plebs)。这名称的改变具有重要性。在法律立场上,依从者与平民没有区别;但在实际上,却有重要不同,因为前者寓含对有政治特权阶级之依赖,而后者则只意谓缺少政治权利。随着依赖意识的减少,政治劣势之感便在自由留居者之间自然形成;而有特权与无特权者之间的政治冲突之所以能够避免,已完全系于国王对两者的平等统治。

塞维安宪法

两者的对立预示革命之兆,然而其融合的第一步却非革命性质。此次宪法之变革,标以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王之名,然其历史渊源亦如此期其他某些事件,吾人仅能从其后期诸元素推测,却无当时史料可寻。然就其性质而言,此次变革必非由平民所请,因新法仅指定彼等之义务,却未赋予任何权益。此次变法或出于某王之智慧,或出于自由民之急切愿望,使平民不再免于军役与税捐。依塞维安宪法,服役之义务及与之相关的责任,不再仅落于原先所谓自由民身上,而系落于土地之拥有者,“定居者”,或“财产之保有者”,或“富有者”身上——而不论其为自由民或留居者;军役由个人性之负担转为财产性之负担。细节如下:

凡财产保有者以及其子,从十七岁到六十,均有服役之义务,而无生身之区别;如此,即使被解放之奴隶,若成为地产之拥有者,亦须服役。外国人于罗马有地产者受何种待遇吾人无从知晓,但可能有一规定存在,即外国人必须定居于罗马者,列入留居者,也就是于战争中须服役者,始可获准在罗马拥有土地。有服役之义务者按土地之多寡分为五种“召集”。其中只有第一种召集,或说,拥有一足量“海德”[1]者,于受召时须全副武装,因此系为“召赴战役者”之主力;其他四类为地产略少者,各为正式农场之四分之三、二分之一、四分之一及八分之一者,此等人需服军役,但不需自备全副武装。由于那时土地系按分配,几乎半数农场均为全海德,而拥有四分之三、二分之一或四分之一各不及八分之一,拥有八分之一海德者则占八分之一。因此规定步兵之征集,按如下之比例:据有全海德者,八十员,其次三类各为二十员,拥有八分之一海德者则出二十八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