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与道德宽容(第2/2页)

可以而且应当运用权力干预,并正颜厉色……纠正人们的邪行,使其举止归于正当,且振起节制、和平、勤劳与诚实之风。这是他们在所有地方都应当履行的职责,也因此,他们怀有上帝的使命,不论是缘于自然还是启示。

简而言之,人们应当被“治安法官所管束,以过上节制、诚实与严谨的生活”,因为“通往正确宗教观念的障碍正存在于人们的生活之中”。

简而言之,似乎在1700年以前,几乎每一位支持宽容者强烈关切的并不在于弱化道德戒律。恰恰相反,其中不少人都希望强化戒律。然而这种态度颇堪质疑。倘若人们可以依赖良心而实现其最终救赎,为何良心不能在次要的问题上也指引他们?倘若强制手段不能改变人们对于属灵真理与谬误之意见,何以又能对于肉体过失有更多作为呢?

归根结蒂,这些问题不仅关涉到私人良心与强制行为之界限,也关系到如何定义正确与错误的知识、自由意志的范围,以及公民社会之目的。私人道德与公共良善之间究竟有何种关系?一个政府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可干预其公民的生活?每个人有多大自由去接受与拒斥特定信仰,去捍卫它们,去践行它们?

这些终极问题没有一个是全新的。事实上,其中的每一个都可以追溯到所有政治理论的核心问题——服从与权威的问题。不过,没有哪位严肃的中世纪或文艺复兴时期研究自由或正义的理论家会认为,从这一视角来系统考察性行为是有道理的。关于个人自由的传统定义只是政治或法律性的。只有从17世纪晚期开始,其潜在的畛域才开始显得更为广阔,不仅包含了精神自由,而且不久又包含了道德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