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与良心(第3/3页)

这一趋势又因为天意观念的式微而得到强化。在国家与集体层面,对于性罪犯进行公共惩罚的一个主要正当性源于对“上帝怒火”之恐惧,中世纪、都铎时期以及斯图亚特早期皆是如此。在空位期,它乃是《通奸法案》得以通过的原因之一。在光荣革命发生之后,它又支持了移风易俗运动的激进行为。但随着18世纪的进展,大多数英国国教徒与温和的福音派教徒开始相信,神圣天意只是通过可以预见的因果律“普遍地”运作,而非通过直接对特定的人类作为或不作为施加惩罚来“专门地”运作。这种解释同样流行于自然神论者与宗教怀疑论者。“神的天意,”大卫·休谟在18世纪50年代写道,“并不直接显现于任何行动之中,而是以那些普遍与不变的法则统摄着万事万物,其在太初之时已经确立。”“完全错误”的是认为上帝曾经直接介入调解:所有事物依靠的都只是“物质与运动的普遍法则”。因此,当这一观念被18世纪下半叶的道德活动家援用时,其吸引力更加有限,并且其基调显然有别。天意在当时经常被视为一种善意与遥远的力量。虽然作为一个民族,英格兰人需要进行改革,但他们同样享受着“无价的祝福”、“善意的政府”以及“民族的成就”。正如1765年一则改革派的布道所言,英格兰是“我们罪恶的但也是格外蒙恩的、卓越的国土”。当此之时,人们惩罚恶行的动力较少地来自对于大难临头的道德恐惧,而更多地源于一种改良社会与荣耀上帝的积极渴望。

另一种趋势与此相类,即强调基督的仁慈,并且认为福音书的地位优于严厉而复杂的《旧约》教义。传统上,神学家坚称这两部分文本在根本上是相互兼容的,他们发展出繁杂的注释体系,用以解释上帝言论中明显的前后矛盾。因此,《摩西律法》中的某些部分(其“道德”律,譬如十诫)被普遍视为永恒不朽,而某些部分(其“礼仪”规定与宗教训令)则不再重要,同时,其“司法”律的持续有效性则受到激烈的争辩。(例如约翰·维特吉夫特,稍后的坎特伯雷大主教,在1574年激动地写下:“如今每张桌上都在争辩治安法官是否一定得依从摩西的司法。”)但如今这种博学与复杂的推理日益变得可疑,人们怀疑其是否能够作为一种自明真理之基础。恰恰相反,甚至性戒律的坚定维护者也强调,基督教道德主要源自耶稣自身之为仁慈的典范。在这种更温和、更朴实的神学中,罪恶的重负与矫正更多地落在了个体良心之上,而非公共的正义。因此在如今,上帝已很少诛灭嫖客,1693年一位灰心的道德家这样评论道:“那么我们只能以坚忍的耐心等待,等待那完美无瑕的存在以奇迹与震惊将我们充盈。”

对于未来惩罚之恐惧同样也逐渐淡去,取而代之的是关于上帝之无限仁慈的乐观主义。长期以来,地狱的存在一直是批判罪恶的最终论据。1720年一位牧师这样问道:为何现代的基督徒如此普遍地沉溺在性自由之中?这并非因为人们不再相信地狱,而是因为他们开始认为罪恶与救赎是可以和解的。“许多人求助于上帝的宽厚与仁慈”,相信上帝可以理解或免除他们的罪恶;“其他人则自以为是,认为上帝虽然以永恒的惩罚来威胁罪恶之人,但他自己手中也保留了执行这一威胁之权力,并且有可能最终不会执行”。甚至还有些人主张,不贞之举之所以在这个世上如此普遍,只是因为全能仁慈的上帝准许其存在:从中他们断定,“罪恶并非如前人所述,是一种邪恶的本性,或导致了有害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