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律与道德真理(第2/2页)

如果一个人相信耶稣基督是上帝派遣的王者及那些信众的救世主,那么对他而言,耶稣所有的诫命都是神圣原则。不需要别的证据去证明他所说的是否为真理,他说过就已足够了。于是,只需诵读那些受到启示的经书,其中所有的道德义务表述得清晰朴实,并且易于理解。

法学家约翰·塞尔登以一种更直率的方式说道:

我不能想象自然法除了表示神法以外,还有什么别的意涵。

如果别人不告诉我,我如何知道自己不应偷盗,自己不应淫邪?那是因为我的确已经被告知了吗?那不是因为我认为自己不应当做,或者你认为我不应当做,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的思想就有可能变化。这些约束来自何处?来自更高的力量,而不是来自其他任何地方。

到了1700年,人们似乎已颇为怀疑,在伦理事务中信仰与服从是否一定优先于理性的认识,而宗教多元论的传播也削弱了这种观点。此外,这种观点随着自然科学与形而上学在当时的进展也开始显得过时,新的潮流似乎期望通过一种新的科学方式来为上帝的运作提供证明。更为现代的观点则主张,精神与道德真理应当首先建立在一种符合逻辑且可以证明的基础之上。根据这一观点,真正的信仰只能来自真正的认识:理性之外的一切不应被信仰。只有自然的法则才能约束并解释道德的规则,1682年一位剑桥的神学家如是说。否则的话,一件事情“仅仅因为某个女人自己的理由就可以被视为好与坏,而这种理由也可以同样用来证明谋杀与通奸是好事,一如它们也可以是坏事”。

对于理性判断的论证经常与对于良心自由的论证相重合。两者都具有如是特征:对于宗教证明的可能性颇为质疑,对于《圣经》文本的可靠性持怀疑主义,不信任教士的标榜,相信真正的宗教本质上具有朴素性,坚信任何普通的男女都有能力解释它。沃尔温认为:“如果人们自己鼓起勇气,毫不怀疑自身的理解力”,他们就会很快抛弃由牧师传授的一切虚假与利己的杂乱之说,并发现“所有必要的知识都是易于掌握的,求之即可得”。贝尔这样主张:任何所谓来自《圣经》的说法,倘若违背了自然理性,就不应当被信仰,甚至连上帝的道德诫命也不能与我们的“普遍理性观念”相矛盾。正如休谟1755年对这一立场之归纳:“全部摩西律法都要被废除,除非它可以被自然法所确立。”

到了17世纪晚期,对于性道德的辩论话语开始发生变化,成为了对于启示与“理性”宗教之兼容性这一普遍争议的一部分。到目前为止,重新论述性规则的严肃尝试,一直被限制在对于《圣经》与教父著作的重新翻译与阐释活动中。正如克里斯托弗·希尔对于17世纪中期激进主义的点睛之语:“不论其结论多么激进,不论其神学多么异端,他们逃离神学的路径依然是神学。”无论如何,随着人们逐渐不再倾向于以启示为根本来探讨道德律令,他们更愿意寻找那些看上去源于内在“理性”或“自然”的支持。这就为人们的探讨打开了一扇更广阔的大门。自然法是否能够为上帝反对偷情与通奸的诫命提供支持?或者说,它是否允许一种程度更高的性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