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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用三言两语(不论多深奥、多明确)来形容这两个世界之间的经济差异不是件容易事,那么要概述它们之间的政治差异也不会轻松到哪里去。除少数的地方性差异外,当时的“先进”国家,显然有一个为大家所向往的结构和制度模式。这个模式基本上包括:一个大致统一的国家,在国际上拥有独立主权,足以为其国民经济发展提供基础,享有显然是自由和代议制的单一政体和各种法制(也就是说,它应拥有一部宪法和各种法规),然而,在较低层次上,它还得具有相当程度的地方自治和创制权。这样的国家应该由“公民”所组成,所谓“公民”是指在其领土之内,享有某些基本法律和政治权利的个体居民的集合体,而不是由,比方说,公司或其他各种团体和社群所组成。公民与全国性政府的关系应该是直接的,不应由公司等群体居间调停。这个模式不但是“已开发”国家的希望(1880年时,所有“发达”国家都在某种程度上符合这个模式),也是所有不愿隔绝于现代化的国家的希望。就上述标准而言,自由立宪的民族国家模式并不限于“已开发”世界。事实上,在理论上遵循这个模式运作的最大一群国家位于拉丁美洲,不过它们所遵循的模式属于美国联邦主义,而非法国中央集权主义。当时,这一群国家一共包括17个共和国和一个帝国——巴西帝国,不过它在19世纪80年代便已崩溃。然而,实际上,拉丁美洲以及东南欧某些名义上的立宪君主国,其政治现实和宪政理论毫不相干。未开发世界的绝大部分并不具备这种国家形式,有些甚至不具有任何国家形式。它的某些部分是由欧洲列强的属国所构成,并直接由欧洲列强所统治。不久以后,这些殖民帝国便将大幅扩张。有些部分,如非洲内陆,其所包含的政治单位,严格地说,称不上是欧洲人所谓的“邦国”,不过当时的其他称谓(“部落”)也不适当。还有一部分则是非常古老的帝国,例如中国、波斯帝国和奥斯曼帝国,这些帝国与欧洲历史上的某些帝国十分相似,不过它们显然不是19世纪式的领土国家(“民族国家”),而且显然即将被淘汰。另一方面,同样的不稳定性(如果不一定是同样的古老性)也影响到某些至少是属于“已开发”世界或居于“已开发”世界边缘的老迈帝国,其原因也许只是因为这些帝国——沙皇的俄罗斯帝国和哈布斯堡王室的奥匈帝国——的“强权”地位实在不够稳固。

就国际政治来说(也就是,就欧洲政府和外交部的统计数目来说),照我们今天的标准看来,当时世界上堪称具有独立主权的国家实体,其数目非常有限。1875年前后,欧洲这样的实体不超过17个(其中包括六个“强权”——英国、法国、德国、俄国、奥匈帝国和意大利——以及奥斯曼帝国),南北美洲有19个(其中有一个名副其实的“霸权”——美国),亚洲有四五个(主要是日本及中国与波斯这两个古老帝国),非洲也许有三个勉强称得上是(摩洛哥、埃塞俄比亚、利比里亚)。其中美洲的共和国数量冠于全球。此外,几乎所有的独立主权国家都是君主政体(在欧洲,只有瑞士和1870年以后的法国不是),不过在已开发国家中,它们大多是立宪君主国,至少官方已朝某种选举代议制的方向表态,欧洲方面仅有的例外是位于“开发”边缘的帝俄和显然属于受害者世界的奥斯曼帝国。然而,除了瑞士、法国、美国,可能还包括丹麦以外,上述的代议国家中,没有一个是奠基在民主的选举制度上(在这个阶段,只有男性才拥有投票权)。(由于不能断文识字者便不具选举权,再加上军事政变频繁,我们无法将拉丁美洲的共和国归类为任何民主政体。)不过大英帝国的某些殖民地(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倒是相当民主,事实上,除了美国落基山(Rocky Mountain)区的几州之外,它们甚至比任何其他地区都更民主。然而,在欧洲以外的这类国家,其政治上的民主都是建立在原住民——印第安人等已被淘汰的假设上。在那些无法用把他们赶到“保护区”或通过种族绝灭的办法将他们加以淘汰的地方,他们也不属于政治群体的一部分。1890年时,美国6 300万的居民中,只有23万是印第安人。[11]

至于“已开发”世界的居民(以及设法或被迫模仿它的地区居民),其成年男性越来越符合资产阶级社会的最低标准:在法律上享有自由平等的权利。合法的农奴制度在欧洲任何地方都不再存在。合法的奴隶制度,在西方或西方所支配的世界也均告废除,即使是在其最后的避难所——巴西和古巴也已接近尾声。19世纪80年代,所有的合法奴隶制度均已消失。然而,法律上的自由和平等与现实生活中的不平等却有着明显的矛盾。法朗士(Anatole France)讽刺的说法,巧妙地表现出自由资产阶级社会的理想。他说:“在其庄严的平等上,法律赋予每一个人在豪华大饭店(Ritz)用餐和在桥下睡觉的同样权利。”不过,在“已开发”的世界,除了社交上严格限制的特权外,现今决定分配方法的,基本上是金钱的有无,而非出身或在法定自由和身份上的差异。而法律上的平等也不排除政治上的不平等,因为重要的不仅是金钱,还包括实际上的权势。有钱有权的人,不仅在政治上更有影响力,还可以运用许多法外强制力量。生活在意大利南部和美洲内地的居民都很清楚这一点,更别提美国的黑人了。可是,那些不平等依旧是正式的社会与政治制度一部分的地方,与它们至少在表面上是与官方理论相违的地方,两者之间仍然有很明显的差异。这种差异类似于刑讯依然是司法程序中的一种合法形式(如中国的清朝),与刑讯在官方的规定上已不存在,但其警察心照不宣地知道哪些阶级是“可刑讯”、哪些是“不可刑讯”[套用小说家格林(Graham Greene)的字眼]的差异。

这两大世界之间最清楚的区别是文化上的,最广义的“文化”上的。及至1880年,在“已开发”世界中绝大多数的国家和地区,大多数的男人与越来越多的妇女,都具有阅读和书写的能力。在这些国家和地区中,政治、经济和知识生活,一般而言均已从古代宗教——传统主义和迷信的堡垒的桎梏下解放出来。而这些国家和地区也几乎垄断了对于现代工业技术而言越来越必要的那种科学。到了19世纪70年代晚期,任何大多数居民不具有阅读和书写能力的国家或地区,几乎必然会被归类为“未开发”或落后地区,反之亦然。因此,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俄国以及巴尔干国家,最多也不过处于开发边缘。在奥匈帝国(匈牙利除外)境内,捷克地区的斯拉夫人、操德语的居民,以及读写能力较低的意大利人和斯洛文尼亚人(Slovenia),代表了这个国家比较进步的部分,而大半没有读写能力的乌克兰人、罗马尼亚人和塞尔维亚——克罗地亚人,则代表了其落后的部分。其居民大半没有读写能力的城市,如当时所谓的“第三世界”的情形,更是落伍的有力凭证,因为通常城镇居民的读写能力都比乡村居民高得多。这种识字率的差异反映了相当明显的文化因素,譬如说,和天主教徒、穆斯林及其他宗教信徒相比,基督教教徒和西方的犹太人比较鼓励大众教育。一个如瑞典般贫穷而且绝对以农业为主的国家,在1850年时,不能读写的人数尚不到10%,这种情形在信奉基督新教以外的地区是很难想象的(所谓信奉基督新教的地区,是指邻接波罗的海、北海和北大西洋的大多数国家,并且延伸到中欧和北美)。另一方面,它也明确反映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分工。以法国人为例,1901年时,没有读写能力的渔夫是工人和家庭用人的三倍,农夫则是他们的两倍,半数的商人没有读写能力,而公务员和专业人士显然读写的能力最高。自耕农的读写能力比不上农业雇工(不过差不了多少),但是在不太传统的工商业领域,雇主的读写能力通常都比工人来得高(不过不比其办公室职员高)。[12] 在现实中,文化、社会和经济的因素是分不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