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土地

我是你们的领主,而我的领主是沙皇。沙皇有权对我下令,而我必须服从,但他不能下命令给你们。在我的领地上我是沙皇,我是你们在人间的上帝,因此我必须对你们负责……你们必须先用铁梳把马梳10次,然后再用软刷刷毛。而我只需把你们粗略地梳理一下,而且谁知道我有没有认真用刷子。上帝用雷和电净化空气,而在我的农庄里,当我认为必要时,我也将用雷和火来净化。

——一位俄国领主对其农奴的训话[1]

拥有一两头牛、一只猪和几只鹅,自然会使农民兴高采烈,在他的观念中,他的地位已是处于同一阶层的弟兄们之上……在跟着牛群闲逛之中,他养成了懒惰的习惯……日常的工作变得令人厌恶,放纵的行为则使他对周围的反感与日俱增,而最后只能靠出售一头喂得半饱的小牛或小猪,来维持他这种懒惰外加无节制的生活所需。于是牛频繁地被卖出去,而那些可怜又让人失望的牛主人,再也不愿从事日常的固定工作,并从中获取他以前的生活所需……他只想从济贫税中获取他根本不应得到的救济。

——英国萨默塞特郡农业理事会调查报告,1798年[2]

1

土地的变革决定了1789—1848年间大多数人的生死。因而双元革命对土地所有权、土地占有权和农业的冲击,是本书所述时期最具灾难性的现象。因为无论是政治革命还是经济革命,都无法忽视土地。经济学的第一个学派,即重农学派认为:土地是财富的唯一来源。大家一致认为,土地的革命性变化,即使不是一切经济迅速发展的前提和后果,也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必要前提和后果。世界各地的传统土地制度和农村社会关系,就像一顶巨大冰帽,覆盖在经济增长的沃土之上,因此必须不惜一切代价把这顶冰帽融化,把土地交由追求利润的私人企业来耕作。这意味着三种变化。第一,土地必须转变为一种商品,由私人所有,而且可由其自由买卖。第二,土地必须转入愿为市场开发其生产资源,而且受理性的自我利益和利润所驱动的阶级所有。第三,大量农村人口必须以某种方式转移,或至少部分地转移到日益增长的非农业经济部门,以充任自由流动的雇佣工人。一些比较深思熟虑或更为激进的经济学家,还意识到第四种合乎需要的变化,虽然这种变化很难实现。因为在一个假定一切土地生产要素皆拥有最佳流动性的经济中,“自然垄断”并不完全适合。因为土地面积是有限的,而且其不同部分在肥沃度和可耕度上都有差别,那些拥有比较肥沃部分的人,必定不可避免地享有特殊优势,并可向其他人征收地租。如何消除或减轻这种差别所造成的苦恼——比如通过适当的税收、通过反土地集中的立法,或甚至通过国有化——是个激烈争论的问题,尤其是在工业发达的英国。(这类争论也影响了其他的“自然垄断”,例如铁路。铁路的国有化从不被认为是与私人企业经济不相容的,因而得以广泛实行。在19世纪40年代的英国,就曾严肃地提出过铁路国有化问题。)无论如何,这些都是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土地问题。而其最迫切的工作,就是该如何处置土地。

实行这种强制征收有两大障碍,而且两者都需要结合政治和经济行动,才能解决。这两大障碍是前资本主义地主和传统农民。另一方面,强制征收可用各种方式完成。最激进的是英国和美国的方式,因为这两国都消除了农民,而且其中一个国家还把地主也一并消除了。典型的英国解决方式,造成了一个约4 000名土地所有者拥有约4/7土地[3] 的国家,这些土地(其中有3/4是面积50—500公顷的农场)由25万名农场主人耕种(我采用1851年的数字),雇用大约125万名雇工和佣人。小地主的袖珍田地继续存在,但除了苏格兰高地和威尔士的部分地区外,只有傻瓜才会说英国还具有欧洲大陆意义的小农阶级。典型的美国解决方式,是商业性自耕农用高度的机械化来弥补雇佣劳动力的短缺。赫西(Obed Hussey,1833年)和麦考密克(Cyrus MoCormick,1834年)的机械收割机,弥补了纯商业头脑的农场主或土地投机企业家的不足。这些农场主把美国的生活方式从新英格兰各州向西推进,抢夺土地或用最低廉的价格从政府手里购买。典型的普鲁士解决方式,一般而言是最不具革命性的。它把封建地主变成资本主义式的农场主,而将农奴转化成雇佣工人。地主们仍保有其赖以维生的领地控制权,长久以来,他们靠着农奴的劳动,为出口市场耕作;但是现在,他们开始要改为和那些从农奴制度以及土地上“解放出来的”小农合作经营。在19世纪末的波美拉尼亚,大约200个大地主占有61%的土地,其余土地分别归6万个中小地主所有,其他则是无地农民。[4] 这无疑是个极端的例子,但是实际上,在1733年克鲁尼兹(Krüniz)出版《家庭和农业经济百科全书》之时,农村的劳动阶级对“劳动者”一词显然完全不具重要性,以致书中根本未曾提及。然而到了1849年,普鲁士无地或主要从事雇佣劳动的农村雇工人数,据估计约有2 000万人。[5] 资本主义意义上的土地问题,其唯一的另类解决方式是丹麦模式,该模式创造了大批的中小型商业性农人。然而,这主要是导因于18世纪80年代开明专制时期的改革,因而不属于本书的叙述范围。

北美解决方式依靠的是自由土地供应实质上不受限制这一独特事实,以及缺少封建关系或传统农民集体主义的所有残余。实际上,对纯粹个人主义农耕扩大的唯一障碍,是印第安部落的轻微问题。印第安人的土地,表面上受到与英、法、美三国政府所签订的条约保护,通常是集体拥有,而且经常被当作狩猎场。可由个人完全转让的财产不仅是唯一合理的安排,而且是唯一自然的安排,这种社会观点与相反社会观点间的全面冲突,也许在美国佬和印第安人的对抗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印第安事务专员争辩说:“(在妨碍印第安人学习文明的好处一事上)最有害、最致命的是,他们以公有方式占了国家太多土地,以及他们有权获取大量年金。这样一来,一方面会让他们有足够的活动范围可以沉溺于徙居和游荡的习惯,而且会妨碍他们学习财产是属于个人所有的知识,以及定居家园的好处;另一方面则会助长他们懒散和缺乏节俭的习性,并满足他们的颓废品位。”[6] 因此,用欺诈、抢劫和任何其他合适的压力剥夺印第安人的土地,只要有利可图,就是合乎道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