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编 近代史 第十章 英法联军之役(第2/2页)

注734 上谕有“难得十万有勇知方之众,势不夺而利不移,朕念其翼戴之忱,能无怦然有动于中”等语。

注735 桂良等在上海议商约时,曾照会英、法、美三使,说“上海近有中国船户,由各国领事,发给旗号。此等船户,向系不安本分,今恃外国旗号为护符,地方官欲加之罪,踌躇不决,遂至无所不为,犯案累累。上海如此,各口谅均不免。拟请贵大臣即饬各口领事,嗣后永不准以贵国旗号,发给中国船户;从前已给者,一概撤销”。可知此时确有依靠外国旗号,为非作歹之事。

注736 Arrow。

注737 H.S.Parkes。

注738 Palmerston。

注739 一八五八年,《法国补遗条约》第一款,规定西林县知县张鸣凤,因法神父被害,处以革职。第二款规定革职后照会法使,并将其事由载明《京报》。是为因教案处分官吏之始。

注740 一八五九年卒于印度的加尔各答。

注741 是时广州人民,在佛山设立团练局。侍郎罗愊(bì)衍等主持其事。曾袭击广州,不克。和议既定,英人一定要撤去黄宗汉,并惩办主持团练的绅士。时粤人有伪造廷寄,说“英夷心存叵(pǒ)测,已密饬罗愊衍相机剿办”的。乃发上谕,严拿伪造廷寄的人,而夺黄宗汉钦差大臣的关防,以给何桂清。

注742 上谕云:“换约本应回至上海,念其航海远来,特将和约用宝发交恒福,即在北塘海口与该国使臣互换。”

注743 Ignatieff。

注744 一八四三年,英国所定的《五口通商章程》和一八四四年法美两约,已均有领事裁判和最惠国条款。其进出口税,耆英在广东时,亦有和英人协定的表,大致都是值百抽五。

注745 《天津英约》,沿海开牛庄、登州、台湾、潮州、琼州;沿江自汉口而下,开放三口。——后开汉口、九江、镇江。——《法约》多淡水、江宁,而无牛庄。《北京英约》又增开天津。

注746 《天津美约》第五款,规定美使遇有要事,准到北京暂住,与内阁大学士或派出平行大宪酌议;但每年不得逾一次。到京后应迅速定议,不得耽延。若系小事,不得因有此条,轻请到京。《北京英约》第二款,则说“英使在何处居住,总候本国谕旨遵行”,其权全操之外人了。又《天津英约》五款,规定“特简内阁大学士尚书中一员,与英国钦差大臣,文移会晤,商办各事”。这是后来总理各国通商事务衙门的所以设立。

注747 《天津英约》,偿英商亏一百万,军费二百万。《法约》,赔款军费共百万。《北京英约》,改为商欠二百万,军费六百万,《法约》亦改为军费七百万,赔偿法人在粤损失一百万。

注748 美人所拟条约,一八五八年,由直隶总督谭廷襄奏闻,时奉谕:“贸易口岸,准于闽、粤两省,酌添小口各一处。至于大臣驻扎京师,文移直达内阁、礼部,赔偿焚劫船货等条,不能准行。”桂良、花沙纳至津后,美遂照此删改。所以《美约》无赔款;而于五口外仅增开台湾、潮州两口;而关于驻使的规定,亦如注十六所述。但既有最惠国条文,则他国以干戈得之者,美国人并不费笔舌,而坐享其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