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编 近代史 第二十四章 清代的社会(第2/2页)

【注释】

注867 参看第三编第四十七章。

注868 参看第四章。

注869 参看第三编第三十六章。

注870 一八四五,即道光二十五年,法人赴粤,请弛教禁。总督耆英奏闻,部议准在海口设立天主堂,然内地之禁如故。至《天津条约》,则英、法、俄、美,都有许传教的明文,《北京条约》第六款,又规定将前此充公的天主堂均行发还。教士得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房屋,教禁至此,始全解除,然是年,江西、湖南两省,即有闹教之事。此后教案迭起,而一八七〇,即同治九年天津一案,尤为严重。此案因谣传教堂迷拐人口而起。法国领事丰大业,以枪击天津知县刘杰,不中,为人民所殴毙。并毁教堂、医院,教民、洋人死者二十余人。法人必欲以刘杰及天津府张光藻、提督陈国瑞抵偿,调军舰至津迫胁。中国舆论,亦有主战的。曾国藩以署直督往查办,力主持重。结果,将张光藩、刘杰遣戍,滋事之人,正法者十五,军流者四,徒者十七,国藩因此,大为清议所不直。然当时情势,实极危急。国藩赴津之时,至于先作遗书,以诫其子。其情势亦可想见了。

注871 如香药、犀、象等。

注872 外人排斥华工,起于一八七九年,美国嘉理福尼省的设立苛例;其后一八九八年,檀香山属美,一九〇二年菲律宾属美,都将此例推行;南洋等处,设立苛例,以待华侨者,亦属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