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编 现代史 第十六章 关税自主的交涉经过

中国自海通以来,和外国所订的不平等条约,可谓极多,而其最甚的,则无过于关税税率的协定。现在世界上,经济竞争,日烈一日。贸易上的自由主义,久成过去;各国都高筑关税壁垒,以保护本国的产业。独税率受限制的国,则不能然。所以旧式和新兴幼稚的产业,日受外力的侵略压迫,而无以自存。中国所以沦入次殖民地的地位,这是一个最大的原因。

中国关税,除(一)海关税率,协定为值百抽五外,(二)其内地税,并亦协定为值百抽二·五。(三)而英、法、俄、日,在陆路上的通商,还有减免,注959而且(四)海关税率,名为值百抽五,实际上,因货价的高昂,所抽还远不及此数。

改订税率之议,起于一九〇二年。这是义和团乱后订定和约的明年。因赔款的负担重了,所以这一年的《中英商约》,许我于裁厘之后,把进口税增加到百分的一二·五,出口税增加到百分的七·五。其所裁的厘,则许办出产、销场、出厂三税,以资抵补。一九〇三年《中美》、《中日商约》,一九〇四年《中葡商约》,规定大致相同。这一次的失策,在于将裁厘作为加税的交换条件。不但有损主权,而且裁厘在事实上猝难办到。事后,果因中国人惮于裁厘;外人,则其货物运销中国,本有内地半税,以省手续;事实上厘金所病,系属中国商人,所以也不来催问。这一次条约,就如此暗葬了。至于海关估价,则《辛丑和约》,订定将从价改为从量,即于一九〇二年实行。然而所估的价,仍不能和实际符合。

还有一件事,也是很有损于主权的,那便是税务司的聘用。当中外通商之初,海关税本由外国领事代收。到一八五一年,才废其制,由华官自行征收。一八五三年,上海失陷,清朝所派官吏逃去,仍由英、美领事代课。其明年,上海道和领事商定,聘用英、美、法人各一,司理征税事务。是为税务司的起源。此时的外人,系由上海道聘用。一八五八年,《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款》规定:中国得邀请英人,帮办税务。然仍订明由中国自由邀请,“毋庸英官指荐干预”。而且法、美二约,亦有同样的条文,并非英人独有的权利。一八六四年,总理衙门公布《海关募用外人章程》。自此以后,各关税务司,遂无一华人。而一八九六、九八两年的英、德借款,《合同》均订明:“此项借款未还清时,海关章程,暂不变更。”英人又要求:“英国在华商务,在各国中为最大时,总税务司,必须任用英人。”亦于一八九八年,经总署答复允准。于是中国所用的税务人员,其地位,就俨然发生外交上的关系了。

辛亥革命,外人怕债权无着,由公使团协议,将关税存放外国银行。非经总税务司签字,不能提用,即偿付外债的余款——所谓关余,亦系如此。于是中国财政上,又多一重束缚。民国六年,中国因参加欧战,要求各国修正海关税则。经各国允许,于次年实行。这一次的修改,据专家估计,亦不过值百抽三·七而已。巴黎和会开会时,我国曾提出关税自主案,被大会拒绝。华盛顿会议时,又经提出。其结果,乃订成《九国中国关税条约》。注960订明批准后三个月,中国得召集与约及加入各国,开一关税会议,实行一九〇二年的《中英商约》。在此约未实行以前,得在海关征收一种值百抽二·五,其奢侈品,则加至值百抽五的附加税。至于估计物价,切实值百抽五,则不待此约的批准,即可实行。约中并订明中国海、陆边关的税率,应行划一。其后关税会议,于民国十四年,由段政府召集。十月二日,在北京开会。注961我国又提出关税自主案。十一月十九日,通过:

各缔约国,承认中国享受关税自主的权利,允解除各该国与中国间各项条约中关税的束缚。并允许中国国定关税条例,于一九二九年一月一日,发生效力。

而中国政府,申明裁厘之举,与国定税率,同时施行。同时,中国拟定七级税则,实际上得各国的承认。至于海关附加税问题,则未能议决而段政府倒。关税会议,于十五年七月三日,由各国代表,宣告停顿。注962

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后,一方面宣告取消不平等条约,注963并宣布于十六年九月一日,实行关税自主,同日裁厘。届时未能实行。十七年七月,政府和美国先订立《整理关税条约》。约中订明:“前此各约中,关于关税的条文作废,应用自主的原则。”注964自此以后,德、挪、荷、英、瑞、法六国的《关税条约》,先后订成。而比、意、丹、葡、西五国,是年亦均订有《友好通商条约》。约文规定,大致相同。注965政府乃将七级税公布,于十八年二月一日实行。其后裁厘之举,于二十年一月一日实现。同时废七级税,另定新税率。关税自主,到此才算真实现了。关税既已自主,其他一切,自然不成问题。况且陆路边关税率:中日间早于民国九年,订立协定,申明和海关一律。中英、中法间,亦于十七年《换文》,申明旧办法于十八年作废。俄国则参战后另订新约,本系彼此平等,自更不成问题。税务司虽仍任用,而从前约束,既已失效,亦可解为我国自由任用了。关税自主,本系国家应有的权利,而一经丧失,更图恢复,其难如此。此可见外交之不可不慎;而民国创业的艰难,后人也不可不深念了。

【注释】

注959 见第四编第十一、第十四、第二十章。

注960 见第十章。

注961 当时到会的,除原订《九国条约》的英、美、法、意、荷、比、葡、日外,又有邀请加入的西、丹、瑞、挪四国,共十二国。

注962 当时中国提出的附加税率,较华会所许百分之二·五为高。各国不肯承认。相持未决。而段政府倒,会议停顿,至十六年,北京政府乃即照百分之二·五征收。

注963 见下章。

注964 条文言“缔约国在彼此领土内所享受的待遇,应与他国一律;所课关税,内地税,或其他捐款,不得超过本国或他国人民所纳”;是为最惠国及国民待遇,但系相互的。

注965 惟中日《关税协定》迟至十九年五月间,方才订立。并附表规定若干货物,彼此于一定期间,不得增税。此约日本颇受实惠,但以三年为期,现在亦已满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