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编 现代史 第十九章 日本的侵略东北(第2/2页)

【注释】

注985 其主要的,如吉海、奉海,打通路的衔接,葫芦岛的经营是。

注986 万宝山,在长春东北。当民国二十年间,有个唤做郝永德的,租得该处民地五百垧(shǎng),转租与韩人耕种。其契约,实未经长春县政府批准,而该韩人等,竟导引伊通河水,拦河筑坝,强掘民田,因此遂引起冲突,日人遂借此宣传,谓系华人排斥韩人。在朝鲜境内,造成排华运动。

注987 第十条:“联合会会员,有尊重并保持各会员领土完全,及现有政治上之独立,以防御外来侵犯之义务。如遇此种侵犯,或有任何威胁或危险之虞时,行政院应筹履行此项义务之方法。”第十五条:“如联合会会员间,发生足以决裂之争议,而未照第十三条规定,提交公断或法律裁判者,应将该案提交行政院。行政院应尽力使此项争议,得以解决。如果有效,须将该争议之事实及解释,并解决条件,酌量公布之。倘争议不能如此解决,则行政院经全体或多数之表决,应缮发《报告书》,说明争议之事实,及行政院所认为公允适当之建议。如行政院《报告书》,除相争之一造或一造以上之代表外,该院委员,一致赞成,则联合会会员,约定彼此不得向遵从《报告书》建议之任何一造,从事战争。如除相争之一造或一造以上之代表外,不能使该院会员,一致赞成其《报告书》,则联合会会员,保留权利,施行认为维持公平与正义之必要行动。”

注988 第十六条:“联合会会员,如有不顾本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或第十五条所规定,而从事于战争者,则据此事实,应视为对于所有联合会其他会员有战争行为。其他各会员,应即与之断绝各种商业上或金融上之关系;禁止其人民与破坏盟约国人民之一切交通;并阻止其他任何一国,为联合会会员或非联合会会员之人民,与破坏盟约国之人民有金融、商业或个人之交通。”

注989 英、法、德、意、西、挪、波、捷、爱尔兰、墨西哥、危地马拉、巴拿马,本系理事国。瑞士、瑞典、荷兰、比利时、匈牙利、南斯拉夫、哥伦比亚七国系新选。

注990 东北税关被夺后,我国即将各关封闭。应征之税,于运往时在他口岛征收。邮局则暂行停办。寄往欧美的邮件,由苏彝士、太平洋运送。伪国邮票,一概无效。国联会员国,不承认伪国的,都遵守此约。

注991 英、美、法、德、意各一人。以英李顿爵士(Lord Lytton)为主席。

注992 中、日政府及当地人民代表。

注993 该计划分做三种:(一)为统制经济,由关东军自办,如交通、通信、矿业、电气事业等。(二)为特许营业,须受关东军监督。(三)为自由企业,人民得以投资经营。

注994 日人初侵东北时,曾宣言不侵犯苏联的权利。廿二年,又借伪国出面,封锁满洲里,拘捕东路俄员。六月间,苏俄欲将东路售与伪国,我国曾提出抗议。苏俄和伪国谈判,亦未有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