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清地方官府与澳葡当局对此案的态度

谢清高租用葡人吵的铺屋虽数十年,虽未签有合约,但一直按年付银,过去从未有误,可见其为人诚信可靠。他之所以拒付嘉庆九、十两年屋租,并非仅因欠方葡商系其房东吵之侄,而是因为吵以强行阻止他收取已经抵押给他的“红窗门”屋租介入此案,成为当事者一方。

按上述档案记载,谢清高曾指出,为避免他向清地方官府告状,房东吵主动提出免除谢清高所租铺屋的租银以抵扣欠银。即便谢清高所诉不实,他拒付吵铺租也只不过是一种对等行为。从双方利益损失角度看,在这场双方互扣对方铺租的纠纷中,吵家族的损失远小于谢清高。但吵并不这样看问题,也不以此为满足。

借方葡商拥有不动产,并非无力还贷。谢清高在对方理屈的情况下,不诉之于清地方官府,既表明了中国百姓善良的本性,也显现出其性格中软弱的一面。他的一再忍让使吵有恃无恐,反通过澳葡西洋理事官向清地方当局禀诉谢清高倒欠房租。谢清高与葡人吵叔侄双方对处理这场借贷纠纷的态度,反映出处居澳门的葡萄牙与当地中国百姓关系一个重要侧面。

从上述档案的记载中可看出,清广东地方当局与澳葡当局在对待澳门华葡民间纠纷的态度有明显差别。澳葡当局司法长官唩嚟哆虽曾亲自在番纸借据上画过押,但当谢清高举告葡商积欠其本银利息时,他不秉公按职受理,托辞要谢清高向“总夷官”禀告。在谢清高反复交涉时,他出口辱骂,其态度明显偏袒理屈一方的葡人。这就不难理解理事官为什么在向清地方官府禀告谢清高欠吵屋租案时,只字不提拖欠谢清高贷款之事的态度。

军民府在按到澳葡当局禀告后,对此案作了调查,发现了事实真相。在首先应葡方要求,遣差向谢清高追欠的同时,据理向澳葡当局交涉,要求葡方协助追还葡商积欠谢清高的债款本息。由此可见中国官府在处理澳门华葡民间纠纷时,除基本上持公允立场、保护双方的合法利益外,略显迁就葡方利益。

清地方官府的干预使谢清高的房东吵得到了“桔仔围”铺屋嘉庆九、十两年的租银。但澳葡当局却并不相应着手协助追回葡商积欠谢清高债务。尽管有借方本人亲笔所写番书契约,并经澳葡官方见证,西洋理事官却推托不理;而谢清高与房东咹哆呢·啰吵之间的欠租纠纷并无书约证据,清地方官府却应澳葡西洋理事官司的要求协助向谢清高追欠。谢清高对上述处理非常不满,曾为之痛哭。他在禀文中表示“泣思民欠夷债,并无数约弟据,夷目一禀,本父母宪台即便追给。今夷欠民银,约数确据,夷目推却不理,国法奚存?”(注:见上述档案四。)

清地方官府与澳葡当局对这个并不复杂的案件的态度差异,究其原因是因为双方所代表的主体完全不同。澳葡当局是居澳葡人的统治机关,而清有关地方当局却是澳门华葡全体居民的“父母官”。

谢清高与葡商之间的借贷关系,自乾隆五十八年(1793)谢清高贷出本银,至档案五所记嘉庆十三年(1808)清地方当局要求澳葡当局协助追欠,为时达十五年。除去其中四年支付过二分利息外,葡商欠付本息已达十一年,故谢清高称累欠本利三百余两。因资料限制,目前尚不清楚最终谢清高是否讨回其贷出的本银。清李兆洛在其《〈海国纪闻〉序》中所言谢清高双目失明后,“不复能操舟,业贾自活”(注:见录于冯承钧《海录注》,第1页。),是他晚年租居“桔仔围”铺屋摆卖水果、杂货为生的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