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直视真相

长期以来,我们有一些预设立场来认定事实的做法,这也许是一种偏见,有时候甚至会歪曲历史。本章通过对大量珍贵史料的钩沉与梳理,以生动的文字,抽丝剥茧般地层层推理,严密论证,拨开迷雾,还原那些历史真相,并教会我们辩证地看待历史。

“取缔清国留学生”事件

中国相当多的近代史书似乎一直在告诉我们:1905年,日本政府出台了一个旨在侮辱、禁绝清国留学生的《取缔清国留学生规则》,于是,在东京的清国留学生们奋起抗议,其中,爱国青年陈天华因此悲愤投海而死。

但是,这样的历史,恐怕也是失真的。

我在耕读了关于本案的多种史料之后,发现这件事情的来龙去脉,却是迥然不同的另一番景象。

当时在东京的清国留学生,有相当的一部分已经被革命党、同盟会策反,他们积极从事反清革命活动。在这种情况下,1903年,当时的湖广总督张之洞,向清廷写了名叫《鄂督张奏约束鼓励赴日游学章程折》的一份奏折:

“……伏查,游学日本学生,年少无识惑于邪说,言动嚣张者固属不少,其循理守法潜心向学者亦颇不乏人,自应明定章程,分别惩劝,庶足以杜流弊而励真才,当即酌拟约束游学学生、鼓励毕业生章程各一通……拟定约束章程十依,已往者当知,续往者有范,上示朝廷瘴疠之公,下以昭学术邪正……”

张之洞的这份奏折,翻译成现代中文,大概是如下的意思:

“……我调查得知:中国在日本的留学生,年少无知,容易被革命党煽动,张狂的人不少,当然,守法向学的人也有,我觉得应该立一个法,该罚的就罚,管一管一些坏现象,端正学风,我已经草好了监管这些学生、鼓励这些学生的法律,胡萝卜和大棒一起下,已经在日本的,通报他们,后来的学生呢,就有个规矩了,这个法律,既显示朝廷的公正,也有利于改善学风……”

在征得朝廷的首肯之后,张之洞与当时的日本驻华公使内田康哉商量订立《约束游学生章程》,要求日本帮助清国“管一管”在日本的清国留学生。

“取缔清国留学生”事件的亲历者冯自由,在其所著《革命逸史》里面,也是这样回顾此事的:

“……值日本文部省徇清公使所求,颁布取缔留学生规则……”

冯自由的回忆也指证了日本这次监管清国留学生的立法行为,是日本政府和清政府互通款曲、共同策划出来的事物。

清政府要求日本政府立法监管留学生,这是属于干涉日本内政的事情,那么日本为什么心甘情愿帮这个忙呢?

这里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历史背景:当时日本刚刚在日俄战争当中打败了俄国,日军仍然盘踞在中国的东北地区,日本想向清政府适当示好,以便在东三省善后谈判事宜中,以条约的形式攫取一些殖民权益。

当然,还有另外一个客观因素,那就是当时日本民间专门为清国留学生开办的“野鸡学校”已经泛滥成灾,而且清国留学生的确学风不好,整天在清国人同乡的小圈子里瞎混,终日在酒楼、妓院里游荡,耽于酒色,旷课成风,许多清国留学生甚至连日语都没能掌握好,这样的学风,已经严重影响了日本国内的教学秩序,的确需要整顿。

于是,1905年,日本政府拟订了一个监管清国留学生的新规定。

当时的清国驻日本公使杨枢消息很灵通,他获知日本政府打算出台这样一个规定之后,他找了日本政府要来草稿,看了之后,杨枢对日本政府出台这个规定表示了同意。

事后,杨枢在他给清廷发了一份名为《驻日大臣杨枢为学生罢学办理情形事奏折》的奏折,在这份奏折里,杨枢是这样报告这件事的:

“……日本文部省亦以中国学生来者日众,良莠不齐,而日本人之不肖者,复遍设不完全之学校相引诱,实于教育名誉有碍,因拟订一规程以整肃之,其用意虽极美善,而其内蕴非可揣测。奴才即亲告文部省:整顿学校,固所愿闻,

但于我国学生必有关系,请于未公布前抄稿示商,嗣准文部省所拟章程十五条抄稿送来,寻读全文,有为整顿学校者,亦有间接管理学生者,实无苛待之意,旋即公布……”

杨枢的这份奏折,翻译成现代中文,是以下的意思:

“……日本文部省考虑到中国到日本的留学生越来越多,这些人良莠不齐,而日本有坏人,开办了不少野鸡学校,引诱中国留学生去读,真是败坏学风,因此,日本政府打算立一个法,整一整这个歪风,日本政府的用意良好,当然,至于日本人心里到底是怎么想的,我就不知道了,于是,我亲口告诉日本文部省:整顿学风,当然是好事,但是因为对我中国的学生有直接关系,所以我希望贵国能在这个法律公布之前,先给我看一看。于是,他们果真就送给我看了,我看了之后,觉得那条文确实是整顿学校、监管学生的,没有虐待中国留学生的意思,于是,我就同意日本颁布了……”

将法案草稿交给清国公使杨枢审阅并且征得杨枢的同意之后,1905年 11月2日,日本政府出台了《关于准许清国学生入学之公私立学校之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这个《规程》的条文很长,读者不必一一研读,它里面有相当多的条文是约束日本人开办的“野鸡学校”的。在这个规定当中,关于监管清国留学生的,主要有如下四条的规定:

第一条,清国学生需要清国公使馆的介绍,方能入读日本公私学校。

第四条,清国学生转学、退学,需要征得清国公使馆的同意。

第九条,清国学生到校外租房子的,所在的学校需要加强监管。

第十条,因品行不端被学校开除过的清国学生,其他学校不准录取。

颁布了这个《规程》之后,1905年12月15日,日本文部省次官木场,在《读卖新闻》上发表了这样的评论:

“……(清国)留学生之中,属于革命派者甚多,他们经此次省令,必然蒙受一大打击……”

木场的这个评论,进一步旁证了日本出台这个《规程》,是为了讨好清政府,帮助清政府监管在日本的清国留学生,防止他们被革命党策反。

《规程》出台之后,日本的中文报纸《新民丛报》发表了一篇旅日华人撰写的名为《记东京学界公愤事并述余之意见》的社论,其对《关于准许清国学生入学之公私立学校之规程》作了以下七点的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