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周代的封建社会

第一节封建帝国的组织

武王所肇创、周公所奠定的“封建帝国”,维持了约莫七百年(公元前十一世纪初至前五世纪末)。这期间的社会概况便是本章所要描写的。自然在这期间,并非没有社会变迁,而各地域的情形也不一致。这纵横两方面的变异,虽然现在可能知道的很少,下文也将连带叙及。这个时期是我国社会史中第一个有详情可考的时期。周代的社会组织可以说是中国社会史的基础。从这散漫的封建的帝国到汉以后统一的郡县的帝国,从这阶级判分、特权固定的社会到汉以后政治上和法律上比较平等的社会,这其间的历程,是我国社会史的中心问题之一。

上面所提到“封建”一词常被滥用。严格地说封建的社会的要素是这样:在一个王室的属下,有宝塔式的几级封君,每一个封君,虽然对于上级称臣,事实上是一个区域的世袭的统治者而兼地主;在这社会里,凡统治者皆是地主,凡地主皆是统治者,同时各级统治者属下的一切农民非农奴即佃客,他们不能私有或转卖所耕的土地。照这界说,周代的社会无疑地是封建社会。而且在中国史里只有周代的社会可以说是封建的社会。名义上这整个的帝国是“王土”,整个帝国里的人都是“王臣”,但事实上周王所直接统属的只是王畿之地。王畿是以镐京和洛邑为两个焦点,其范围现在不能确考,但可知其北不过黄河,南不到汉水流域,东不到淮水流域,西则镐京已接近边陲。王畿之地,在周人的估计中,是约莫一千里左右见方。王畿之外,周室先后至少封立了一百三十个以上(确数不可考)的诸侯国,诸侯对王室的义务不过按期纳贡朝觐,出兵助王征伐,及救济畿内的灾患而已。诸侯国的内政几乎完全自主。而王室开国初年的武威过去以后,诸侯对王室的义务也成了具文,尽不尽听凭诸侯的喜欢罢了。另一方面,周王在畿内,诸侯在国内,各把大部分的土地,分给许多小封君。每一小封君是其封区内政治上和经济上的世袭主人,人民对他纳租税,服力役和兵役,听凭他生杀予夺,不过他每年对诸侯或王室有纳贡的义务。

周朝的诸侯国,就其起源可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开国之初,王室把新征服或取得的土地,分给宗亲姻戚或功臣而建立的。前章所表列的国家皆属此类。第二类是开国许久之后,王室划分畿内的土地赐给子弟或功臣而建立,例如郑、秦。郑始祖为周厉王少子友,宣王时始封,在今陕西华县。幽王之乱,郑友寄家于郐及东虢,因而占夺其地,别建新国(在今河南中部黄河以南新郑一带)。第三类是拿商朝原有的土地封给商朝后裔的,属于此类的只有宋。第四类是商代原有的诸侯国或独立国,归附于周朝的,例如陈、杞等。旧说周朝诸侯,爵分五等,即公、侯、伯、子、男。此说曾有人怀疑。但现存东周的鲁国史记里确有这五等的分别。其中所称及的诸侯公爵的只有宋,男爵的只有许(今河南许昌);属于第一类的多数为侯,亦有为伯的;属于第二类的秦,郑皆为伯;属于第四类的大抵为子。

王畿内的小封君殆全是王族。列国的小封君原初殆亦全是“公族”(国君的同族);但至迟在前七世纪初这种清一色的局面已打破。齐桓公(前651至前643年)有名的贤臣管仲,和景公(前547至前490年)有名的贤臣晏婴都有封地,却非公族,晏婴并且据说是个东夷。晋国自从献公(前676至前651年)把公族几乎诛逐净尽,后来的贵族多属异姓,或来自别国。秦国自从它的政制有可稽考,自从穆公(前659至前621年)的时代,已大用“客卿”,公族始终在秦国没有抬过头。但鲁、郑和宋国,似乎终春秋之世不曾有过(至少稀有)非公族的小封君。这个差异是进取和保守的差异的背景,也是强弱的差异的背景。畿内小封君的情形,我们所知甚少,姑置不谈。列国的小封君统称为大夫。列国的大夫多数是在国君的朝廷里任职的,其辅助国君掌理一般国政的叫做卿。卿有上下或正副之别。大国的卿至多不过六位。大夫亦有上下的等级,但其数目没有限制。大夫的地位是世袭的,卿的地位却照例不是世袭的,虽然也有累代为卿的巨室。大夫的家族各有特殊的氏。有以开宗大夫的官职为氏的;有以封地的首邑为氏的;若开宗大夫为国君之子,则第三世以下用开宗大夫的别字为氏。下文为叙述的便利称大夫的世袭的家业为“氏室”,以别于诸侯的“公室”,和周王的“王室”。(周制:列国的卿,有一两位要由王朝任命,但此制实施之时间空间范围不详。)

周王和大小的封君(包括诸侯)构成这封建社会的最上层,其次的一层是他们所禄养的官吏和武士,又其次的一层是以农民为主体的庶人,最下的一层是贵家所豢养的奴隶。

第二节奴 隶

关于奴隶阶级的情形现在所知甚少。譬如在全国或某一地域奴隶和其他人中的比例是怎样呢?天子、诸侯或大夫所直接役属的奴隶有多少呢?我们都不得而知。幸而当时周王和列国君主赏赐奴隶的数目常见于记录。最高的记录是晋景公(前599至前581年)以“狄臣”(狄人做奴隶的)一千家赏给他一个新立战功的大夫荀林父。其次是齐灵公(前581至前554年)以奴隶三百五十家赏给他的一个新受封的大夫。荀林父在这次受赐之前已做过两朝的执政,他家中原有的奴隶,至少当可以抵得过这一次的赏赐。可见是时一个大国的阔大夫所有的奴隶会在一万人以上。

这些奴隶的主要来源是战争。周初克殷和东征的大战,不用说了,此后诸夏对异族的征讨,和诸侯相互的攻伐,每次在战场内外所获的俘虏,除了极小数有时被用来“衅鼓”(杀而取血涂鼓,以祓除不祥)或用作祭祀的牺牲外,大部分是做了胜利者的奴隶。殷亡国以后,殷人被俘虏的一定很多,但究有若干,现在不可确考(《逸周书》所载不可靠)。此后俘数之可知者:对外的例如成王二十五年伐鬼方之役俘一万三千八十一人,又如上说赏给荀林父的“狄臣”一千家就是当时新获的俘虏的一部分。对内的例如前484年吴国、鲁国和王师伐齐,俘齐国甲车八百乘,甲士三千人。俘虏的利益有时竟成为侵伐的动机。诸侯对天子,或小国对大国时常有献俘的典礼。诸夏国互获的俘虏可以赎回。鲁国定规赎俘之费由国库负担。但有被赎的幸运的恐怕只是显贵的俘虏,而有时所费不赀。例如前611年,宋国向楚人赎那“晘其目、皤其腹”的华元,用兵车百乘,文马百驷(但这些礼物还未交到一半他就逃脱回来了)。奴隶的另一个来源是罪犯。犯罪的庶人和他的家属被没入贵家为奴的事虽然不见于记载,但我们知道,贵家因罪戾被废,或因互争被灭,其妻孥有被系或被俘而用作赏品的,其后裔有“降在皂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