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改制与“革命”(第3/6页)

次月,某日黄昏时,有梓潼人哀章,穿着黄衣,拿了一个铜盒,送到汉高祖庙。盒里装着两卷东西:一卷题为《天帝行玺金匮图》,一卷题为《赤帝行玺刘邦传子黄帝金策书》。策书的大意是说王莽应为真天子,太皇太后应从天命。守庙的人奏闻王莽。次日一早王莽便到高庙拜受这铜盒,即所谓“金匮”,然后谒见太皇太后,然后还坐殿廷,下书道:

予以不德,托于皇初祖考黄帝之后,皇始祖考虞帝之苗裔,而太皇太后之末属。皇天上帝隆显大佑,成命统序,符契图文,金匮策书,神明诏告,属予以天下兆民。赤帝汉氏高皇帝之灵,承天命传国。金策之书,予甚祗畏,敢不钦受?以戊辰直“定”(定是建除等十二日次之一),御王冠,即真天子位。定有天下之号曰“新”。其改正朔,易服色,变牺牲,殊徽帜,异器制。以十二月朔癸酉为始建国元年正月之朔。

第四节王莽的改革

王莽即位后,除了“改正朔,易服色……”外,还要改变全国的经济机构。他自从少年得志以来,可谓从心所欲,无不成为事实。现在他要依照先圣的启示,理性的唤召,为大众的福利,和社会的正义,去推行一种新经济的制度,还会遇到不可克服的阻碍吗?孟子所提倡而认为曾经存在过的“井田”制度,时常闪烁于西汉通儒的心中。不过董仲舒和师丹都认为“井田”制“难猝行”,不得已而思其次,提出“限民名田”的办法。王莽在胜利和乐观、信古和自信之余,便完全看不见董仲舒和师丹所看见的困难了。他不但要实行“井田”制度,并且要同时改革奴隶的制度,始建国元年(公元9年)王莽下诏道:

古考试设庐井八家,一夫一妇田百亩,什一而税,则国给民富而颂声作。秦为无道,……坏圣制,废井田,是以兼并起,贪鄙生,强者规田以千数,弱者曾无立锥之居。又置奴婢之市面上,与牛马同栏,制于民臣,专断其命(谓吏民得擅杀奴婢)。奸虐之人,因缘为利,至略卖人妻子。逆天心,悖人伦,谬于“天地之性人为贵”(语出《孝经》)之义。……汉氏减轻田租,三十而税一,常有更赋,疲癃咸出。而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税一,实什税五也。父子夫妇,终年耕耘,所得不足以自存。故富者犬马余菽粟,骄而为邪;贫者不餍糟糠,穷而为奸。俱陷于辜,刑用不措。……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属,皆不得买卖。其男口不盈八而田过一井者,分余田予九族邻里乡党。故无田,今当受田者如制度。致有非井田圣制,无法惑众者,投诸四裔,以御魑魅,如皇始祖考虞帝故事。

这道诏书亦宜与董仲舒请限民名田及废除奴婢的奏章对读。这道诏书所提出的改革,分析如下:

(一)田地国有,私人不得买卖(非耕种的土地,似不在此限)。

(二)男丁八口以下之家占田不得过一井,即九百亩。关于男丁八口以上之家无明文,似当以“八丁一井”的标准类推,有爵位食赏田的当不在此限。

(三)占田过限的人,分余田与宗族乡邻。

(四)无田的人,政府与田;所谓“如制度”,似是依“一夫一妇田百亩”的办法。有田不足此数的亦当由政府补足。

(五)现有的奴婢,不得买卖(但没有解放)。买卖自由人为奴婢,虽没有提及,当亦在禁止之列。现有的奴婢的子孙是否仍听其承袭为奴婢,亦没有明文。若是,则是王莽要用渐进的方法废奴;若否,则他并不是要完全废奴。

这道诏令实际上曾被施行到什么程度,不可确考,据说“坐买卖田宅奴婢,……自诸侯卿大夫至于庶民,抵罪者不可胜数”。可惜这几句话太笼统了。这道诏令的推行所必当碰到的困难和阻碍是怎样,历史上亦没有记载。但是到了始建国四年,有一位中郎将区博进谏道:

井田虽圣王法,其废久矣。……今欲违民心,追复千载绝迹,虽尧舜复起,而无百年之渐,弗能行也。天下初定,万民新附,诚未可施行。

王莽听了他的话,便下诏:

诸名,食王田,皆得卖之,勿拘以法,犯私买卖,庶人者且一切勿治。

这里只涉及上列的第一项及第五项的一部分。其余各节不知是否亦连带撤销。但我们要注意,他的解禁并不否认始建国元年的诏令在四年间所已造成的事实。

除了关于土地和奴婢的新法外,王莽在民生及财政上还有六种重要的兴革:

(一)国营专利事业的推广。武帝时国家已实行盐铁和酒的专卖,其后酒的专卖废于昭帝时。盐铁的专卖,宣帝时废而旋复。王莽除恢复酒的专卖外,更推广国家独占的范围及于铜冶和名山大泽的资源的开采,同时厉禁人民私自铸钱。

关于这一项立法的用意,王莽曾有诏说道:

夫盐,食肴之将(将帅);酒,百药之长,嘉会之好;铁,田农之本;名山大泽,饶衍之藏,五均赊贷,百姓所取平,仰以给赡;钱布铜冶,通行有无,备民用也——此六者非编户齐民所能家作,必仰于市,虽贵数倍,不得不买,豪民富贾,即要(要挟)贫弱。先圣知其然也,故斡(谓由国家经营)之。

(二)国家放款的创始。人民因祭祀或丧事所需,得向政府借款,不取利息;还款期限,祭祀十日,丧事三月。人民因经营生业,得向政府借款,每年纳息不过纯净赢利的十分之一。

(三)国营“平价”贸易的创始。五谷布帛丝绵等类日常需用之物,遇滞销时,由政府照本收买。政府在各地算出这类货物每季的平均价格(各地不必同)。若货物的市价超过平均价,则政府照平均价出卖,若低过平均价,则听人民自相买卖。这制度虽然与武帝所行的平准法有点相似,但用意则极不相同,后者目的在政府赢利,前者则在维持一定的物价水准,便利消费者而防止商人的囤积居奇。

(四)荒弃土地税的创始。不耕的田和城郭中不种植的空地皆有税。

(五)处理无业游民的新法。无业的人每丁每年须缴纳布帛一匹,不能缴纳的由县官征服劳役,并供给其衣食。

(六)所得税的创始。对一切工商业(包括渔猎牧畜,巫医卜祝,旅店经营以至妇女之养蚕,纺织和缝补。)取纯利十一分之一,叫做“贡”,政府收入的一贡即为放款与人民的本钱。贡税与现代所得税的异点在前者没有累进的判别亦没有免征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