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若干礼制与王朝品位结构的一元化

中国制度与文化的发展是富有连续性的,一脉相承的情况非常明显。官阶制也是如此。先秦的五等爵号,在清朝仍被使用着。“大夫”、“将军”之名,也被沿用二十多个世纪,尽管它们有时是爵,有时是官,有时是阶。

战国秦汉的“天地变局”造成了巨大历史断裂,但制度文化的连续性,在其间依然存在着。“连续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部分是周代真实政治制度的继续变异,另一部分是战国秦汉儒者的“托古”建构。这二者也不是截然两分的。前者要依靠文献记述而流传下去,记述时难免发生润饰损益;后者“托古”也利用了真实的历史素材,在此基础上踵事增华。那么中国史的制度连续性问题,在相当程度上也是个“文化”问题。在连续演化着的文化系统中,不但保留着古老的制度信息,而且还以“化腐朽为神奇”的方式“深加工”那些信息,再反馈于现实政治。作为“典范”影响后世的周朝政治传统,一定程度上又是战国秦汉儒生“建构”出来的。

两千多年来,士人在维系中国文化制度的连续性上,居功至伟。战国秦汉间虽“礼崩乐坏”,仍有士人在其间继往开来,传承“古礼”。随这个阶层在汉朝再度崛起,中国制度史上,逐渐出现了一场“古礼复兴运动”(1),并在新莽时形成了一个高潮。魏晋间的制度动荡,再度引发了人们对“周礼”的向往,据说是源于“周礼”的三年丧、五等爵、国子学之类制度得以出台。南北朝“复礼”之事不断升温,对“古礼”、“古制”的热情延续到了唐代中期。汉唐间行政等级与礼制等级的不少变动,跟那场“古礼复兴运动”相关。

周代品位结构的特点就是“一元化”,繁复的古礼既是其体现者和承载者,也是在“一元化”观念下被编排出来的。早期中华文明对社会等级秩序的基本想象,就蕴含在古礼之中。秦汉帝国等级制的缓慢“一元化”进程,虽是专制官僚体制自身发展的结果,但儒家礼制的推动之功也不能忽视。包括了繁多生活细节的古礼等级,充分体现了“品级、等级和阶级的高度一致性”,在结构上是“立体”的或“复式”的,并且是以“数字化”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即充分运用数列手段,是为“礼数”。打比方说,如果说帝国的行政等级是骨架的话,那么等级礼制就使之有血有肉、羽翼丰满了。

来自周代的等级礼制,或说由儒家踵事增华而整齐化了的等级礼制,在“周礼”的名义下,参与了官阶制的进化历程。本章打算讨论的公卿大夫士爵、周礼九命和朝位三者,即是。这几种位阶以往我们已曾论及(2);今补充若干史料,继续申说,以此显示古代礼制对“品位结构一元化”的推动作用。

一 公卿大夫士爵与品位结构一元化

公、卿、大夫、士那些渊源久远的古老爵号,在帝制时代,还没有因为时过境迁而完全变成制度史的化石。至少它们把官贵大致分为4个层次,这一点仍有很大利用价值,并因其源远流长而为人“喜闻乐见”。战国以后,公、卿、大夫、士概念,主要在两方面被人利用着。

第一,二十等爵制参用了卿、大夫、士概念,把爵级分为4个段落,一是列侯与关内侯之“侯爵”,二是大庶长至左庶长之“卿爵”,三是五大夫之“大夫爵”,四是公乘以下的“士爵”。

《续汉书·百官志五》注引刘劭《爵制》:“自一爵以上至不更四等,皆士也。大夫以上至五大夫五等,比大夫也。九等,依九命之义也。自左庶长以上至大庶长,九卿之义也。关内侯者,依古圻内子男之义也。秦都山西,以关内为王畿,故曰关内侯也。列侯者,依古列国诸侯之义也。”张金光先生把二十等爵划分为侯、卿、大夫、比大夫、士、徒六大等级,是一种更细致的处理(3)。李均明先生根据《二年律令·户律》,又做出了一种推定,即以五大夫、公乘为“大夫”,以公大夫以下属“士”(4)。参看下表:

刘、李两种划分各有所得。若从爵名看,大夫、官大夫、公大夫、五大夫等爵,都以大夫为称,在形成爵级的初期,它们显然是被视为大夫的。“五大夫”之所以名之为“五”,最初可能也是“第五级大夫”之意。所以刘劭之说应有根据。《二年律令·傅律》中的附籍年龄,不更以下子年廿岁,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子廿二岁,卿以上子廿四岁,这里“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子”就共同构成了一个段落,当是较早时候“大夫爵”概念的残留。同样根据《二年律令》,朱绍侯先生就认为刘劭的五等大夫之说可信(5)。但授田宅的数量,则成为李均明先生的有力证据:卿以上为一段落,五大夫与公乘为一段落,公大夫以下为又一段落。

问题在于,汉以来存在着一个“大夫”界限上移的变化,而这变化在不同事项上表现不一。汉高帝五年诏有“不满大夫者,皆赐爵为大夫,故大夫以上赐爵各一级”,这“大夫”应是第五级爵;“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这“七大夫以下”包括七大夫(即公大夫)、官大夫、大夫,但不含不更以下(6)。看来“事”与“勿事”曾以“七大夫”为界,后来移到了五大夫以上。“公乘”一级逐渐下滑,平民赐爵和士兵得爵以“公乘”为限。在这时候,“公乘”大约就不被看成“大夫”之爵了。

第二,是官职系统中以公、卿、大夫、士指称秩级层次。西汉俗称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为“三公”。丞相、太尉地地道道地属“公”,御史大夫秩级只是中二千石,其实只位于“上卿”。中二千石称“卿”或称“九卿”,虽然其官不止九位。中二千石以下职官,也与周爵“大夫”、“士”比附。六百石以上吏员,属于“大夫”段落,拥有“有罪先请”的特权(7)。六百石秩级的官,被视为“下大夫”(8),二千石官则被视为“上大夫”(9)。“士”的概念,也以某种方式被使用着。比四百石至百石的掾属,被比之于“元士”。《续汉书·百官志一》:“《汉旧注》东西曹掾比四百石,余掾比三百石,属比二百石,故曰公府掾,比古元士三命者也。或曰,汉初掾史辟,皆上言之,故有秩比命士。”

在中国官制史上,古官名的承袭、改造和利用,是很常见的现象。公卿大夫士爵,在双峰鼎峙的爵级和秩级之间,无可否认地会起到一定的沟通整合作用,它使侯爵与“公”,即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对应起来,“卿爵”与中二千石的对应起来,五大夫与六百石的对应起来,公乘以下与六百石以下官吏对应起来了。上公、公、上卿、卿的概念,确实也为高级官僚的管理提供了便利。因为“若干石”的禄秩至中二千石而止,中二千石之上的重臣,主要就是靠上公、公、上卿、卿的概念区分资位的。西汉以御史大夫为“上卿”,由此御史大夫高于列卿;东汉以太傅为“上公”,由此太傅高于三公。传统的制度元素,还是很有旧物利用价值,可以被纳入现行体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