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统一政府文治之演进【由汉武帝至王莽】

要明白西汉文治政府之意义,先应注意到当时的一般情态。

一、西汉初年之社会

古代封建社会,到战国已逐步消失。军人、游仕、商人,不断由平民社会中跃起,他们攀登政治舞台,而攫得了古代贵族之特权。

秦代统一政府在此种剧变过程中产生,因其历年甚暂,那时的社会情态现在无可详说。

就汉初情况而论,似乎秦汉之际虽经历了几次战乱,而战国以来社会变动的趋势,依然照样进行。

(一)农民与奴婢

社会上一般生活,都起了绝大变动,只有农民,还比较呆滞在陈旧的状态下过活。

封建时代的农民,对其上层统冶者,约有如下几种负担:

一曰税。

此即地租。农民耕地,在政治观念上,系属于其地封君之所有,故农民对其封君每年应纳额定之租税。

二曰役。

因土地所有权的观念,转移到农民的身分,耕地者对其所耕地之封君有臣属之关系。【所谓“四封之内,莫非王土;食土之毛,莫非王臣”。】因此每年于农隙,又须对其封君为额定的几天劳役。【如浚河渠、筑城防、起坟墓、建宫殿等。】

三曰赋。

遇封君贵族对外有战事,农民须对其封君贡献车牛,或劳力。【农民不能有披坚执锐之荣耀身分,仅在军队中服劳役,乃至追逐军后助威作劳。】

四曰贡。

此出农民情感上之自动,如逢年节,向其封君献彘、兔、鸡、鹅或丝、布之类。

上四项,一为粟米之征,二、三为力役之征,四为布帛之征。【此言已为一种规定之义务。】一一沿袭到秦汉无变。就汉初情形言,农民对政府负担大体如次.:

一、田租。【即税】

战国以来租额无考,惟孟子屡言什一之税,知战国租额决不止什一。汉制则什伍税一,又时减半征收,则为三十税一。【自文帝十三年除民田租,至景帝元年后收半租。其间凡十一年未收民租,为历史所仅见。】

二、算赋。【即后世之“丁口税”。】

“赋”本出车牛、供夫役之义。战国以来,兵争连年不息,于是非常的、【即临时的。】无定期的赋,渐变为按年的经常项目。亦不必真出车牛、夫役,而径以钱币替代,各处按人口轮派,遂成后代之所谓 “人口税”。【秦人“头会箕敛”,即此。派人持大箕到各乡村按人头算缴纳也。】汉代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十五至五十六。】其未满年龄者,【七岁至十四】出口赋钱人二十。【武帝征伐四夷,重赋于民,民产子三岁则出口钱,人二十三,三钱以补车骑马,(即战马。)民至生子辄杀。又买捐之云:“文帝时民赋四十,武帝时民赋数百”,盖亦时有轻重。】

三、更戍。【即兵役。】

古代农民本无武装,战国以下,既征共赋,又编其丁壮为军队,于是农民于纳赋外又须从军;而“从军”与“从役”两事,在当时观念上,往往不易分析。故汉人更戍凡分三项:

(一)中央政府之防卫 此名“正卒”,年二十三乃为之,以一年为期。【古制二十成丁,授田百亩,三年耕有一年之畜,故至二十三乃可为正卒。三辅来者为“北军”,掌卫京城;郡国来者为“南军”,掌卫宫门。汉帝以正月行幸曲台,临飨罢卫士】又郡国材官、【即步兵。】骑士,亦称“正卒”,期亦一年。【农民正式服兵役者凡二岁。于每年之九月都有“都试”,即大操也。】

(二)边疆戍守 此名“屯戍”,亦名“繇戍”。天下人皆直戍边三天。【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列。亦每年轮值。】不行者出钱三百入官,官以给戍者:是为“过更”。【戍边以三日者,古代封建侯国,四境相距不甚远,故国人得轮值一日以均劳佚。秦既一统,乃适会稽戍渔阳,陈胜、吴广遂以揭竿而起。汉人变通其制,许有过更则可无秦祸。】

汉兵出于民,往来繇戍衣装皆自补,远征则食其郡国之粟,惟卫士得衣食县官,罢遣侑享。因此,汉无养兵之费。

(三)地方劳役 此名“更卒”。一月一更。【即每年轮值一月。】次直不往,出钱雇贫者,月钱二千。亲服役曰“践更”。【贾捐之云:“文帝时,丁男三年而一事。”】

此种负担,在当时已为极重。【尚有郡国对中央之贡献,其详不可考。】

汉书食货志在李悝尽地力之教,谓:“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晁错并谓:“百亩之收,不过百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余四十五石。石三十,为钱千三百五十。除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钱三百,五人终岁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丧之费,及上赋敛,又未与此。此农夫所以常困,有不劝耕之心。【尽地力之教未必真李悝语。且农民经济变动较少,可以推见汉初情形。】董仲舒则谓:“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戌,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

农民在无可聊赖中,苢先是出卖耕地,出卖耕地后生活不免更苦。

董仲舒云:“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较国税重十五倍。】故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荀悦云:“官收百一之税,民输大半之赋,官家之惠优于三代,聚强之暴酷于亡秦。”故汉文之轻徭薄赋,仍无救于社会之兼并。】

其次只有出卖妻子乃至于出卖自身。【如此则算赋、更役等负担皆免。汉制奴婢倍算,然自有主人负之,与奴婢不涉也。】此为汉代奴婢盛多之来源。

汉代公私皆盛畜奴,蜀卓氏至僮千人,程郑亦数百。武帝时,杨可告缗,得民奴婢千万数。元帝时,贡禹言官奴婢十余万。盖有犯法没为奴者,而不能完租赋、践更役亦属犯法。则自卖为奴与没官为奴亦正等耳。自卖为奴犹较自由,有乐生之望,毋怪汉民自愿卖身之多。【后代不征丁口税,则不需出卖为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