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洗刷污名

对名分的“义理”,就是使名声不受玷污的义务。这种“义理”由一系列德行构成,在西欧人看来,有的互相矛盾,但对日本人来说则是完全统一的。因为这类义务不是报恩,不属于“恩的范围”,不涉及往日受恩于别人的问题,而是保持自身名誉的行为。从而,其内容包括:遵守“各得其所,各安其分”的各种烦琐礼仪的要求,能够忍受痛苦,在专业及技能上维护自己的名声。对于名分的“义理”,还要求消除毁谤或侮辱,因为毁谤会玷污名誉,必须洗雪,必要时也许要对毁谤者进行报复,甚或自己自杀。在这两个极端之间可以有多种方针,但绝不能淡然置之。

我所说的“对名分的义理”,日本人并未单独另起名称,只把它描述为报恩范围以外的“义理”。这一特点只是分类的基础,并不是说“对社会的义理”是对善意关切的回报,而“对名分的义理”则突出地包含报复。西方语言中把上述两者区分为感激与报复两个对立的范畴,日本人对此则无所谓。为什么一种德行不能既包括对他人善意的反应,又包括对他人恶意或轻蔑的反应呢?

日本人就是这样认为的。一个正派的人对恩惠和侮辱都同样感受强烈,都要认真回报。他们不像我们那样,把两者区别开来,一种称之为侵犯,另一种称之为非侵犯。在他看来,只有“义理”范围之外的行为才能称作侵犯。只要是遵守“义理”,洗刷污名,就绝不能说他犯了侵犯之罪,他只不过是算清旧账。他们认为,只要受到的侮辱、毁谤及失败未得到报复,或者未被雪除,“世界就不平衡”。一个正派的人就必须努力使世界恢复平衡。这是人的美德,绝不是人性中的罪恶。在欧洲历史上某些时代,对名分的“义理”,包括像日语中那种把感谢与忠诚结合在一起的表达方式,曾经是一种西方道德。在文艺复兴时期,尤其是在意大利,曾经盛极一时。它与古典时期西班牙的el valor Español(西班牙的勇敢)和德意志的die Ehre(名誉)颇有共同之处,甚至与一百多年前欧洲流行的决斗行为中的潜意识也有某些相似。无论在日本,还是在西欧各国,凡是这种重视雪除名誉污点的道德观占优势的地方,其道德的核心总是超越一切物质意义的利益。一个人越是为了“名誉”牺牲其财产、家庭及自己的生命,就越被认为是道德高尚的人,它成为道德定义本身的一部分,是这些国家经常提倡的“精神”价值的基础。它确实给他们带来了巨大的物质损失,很难以利害得失来衡量。正是在这一点上,这种名誉观与充斥于美国人生活中的剧烈竞争和公开对抗形成明显的对照。在美国某些政治或经济交往中,对保有也许并无限制,但获得或保持某种物质利益则一定是一种战争。至于像肯塔基山中居民之间的械斗,那只是例外,那里盛行的名誉习俗属于“对名分的义理”范畴。

不过,任何文化中“对名分的义理”以及随之而产生的敌意和伺机报复,绝不是亚洲大陆道德的特点。它不是所谓东方气质。中国人没有这种特点,暹罗人、印度人也没有。中国人把听到侮辱和诽谤就神经过敏看做是“小人”,也就是道德水平低下的人的特征。不像日本把对名誉的敏感看作高尚理想的一部分。在中国的伦理观中,一个人突然开始使用不正当的暴力来肆意报复所遇侮辱是错误的。如此神经过敏,他们觉得可笑。他们也不会下决心用一切善良与伟大的行动来证明诽谤是无根据的。在暹罗人身上根本看不到对侮辱如此敏感。他们像中国人一样,宁愿让诽谤者处于尴尬地位,也不设想自己的名誉遭到伤害。他们说:“容忍退让是暴露对方蛮横无理的最好办法。”

要理解“对名分的义理”的完整意义,必须通盘考虑日本各种非侵犯性的道德。复仇只是在特定场合要求的这类德行之一,此外还包括稳静的、克制的行动。一个自重的日本人必须坚忍和自我克制,这是他“对名分的义理”的一部分。妇女分娩时不能大声喊叫,男人对于痛苦和危险必须处之泰然。当洪水冲到日本的村庄时,每个持重的日本人必须带好必需品,觅妥高地,不能乱喊乱跑,张皇失措。秋分前后台风暴雨袭来时,也能看到同样的自我克制。这种行为是每个日本人所具有的自尊心的一部分,即使他不能完全做到。他们认为,美国人的自尊心不要求自我克制。日本人的这种自我克制中还具有位高则任重的含义。在封建时代,对武士的要求比对庶民要高,对平民虽不是那么严格,仍是一切阶级的生活准则。如果说,对武士要求能忍耐极端的肉体痛苦,那么对庶民则要求能极端顺从地忍受持刀武士的侵犯。

关于武士的坚忍,有很多著名故事。他们必须能忍耐饥饿,这是无须说的小事一段,他们奉命要做到即使饿得要死,也必须装出刚刚吃完饭的样子,并且要用牙签剔牙。俗谚说:“雏禽求食而鸣,武士口含牙签。”在这次战争中,这句话成了士兵的格言。他们不能向痛苦屈服。日本人的态度恰似那少年兵回答拿破仑的故事:“受伤了?不,报告陛下,我被打死了!”武士临死前不能显露出丝毫痛苦,要毫不畏缩。1899年去世的胜伯爵①说——他虽出身于武士家庭,但家境已赤贫如洗。小时候睾丸被狗咬伤,当医生给他做手术时,父亲把刀戳在他鼻梁上说:“一声也不许哭;要是哭,我就叫你死,要不愧为一个武士。”

“对名分的义理”,还要求其生活与身份相适应。缺少这种“义理”,就丧失了自尊。德川时代的《取缔奢侈令》对各类人的衣着、财产、用品几乎都作了详细规定。按照身份而生活就意味着接受这种规定并视之为自尊的组成部分。对这种按世袭阶级地位作出规定的法律,美国人将大吃一惊。在美国,自尊是与提高自己的地位联系在一起的。一成不变的取缔奢侈令是否定我们这个社会的基础的。德川时代规定,某一等级的农民可以给他的孩子买某种布娃娃,而另一等级的农民则只能买其他种类的布娃娃。我们对这类法律会感到不寒而栗。但在美国,我们凭借其他规定也有同样的结果。我们心安理得地承认这种事实,即工厂主的孩子可以有一列电动火车,而佃农的孩子有一个用玉米棒做的娃娃就心满意足了。我们承认收入的差异,并认为这是合理的。争取获得较高的薪金已成为我们自尊体系中的一部分。既然布娃娃限于收入的高低,那并不违背我们的道德观念。有钱的人就可以给孩子买高档布娃娃。而在日本,有钱会令人疑惑,守本分才让人放心。即使在今天,穷人和富人一样,都以遵守等级制的习惯来保持其自尊。这在美国是无法理解的。法国人托克维尔(Tocqueville)在1830年代就在前引著作②中指出了这一点。生在十八世纪法国的托克维尔,尽管对平等制的美国给予好评,但他仍对贵族生活知之甚深,十分钟情。认为美国虽有其美德,却缺少真正的尊严。他说:“真正的尊严在于各安其分,不卑不亢,自王子以至农夫,皆可以此自许。”托克维尔一定能理解日本人的态度,即认为阶级差别本身并没有什么不体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