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 中国国民性改造史 第十七章 胡适的改良国民性思路(第2/2页)

鲁迅认为,改革国民性,需要每个人道德上的自我更新,改掉自己身上的“卑怯”“瞒骗”和“诈伪”,因此鲁迅的国民性批判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种激烈的道德批判。胡适则认为,只进行道德批判,不追究道德背后的东西,把所有的事情都混到“国民性改造”这个大锅里一锅煮,是达不到效果的。政治的归政治,道德的归道德,不能试图以道德解决政治问题。“什么‘人心丕变’,‘民德归厚’,都不过是门面话”。只有建立一个好的制度,才能塑造出好的国民性来。因为好的制度最大功用,就是能约束人性中的恶:“我们不能使人人向善,但制度的改革却能使人不敢轻易为恶。”“第一要给他一个实习做公民的机会,就是实行民治的制度;第二要减少它为恶的机会,使他不敢轻易犯法。”“民治主义是一种信仰”,“信仰制度法律的改密可以范围人心,而人心受了法制的训练,更可以维持法治”。胡适这一思想的源头显然来自西方。胡克尔说过:“除非假定人的劣根性比野兽好不了多少,并针对这种情况作出规定,以规范人的外部行动,使它们不致妨碍所以要组成社会的公共福利,除非法律做到这种地步,它们便不是完美的。”

从另一个角度看,胡适和鲁迅思路的分歧,是单向决定论和双向决定论的区别。与从梁启超到鲁迅的个人决定社会的单向决定论不同,胡适认为个人和社会是双向影响的,社会对个人的塑造和影响是主要的。他在那篇名为《不朽》的代表作中,对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历史的关系进行了深入分析:“从纵剖面看来,社会的历史是不断的,前人影响后人,后人又影响更后人……个人的生活,无论如何不同,都脱不了社会的影响。”在其他文章中胡适也提出:“个人是社会上种种势力的结果”,“‘我’是社会上无数势力所造成的”。因此胡适反对鲁迅“把个人看作一个可以提到社会外去改造的东西”,认为“把‘改造个人’与‘改造社会’分作两截”是错误的,不改造社会,单独改造国民性是不可能的。制度变化是前提:“改造社会即是改造个人。”社会“那些势力改良了,人也改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