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三:如何看待贾玲就恶搞花木兰事件的道歉?(第3/3页)

法官的判词是这么说的,你的脸是属于你的,你的照片也是属于你的,但是你想过要把那么多的脸拼在一起组合成一个作品吗?但是那位艺术家想到了,而且做到了,他让各种各样的人的自拍有了新的意义。如何判断一个东西是一个作品?最重要的是要看有没有赋予它创意,法官认为,这么多张各不相同的、喜怒哀乐的脸,创作者将原本孤立的自拍照和表情赋予了新的生命,所以它就是一个作品,这个作品的所有权是归艺术家的,他有权利用这个作品去卖钱。所以这位德国的女士比自行车厂还惨,因为人家把她的脸卖了,她还告不赢,因为这是西方世界对“创作自由”的最基本的捍卫。

当然所谓的“创作自由”,也不是绝对的,比如好莱坞的电影里,就绝对不能出现未经授权的影像,当然这就属于另外一个话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