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说理论证的“主张”和“理由”(第3/11页)

学生们在讨论中有两种不同意见。一些学生认为,打屁股是一种体罚,而所有的体罚都会对学生造成肉体和精神伤害,因此应予禁止。另一些学生则认为,打屁股是一种教育方式,让学生有机会学到赏罚分明的社会规则。持不同意见的双方在说理辩论中,都把“打屁股”上升到一个较高层次的概念之中:“教育”或“体罚”,然后,再以教育或体罚的合理性或不合理性来判断该不该打屁股。但是,作文争论的论题是打屁股,不是教育或体罚。所以,如果学生在作文中用“老师是否有权教育学生”或“老师是否有权批评学生”来代替“是否有权打学生屁股”,那就发生了论题偏差,写偏了论题。

这样的论题偏差是很容易发生的。例如,2009年8月,教育部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授权班主任可以批评学生,曾引起了民众的责疑,认为“批评”一词过于模糊,掩盖了当前有的学校对学生粗暴体罚的严重问题。与“打屁股”这个明确的行为相比,“批评”显然是一个含义很模糊的行为。例如,学生犯了错,老师对他大声斥责,责令他写检查,甚至罚他站墙角、饿饭,这是批评吗?我们是不是因为老师有权批评学生,就允许老师以这类手段对付学生呢?对这样的问题肯定是会有不同看法的。在这种具体情况下,问题的关键就不再是老师可不可以批评学生,而是应该用什么合适的方法批评学生。由于“批评”不是教师具体行为的一个确切指称,因此它在实际教学中并无可操作的意义,“有权批评”这个主张从一开始就是不明确的。

只有主张明确了,才能决定用什么理由加以支持,所提出的理由也才会有相关性。在文字说理中,主张又称为“论点”或“主要思想”,在文章中,主张一般由一个“主题陈述”(thesis statement)来表述。每一个段落中也需要有一个主要思想,一般放在段落的“主题句”(topic sentence)中。在写作课上,老师应该告诉学生如何写好主题陈述和主题句。主题陈述不等于“主题”(subject),主题陈述应该是一个关于主题的句子。例如,“控制人口”是主题,而“为了持续、有效地保证国民生活的品质,我们应该继续控制人口”便是一个主题句,这个主题句比主题多两个其他的部分,第一是说理者对主题的“立场”(position)或“看法”(opinion),第二是讨论这个主题的“目的”(purpose)。立场是用“应该”或“必须”来表示的,而表示目的的信号词(signal word)则是“为了”。一个好的主题陈述应该包括主题、立场和目的,当然,不需要一定是在同一个句子里。在学生的说理作文中,一篇文章应该集中地讨论一个主题,而写好主题句是非常重要的。

在文字说理中,理由又称为“支持”(support),也就是说理者用来帮助说服读者的材料。理由有两种,一种叫“证据”(evidence),可以是事实、权威的意见、研究成果、统计数字(当然是需要解释其意义的)、个人的经验等等;另一种叫“呼吁”(motivational appeals),它诉诸读者自己的价值、信仰或观念。例如,主张控制人口,可以提出经济学研究成果、历史先例、教训和经验作为证据,而同时也诉诸读者自己的价值观,如自我牺牲精神(现在控制人口可以惠及子孙后代)。兼及证据和呼吁两种理由,能使说理更有说服力。

“呼吁”在有关公共生活的价值说理中具有很重要的作用。例如,有人说:“如果法律禁止言论自由,破坏了公民与国家的契约,法律就免除了公民服从法律的义务,公民失去了说理的权利,就赢得了抵抗的权利。”这个主张使用的便是一个呼吁的理由:公民自由。不仅如此,从国家-公民契约的观点来看,它同时也提出了合理的证据。又例如,有人说,由于在民主制度中不同意见往往难以统一,所以专制是一种比民主有效的治理方式,而国民则应该忠诚于为他们提供有效治理的国家政权。这个主张所呼吁的价值是“效率”,而不是“自由”。反对这种主张的人会说,公民所忠诚的国家政权有责任保护公民权利(选举权和言论、新闻、集会、结社的权利),公民的这些自由权利是“不可让渡”的,不可让渡指的是,即使有的公民为了国家的有效治理和强大,自己同意放弃这些权利,国家权力剥夺公民的权利仍然是非正义的,而一个统治一旦是非正义的,它就成了暴政。主张公民权利不可让渡,它所提出的理由中便有对“正义”的强烈呼吁。

在公共说理中,用以支持结论的理由应该是可能被多元公众接受的那种理由。在不同的听众范围内,可以起说服作用的理由是不同的。在公共说理的理由之外,还有其他可能对人们有说服作用的理由,如宗教信仰、党派信念、顿悟、信任、盲从、迷信等等。例如,17世纪法国思想家帕斯卡尔(Blaise Pascal)在他的《思想录》中说:“对耶稣基督的最有力的证明就是先知的预言。”对于基督教信徒来说,先知的预言是可以用来说服人的最好的理由,但这种理由在公共说理中是不适用的,因为公共说理的听众包括基督教信徒和非信徒,由先知提供的理由未必会被非信徒当作是一种具有可靠性的理由。同样,一个党派、团体、社团,在内部说的理由,即使在“自己人”听起来非常充分、有力,但仍然有可能在更大的公众范围内被视为不正当的和不可靠的理由。

说理中的“事实证据”

2013年12月7日,《环球时报》—环球网的一篇题为《人大教授:小清新觉得美国很好?傻帽!》的报道说,“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金灿荣在《环球时报》2014年会上说,‘今年1月他去美国时,美国人觉得美国很好,不需要改革,可是,11月再去时,发现美国人因政府停摆很沮丧,美国官员也沮丧,认为要改革。而我们国内小清新却说美国很好……纯属傻帽!’”一位学者以如此的逻辑和口气说理,似乎有些令人难以置信。如果报道无误,不妨以此为例,了解一些与说理中事实证据有关的问题。

说理中的“结论”(看法、主张)需要有“理由”的支持,理由也称“证据”或“证明”(proofs)。亚里士多德将证明分成二类,一类叫“非人为诉求”(inartistic appeals),也就是今天所谓的“实证”(hard evidence),如事实、证物、统计数字、个人经历、见证陈述、证词等等。另一种叫“人为诉求”(artistic appeals),原先是指修辞性的诉求,现今又指“推断与常识”(reason and commonsense)。如此分类主要是为了便于理解不同的证明,而非绝对的区别。这两类证明有重叠之处,具体的证据是人为还是非人为经常见仁见智,不易断定。亚里士多德本人就指出,非人为诉求不过是收集了一些“事实”而已,要让事实成为有效的证明,则需要能干的修辞家精心组织、巧妙利用,这样方能让事实成为有力的、能吸引人的有用证据。有的证据看上去是事实,其实正是使用者精心组织和巧妙利用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