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讲 说理的目的与环境(第2/3页)

说理的价值与宽容

在前面说到的五种不同说理目的中,特别需要重视的是“价值”,因为其他几种说理目的的背后往往都有某种价值观在起作用。价值有三种:实际功用、趣味爱好和道德伦理。无论哪一种价值,都不仅仅是个人的,而且可以是群体共有的。如果任何一种价值仅限于个人,而无法与他人沟通的话,对公共说理便没有意义。公共说理所讨论或涉及的不是哪一个人的价值,而是能与群体有所关联的价值。你可以说自己不喜欢莎士比亚(趣味爱好),但你不能因此说别人也不应该喜欢莎士比亚。同样,你可以喜欢唱红歌,但你不能因此说别人也应该或必须喜欢。你可以通过说理去说服别人,改变他们的想法,但你不能把自己的想法用说服之外的手段强加给别人。

趣味爱好的价值是如此,实用的和道德的价值也是如此。你可以把有房有车当作“成功”和“幸福”的价值体现,但你得知道,别人可以不把这个看作成功或幸福,反而看作是物质功利或者庸俗。道德伦理的价值同样如此,如果你是佛教徒,把“杀生”看成是一种“罪过”,别人应该尊重你的伦理观念,而你也得允许别人过不是素食主义者的无罪生活。

许多不同价值需要在一个宽容的社会环境中共存,而这样的社会环境则需要有民主法治的政治制度来维持和保护。每个公民都有参与公共事务的义务和权利,也都应该有说理的机会,并且不应该因为说理而受歧视和迫害。像“反右”中那样因为提意见而遭殃甚至家败人亡的事情,不仅使无数个人噤若寒蝉,而且使得社会整体的公共说理环境遭到摧毁,导致整个国家的不说理和非理性,在这种情况下,集体灾祸便不可避免地要连连发生了。

在民主法治的国家里,社会和国家能得益于宽容而有序的公共说理。用和平的说理而不是暴力的斗争来解决问题是一种道德之善,这不仅是因为说理比不说理更能找到真实和公正的东西,而且还因为普遍的说理对遏制社会暴力和提高全体国民的文明程度都有极大的正面作用。社会需要说理与需要教育的道理是一样的,说理需要比较高素质的理性公民,公民的普遍素质越高,说理就越可能成为社会的规范;社会越以说理为解决问题的规范,也就越能造就愿意说理和能够说理的广大公民。

对于公共说理,宽容的价值往往是从反面来理解的,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宽容,个人便可能会因为他所说的理而遇到不幸,或者仅仅因为说理这一行为而遭受危害。宽容是一种中介性的,而非实质性的价值,它是实现某些实质性的基本价值(尊严、自由、平等)的条件,而非最终结果。人们以实质性的基本价值来构筑种种关于“好社会”的理念,而宽容则不足以支撑这一类的理念。例如,我们可以说,好的社会是一个正义的、人人享有自由和平等的社会,但我们却不能说,一个好社会只是一个宽容的社会。如果大多数人宽容非正义、不自由和不平等,这样的社会哪里能称得上好社会?宽容只涉及人们相互对待不同看法的态度,但它自己却并不是一种实质价值。宽容是让实质性基本价值的共识逐渐浮出不同看法的保证和条件,它起的是一种过程的作用。没有宽容,不同的意见就会因冲突而导致暴力、压制、迫害、杀戮或战争。没有宽容,人们就不能和平地取得关于基本价值或其他事情的共识。

在寻求更为高尚的共同目标——好生活——的过程中,人们离不开宽容。宽容首先是他们通过说理来应对现实多元和冲突的唯一有效手段,并因此也成为一种起码的社会美德。宽容所起的主要作用是设置限度。在多元社会中,人们关于基本价值观意义的争论和说理,有权者对弱者的所作所为,多数人(政治、社会、道德、民族等)对少数人的所言所行,这些都需要由宽容来设置限度。宽容的限度与压迫、专制和暴力所设置的限度是不同的。我们之所以称宽容为美德,就是因为它可以一步步带领人们走出习以为常的压迫、专制和暴力。

理在哪里和说理环境

在宽容的说理环境中,人们往往为了达到某种或然性的真实共识而进行说理辩论。这决定了公共说理在一个民主生活中的基本性质和作用。美国著名的文学批评家布斯(Wayne C. Booth)说过,“民主必须依靠这样一种公民,他们能够为自己进行说理,他们知道什么事情是可以证明的,至少是有或然性的”。许多在公共说理中讨论的事情是不可能达到绝对确定性的。正如斯通在《苏格拉底的审判》中所说:“议会必须作出对付未来情况的政策决定,而未来是不可预测的。法庭必须断定过去的一件事情中实际发生了什么,而在这一点上,诚实的证人提供的情况常常有很显著的不同”,“人不需要讨论确定的事,需要讨论的是不确定的事,在这上面,他们判断的不过是或然性而已”。不对任何具有绝对确定性的东西(永远正确的主义、原则、政党、领导)抱有虚幻而不实际的期望,接受与人的社会生活共存的或然性,这样来看待公共说理能够达到的东西,不应该是令人沮丧的,反而应该令人鼓舞,因为它能增强人自己治理自己,自己造就共同的“好生活”的决心。

群体共同的“好生活”需要有一些基本的共同价值——什么是正当和适当的欲望、正派的行为、应有的个人品格、人际间的待人接物之道、社会道德观、政治价值观等等。在涉及这些价值的说理时,往往需要诉诸某种共同认可的权威——如法律、传统、道德习惯,而在这些之上则还有更高的权威——神法、自然法、普世价值、人权等等。权威不等于权力,权威是人以自由的人格和理性去服从的,而权力则是通过害怕、恐惧和强制发生作用。说理需要权威而非权力,是因为真正的权威需要有“理”的根基。在日常生活的公共说理中,人们越是经常地引用或诉诸公认的权威(如宪法、拥有宪法解释权的最高法院、有关解释宪法的判决先例),就越是有理可说。越是有理可说,有说理的地方,也就越是有说理的习惯。反之,就算是有说理的技能和知识,如果没有可说之理,或无处可去说理,也照样说不起理来。

在一个人们普遍说理的社会里,人们诉诸宪法或具有立国价值意义的文献,如美国的宪法、《独立宣言》、最高法院的判决案例、由选民代表所订立的法律、法规,这些文献体现了共同体的基本价值和人际交往的规范。宗教信徒们还会把《圣经》或《古兰经》这样的文本视为神圣的价值指引。这些价值指导,如《圣经》中的十诫,是与普通民众日常生活中的道德习俗联系在一起的,道德习俗也因此成为说理的价值来源和支持。说理要知道理的权威根据在哪里,理是存在于权威根据之中的,而权威则必须是公认的、持之以恒的、有章可循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