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话能够走向真理共识吗?

50多年前,美国导演悉尼•卢曼特执导过一部经典老片《十二怒汉》(Twelve Angry Men),它的情节相当简单:一少年作为杀父嫌疑犯被庭审,有两个对其非常不利的证人证言(一老翁,一妇人),以及一个证物(父亲胸口所插的那把刀恰好与少年自称遗失的刀一模一样)。由十二名陪审员组成的陪审团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达成一致意见,否则就无法对少年做出裁决。

这部片子一度作为政治哲学的范本在国内学界广为讨论,焦点集中在这样一个问题上:民主社会的人民可以通过相互说理达到对真理的认知吗?倪梁康教授认为要使相互说理得以可能,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其一,在相互说理中包含着对需要得到的论证的“理”的前设;其二,在相互说理中包含着论证活动本身的“合理性”(理智地说话noui legontas),而且这个合理性是得到共同认可的(人人共同的东西:logos)。对此观点,陈嘉映教授和王庆节教授都曾经专门撰文予以回应。这场论争发生在六年前,就一个文本和主题进行细致探讨、彼此交锋往来数回合的情景在国内哲学界并不多见。今天重提旧事,笔者并不想对参与讨论的各方得失进行评述,而是直接从《十二怒汉》的电影文本入手,尝试做一次详细的个案解剖,以探讨在这个典型的——但并非“理想的”(ideal)——对话环境中,是否必然需要预设真理以及通过对话所达到的共识究竟是否是真理等问题。

从法理的角度看,这次审理或曰公共审议有两个前提:

1. 英美法系对嫌疑犯做出的是“无罪推定”,意即除非有确凿的证据可以证明少年的确犯案,否则就不能对之作出有罪认定。因此,要想作出无罪认定,只要对上述提及的两个证人证言和一个证物提出“合理的怀疑”(reasonable doubt)即可。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法理设置表明在这个案例中其实无涉对事实的“正面认定”,陪审员不用提出确凿的证据表明少年的确没杀人,只需对证明少年有罪的几条理由提出合理怀疑就足够了——这个思路与我们此前反复阐述的观点相契合:我们永远也不可能了解“原始的”、“裸露的”实在真相,我们所能够做的就是排除所有相关的可选择性,并由此达成一致意见;

2. 必须是全体一致通过,而不是多数决(majority rule)。这个制度设计在精神气质上更接近于卢梭所向往的直接民主或者某些审议民主理论家所向往的审议民主。多数决是应“做集体决定”这个目的而生的,它极有可能以牺牲少数人的意见和利益为代价,其基本精神是为了达到政治结果即便牺牲真理也在所不惜。而全体一致意见虽然并不能确保真理,但至少让所有参与讨论者的意见和利益都得到最充分的重视。我们知道在大规模的、价值多元的“陌生人”社会要想达成全体一致的意见几乎是不可能的,如若可能,也极有可能是通过某种专制或意识形态宣传的方式达到(想想苏联经验和“文革”经验就不难了解),但在本片当中,在一个由12个人组成的小规模陪审团里,通过非压制手段达成全体一致意见的概率却大许多,那么它是如何可能的呢?它能够通过自由、平等的人们的理性论辩达到吗?

影片开始。

首先映入眼帘的是千奇百怪的众生相:在一间不足20平米的会议室里,聚集着来自各种不同背景的陌生人,这里有股票经纪师,有推销员,有手表商人,有清洁工,有退休老人,有父子关系紧张的暴戾中年汉,当然还有我们的主人公亨利•方达——一个仁慈、理性、始终抱不可知论态度的侦探。这样的十二个人因为肩负的政治义务而担任陪审员,手中突然握有对一个年轻生命的生杀予夺大权,其心理状态自然各异,既有一朝权在手的兴奋莫名,也有对浪费时间和金钱的抱怨和喋喋不休。

在组织者不厌其烦地说了三次“我们开会吧”之后,第一次投票正式开始。之前,人们并没有对案件本身做沟通和交流,每个人只是从自己的立场、观点、所了解的信息对案件作出各自的判断——一切情况都像极了我们今天最为流行和熟知的民主形式:以投票为中心,单向度地表达个人意志和倾向。第一次投票的结果是11:1,十一个人认定有罪,一个人认为无罪。这时全体一致通过的机制发挥作用了,陪审团无法作出任何决定。于是,当那个唯一的异议者——由亨利•方达扮演的侦探“不合时宜”地提议说:“让我们谈谈吧”、“让我们说说各自的观点吧”,对话与沟通——这个审议民主的要件便开始发挥作用了。不过要小心,这里似乎并不存在哈贝马斯所说的“理想的言谈环境”,因为虽然在法理上所有人都是自由平等的,但在这个“典型的言谈环境”里对话者的社会身份、地位背景却是随时彰显无法回避的因素,而所谓“理性”对话则难得一见。

我们发现,在亨利•方达的一再坚持下,主张有罪方最先发生立场动摇的陪审员都有一个共同特征:他们都来自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在陪审团这个特殊的情境下面,社会弱势群体的心理机制展现出极为有趣的图景。一方面,因为弱势所以更容易受到其他意见的影响——事实上我们发现最后仍然坚持己见的三个陪审员或者是性格上最强势或者是社会地位最强势的三个人;另一方面,因为弱势就愈发有凸现自我的心理需要,就更加渴望得到他人的认同,因此也就更倾向于表达异议。这两种看似冲突的因素叠合在一起,在必须全体一致才能得出最后结果以及具体投票结果为11:1的情境下面,便产生了一个奇异的场景:那些来自社会弱势群体的陪审员更倾向于少数方(也即亨利•方达)而非多数方。

有人会立刻反驳道:弱势之人不是更倾向于附和大多数吗?的确,弱势的人通常情况下更倾向于附和大多数,但这与弱势的人更容易受其他意见的影响,二者并不矛盾,此其一;其二,老者也好,清洁工也罢,在日常生活状态中他们虽然处于弱势地位,但突如其来的一个机会,使得他们可以与其他人平等相处,共同拥有分量一样的一人一票,这令他们屡受冒犯和挑衅的自尊感找到一个最佳的突破口,异议的表达就显得愈发弥足珍贵。尤其当他们通过自己“艰苦”的思索,贡献出某一属于自己的独特观察就更是如此。(比如老者“骄傲”地指出那位年迈的目击证人一定不可能亲眼目睹了嫌疑犯;清洁工则用他贫民窟的生活背景告诉大家,少年如果犯案,持刀的姿势一定与死者胸口的伤痕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