雏妓问题

不容儿辈妄谈兵,镇物何妨一矫情?

别有狂言谢时望,东山妓即是苍生。

——龚定盫《己亥杂诗》

“东山妓即是苍生”,是清朝龚定盫写晋朝谢安的句子,写谢安表面上和妓女在一起,但他却是拯救苍生的人。龚定盫的诗,我在中学便读过了。对妓女的关切,我早在中学、大学就注意了。大学毕业后,我做预备军官,开始有计划地调查妓女生活。这些调查,我都收在《一个预备军官的日记》里。这部日记,我将陆续发表、出版。

动手术才能接客

在我调查妓女生活的过程里,最令我吃惊的是雏妓们的惨状,我发现这些小女孩们甚至要开刀才能接客。在1965年,我就借着批评琼瑶,写下这样的文字:

作为一个作品有“市场价格”的“作家”,琼瑶应该走出她的小世界,洗心革面,重新努力去做一个小世界外的写作者。她应该知道,这个世界,除了花草月亮和胆怯的爱情以外,还有煤矿中的苦工,有冤狱中的死囚,有整年没有床睡的三轮车夫,和整年睡在床上的要动手术才能接客的小雏妓……她该知道,这些大众的生活和题材,是今日从事文学写作者所应发展的新方向。从事这种题材的写作,它的意义,比写一部个人的爱情小故事要大得多。一部斯多威(斯陀夫人)的《黑奴吁天录》,可以引起一场南北战争;一部屠格涅夫的《猎人日记》,可以诱发一次农奴解放。真正伟大的文学作品,一定在动脉深处,流动着群众的血液。在思想上,它不代表改革,也会代表反叛。但在琼瑶的作品里,我们完全看不到这些。(《李敖全集》第一册,《没有窗,哪有“窗外”?》)

琼瑶给我的答复是:“冤狱的死囚,我根本就不相信会有那样的人和事。”“至于写终年没有床睡的三轮车夫,她还没找到安定的台湾有这样的典型人物。至于雏妓的生涯,她听都没听过”!(见1966年10月5日《华报》和5月号《皇冠》)这就是说,我们“安定的台湾”的“作家”,是以鸵鸟方式,逃避现实的。

“寓禁于管”?

在批评琼瑶的同时,我写了不少为妓女呼吁的文字,我激烈攻击国民党政府的娼妓政策。我说:

以1956年3月22日台湾省政府主席严家淦为例,他在这天公布了《台湾省管理妓女办法》。在这个办法的“总则”第一条中,我觉得基本思路是不差的。第一条说:“台湾省各县市为取缔娼妓辅助从良,特订本办法。”这明明是承认,“取缔娼妓”是政府的一个目标,这个目标是符合国际标准的。至于办法方面,方式是采取缓进的“辅助从良”。这也不能说错,只是技术问题很困难。大官们的智慧已经无法在技术问题上想出釜底抽薪的好主意,所以大方向尽管朝“取缔”的路上走,走了多少,真是天晓得!

在“总则”第三条中,明文规定各县市“应自本办法颁布实施起二年来〔内?〕全部取缔完竣”。这是以二年为期,截止日期是1958年3月22日。但是,事实上,从这套办法公布到今天,已经足足九年了。九年多的日子已飘然而过,而今日的场面是公私窑子横行。(《李敖全集》第二册,《瑞典与废娼》)

我又说:

从1956年《台湾省管理妓女办法》公布以来,到底有些什么成果呢?这是九年后的我们,不得不关心的问题。我们相信执政者的理想是朝“寓废于禁”“寓禁于管”的路线上发展的,但是我们忍不住要质问,我们有权知道九年来的成绩在哪里!

根据我私人的调查,我发现九年来“寓禁于管”的成绩非常可疑。即以台湾最有名的“有伤风化区”北投为例,偌大的北投,在1961年的公娼统计,竟是区区一百九十一名!到了1964年,数目似乎“减少”了,领有妓女许可证的变成了八十三名。从表面上看,这似乎是好现象,但是当我仔细一研究,却吓了我一跳!1964年的北投妓女户已经增加到近五十家,旅馆已经增加到八十家!妓女户和旅馆加起来,平均每家还分不到一名妓女!就算妓女全归妓女户,旅馆“清白”,那么每家妓女户还分不到两名妓女!用两名妓女养活一个娼寮,养活寮中的老鸨、小鸨、龟公、保镖、大茶壶这些脑满肠肥的一干人等,而还能“大业鸿开”,这似乎是不可能吧?既不可能而又事实俱在,除了私娼猖獗以外,我们还能找出第二种答案吗?

像这种公娼一二其外,私娼千百其中的现象,又岂限于“伟大”的北投?根据我的调查,全台湾有得是!随便举一个例吧:1963年1月4号的晚上,屏东警察局受“良心”和责任驱使,突击检查潮州一家叫作“凤美”的妓女户,抓到了二十三名妓女。其中只有两名是有“牌照”的,其他二十一名,不但是道道地地公娼中的私娼,并且全部都不到法定的“接客年龄”!(《李敖全集》第二册,《废娼效果知多少?》)

我又说:

按照《台湾省管理妓女办法》,今日台湾明显是在采取公娼制度。在理想方面,这套办法的基本精神是超出公娼之上的。换句话说,它的目的在用承认公娼办法来消灭私娼,再从公娼演进到废娼。基于这种立法精神,执政者乃有索性承认现实、承认公娼合法性的决定。这种决定,不客气地说,是为目的不择手段,是为权宜之计牺牲大信和大原则。从长远看,这是极不得体的做法;从短视的近功着眼,牺牲大原则而换得的“好处”,如今已证明给我们成效如何了!

在今日世界的潮流下,公娼制度本来早就是一个落伍的制度。国际废除娼妓协会早在19世纪的1875年就成立了,废除娼妓的呼声,已变成近代争取人权运动的一个主要音响。在国际废除娼妓协会中,我们也派过代表,前年9月还在雅典开过会,这都表示了我们否定娼妓制度的明朗趋向。在这种趋向下,我们实在看不出“一面高倡废娼,一面允许公娼”的做法,有什么高明的依据;我们实在不能相信这种做法有它成功的可能。

《台湾省管理妓女办法》立法时的伟大目标是“两年内全部取缔完竣”,可是事实上的结果是“九年无成,流莺满地”!被政府准许的公娼,反倒成了合法的作奸犯科的逋逃薮!管理妓女办法的巧妙利用,反倒成了假“公”济“私”,掩护黑暗现象的护符!

《管理妓女办法》中明明规定“不得诱迫质卖妇女为妓女”,明明规定“不得强迫妓女接客”。可是三峡地方的一个小养女,在1964年3月到12月短短八个月里,居然先后被辗转贩卖四次,贩卖的地点都是“合法的”公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