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工资的一般变动对生产价格的影响(第3/3页)

没有表明的,是支配着生产运动的价值规定,是在生产价格背后的、归根到底决定生产价格的价值。相反,竞争所表明的却是:1.平均利润,它不以不同生产部门的资本的有机构成为转移,因而不以一定资本在一定剥削部门占有的活劳动量为转移;2.因工资水平的变动而引起的生产价格的涨落,这是一种乍看起来和商品的价值关系完全矛盾的现象;3.市场价格的波动,它使一定时期内商品平均市场价格不是归结为市场价值,而是归结为一种和这个市场价值相偏离、而且和它差别极大的市场生产价格。所有这些现象,似乎都和价值由劳动时间决定相矛盾,也和剩余价值由无酬的剩余劳动形成的性质相矛盾。因此,在竞争中一切都颠倒地表现出来。经济关系的完成形态,那种在表面上、在这种关系的现实存在中,从而在这种关系的承担者和代理人试图说明这种关系时所持有的观念中出现的完成形态,是和这种关系的内在的、本质的、但是隐蔽着的基本内容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概念大不相同的,并且事实上是颠倒的和相反的。 其次,一旦资本主义生产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各个部门的不同利润率平均化为一般利润率,也就决不只是通过市场价格对资本的吸引作用和排斥作用来实现了。在平均价格和与之相适应的市场价格在一定时期确立之后,各个资本家就意识到,在这种平均化中某些差别会互相抵销,因此,他们会立即把这些差别包括在他们的互相计算中。这些差别存在于资本家的观念中,并被他们作为补偿理由加入计算。 在这里,基本观念是平均利润本身,是等量资本必须在相同时间内提供等量利润。而这又以下述观念为基础:每个生产部门的资本,都应按照各自大小的比例来分享社会总资本从工人那里榨取来的总剩余价值;或者说,每个特殊资本都只作为总资本的一部分,每个资本家事实上都作为总企业的一个股东,按照各自资本股份的大小比例来分享总利润。 在这个观念的基础上然后建立起资本家的计算。例如,有一个资本,由于商品在生产过程中停留的时间较久,或者由于商品必须在很远的市场上出售,因而周转较慢,那末它总会把由此失去的利润捞回,因此,它会用加价的办法来得到补偿。或者,那些要冒较大风险的投资,例如航运业的投资,也会用加价的办法来得到补偿。一旦资本主义生产和与之相连的保险事业发展起来,风险对一切生产部门来说实际上都一样了(见柯贝特的著作);风险较大的部门要支付较高的保险费,但会从它们的商品的价格中得到补偿。这一切在实际上可以归结为:每一种可以使某一投资获利较少而使另一投资获利较多的情况,——在一定限度内所有投资都被看作是同样必要的,——都会被作为一个永远有效的补偿理由加入计算,用不着每次都重新需要竞争活动来证明这个动机或计算因素是正当的。资本家只是忘记了,——或者不如说没有年到,因为竞争没有向他表明这一点,——他们在互相计算不同生产部门的商品价格时彼此提出的这一切补偿理由,只是基于这样一点:所有资本家都按照他们资本的比例,对共同的掠夺物即全部剩余价值,拥有同样的权益。相反,因为他们收进的利润和他们榨取的剩余价值不相等,所以他们以为,这些补偿理由似乎并不是使全部剩余价值的分配平均化,而是创造利润本身,因为利润似乎只是根据这种或那种理由对商品成本价格实行加价而产生的。 此外,我们在第七章第156页论述资本家对剩余价值源泉的看法时所说的一切,也适用于平均利润。在这里,只是在商品的市场价格已定和劳动的剥削程度已定,而成本价格的节约取决于个人的熟练、精心等等时,问题的提法才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