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幸的名字——藤田组伪钞事件 - 6 -(第2/2页)

答:是谁凭空捏造出这种事情……井上公……对不起,您刚才这话令我太吃惊了,我实在不知道如何回答才好……如果说井上公制造伪币,那把他找来问一下不就好了?那样自然就真相大白了啊。我从来没有让井上公做过这样的事情,而且我对此事一无所知,完全没有印象。

如此问答,让警方完全没有了击垮对方防线的有力武器。不仅如此,通过几个回合的输攻墨守,藤田传三郎反而掌握了主动,从讯问者口中得知是原先自己的手下木村真三郎向警方告的密,并且知道了“实地录”这份东西的存在。经过数次讯问,传三郎与木村真三郎当面对质,结果真三郎在许多事情上都支支吾吾,理屈词穷,最后不得不承认“实地录”中所写的是自己捏造出来的。事情到了这个地步,整个案件完全站不住脚了,十二月二十日,藤田传三郎等人统统得以无罪释放。

安藤则命中警视向上级提出引咎辞职,后来受到免职处分,并且剥夺其位阶,追回叙位证书。而佐藤志郎助理大警部,本来警视厅内部的意向是接受其辞职,但未被允许,最后还是被惩戒免职。

木村真三郎因虚构事实,并且编造和投书题为“实地录”的告密信陷害他人,被判诬告罪,处以徒刑七十日,事情总算告一段落。其后明治十五年,伪造国币的真正犯人被抓获,犯人是神奈川县中津村的熊坂长庵,其共伪造了两千八百枚伪钞,其中两千余枚被使用流通。

判决书

姓氏:熊坂长庵

住所:神奈川县相模国爱甲郡中津村十七番地

年龄:三十八岁零十个月

上记者,于明治十二年二月前后起意伪造本国通用之贰圆纸币,继而付诸实施,尔来将其用于游荡漫游及其他诸行,直至本年被捕迄。以上事实由司法警察官经预审判明,且有高座郡田名村平民铃木熊五郎书面证实,又于其住所押收现存伪造国币并足可判定为伪造所使用各类器具用纸等,业已构成充足物证,故认定对其适用《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判处其无期徒刑。

犯罪所使用器具依据《刑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予以没收,其余洋纸等计十六品予以发还,此前查封之房屋地券等物悉数解封,以负担所有公诉裁判费用。

明治十五年十二月八日

神奈川县重罪裁判所

审判长/法官 西潟讷

陪审法官 别役元昌

陪审法官助理 松浦久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