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记(第2/3页)

1994年4月,伊春市公安局在押的蒙面入室抢劫犯马某某在书面材料中揭发检举称:“我要立功活命。1989年4月5日的杀人案不是石东玉干的,真凶是梁宝友!”他向警察讲述了自己了解的情况:1989年4月6日凌晨,他在铁道边晨练,见到梁宝友从山上跑下来,衣服上有不少血迹。他便问怎么回事。梁说没事,杀猪弄的。过了两天,梁请他喝酒。在酒桌上,梁对他说,那天晚上林场停电,梁在林场办公室门口等着要收拾夏某某。十一点多钟,一个人走出办公室,个头和体形跟老夏差不多。梁就跟了过去,用扎枪猛刺那人的后腰,那人转过身来拽住扎枪喊了一声。这时梁才发现那人不是夏某某,而是关某某。梁见对方已经认出自己,没有办法,只能将错就错,又掏出刀在关的前胸、后背、两肩胛骨等部位连刺十几刀。然后,梁跑到红林站外扒上森铁小火车下山。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伊春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得知这一情况之后高度重视,立即组成了“89·4·5”案件复查专案组。复查人员很快查明,梁宝友已经于1990年10月26日在与人斗殴时被刺身亡,但是其母可以证明马某某所言属实。复查人员在石东玉的案卷中还发现了一些证据漏洞和互相矛盾之处。然而,仅有这些还不足以推翻原来的判决。如果能够通过DNA鉴定证明石东玉衣服上的血迹不是被害人关传生的血,那将是非常有力的翻案证据。复查人员费尽口舌,终于获得关某某家属的同意,于10月13日对关某某坟墓进行开棺,提取了关某某的头骨和毛发等物证。

1994年10月25日,复查人员带着上述物证以及石东玉的血衣等来到北京。他们首先找到中国人民大学的物证技术鉴定中心,向我的恩师徐立根教授咨询对陈旧血痕和人骨进行DNA鉴定的可能性。由于我们当时不具备DNA鉴定的条件,就把他们介绍到北京市公安局去进行鉴定。后来,北京市公安局的刑事技术鉴定部门并未使用DNA方法就解决了问题。其血型鉴定结论表明:被害人关某某的血型为AB型;被告人石东玉衣服上的血型有A型和O型,与其父亲和弟弟的血型相同;因此,被告人石东玉衣服上根本没有被害人关传生的血!当年的法医竟然把被害人的血型错误地鉴定为A型!

1995年4月12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郑重宣告,经公安机关调查之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石东玉杀人案进行再审,宣告石东玉无罪。4月22日,石东玉被无罪释放,走出了北安监狱。经过协商,当地政府最终给予石东玉约六万元的赔偿和补助。然而,这起错案给石东玉及其家人造成的损害却是巨大的,而且是无法挽回的,甚至也是无法补偿的。例如,石东玉失去了五年多的人身自由;他的未婚妻离他而去;他的姐姐在去看守所探望他的途中被火车撞死;他的妹妹离家出走,下落不明;他的父母四处上访,颠沛流离……

虽然我国当时的新闻媒体还没有现在这么开放,但是《法制日报》等报刊还是对该案进行了报道。尽管该案不像后来披露的湖北佘祥林案和河南赵作海案等那么轰动,但是它给我留下的印象是非常深刻的,因为该案不仅有冤,而且格外复杂,正所谓:案中有案,情后有情,错中有错,人后有人。

听说这起错案的时候,我正在构思第一部“洪律师推理小说”。该案颇为及时地为我提供了创作的灵感。2006年夏天,我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挂职担任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之际,又到黑龙江省伊春市进行调研,进一步了解到该案的具体情况。我相信,在《血之罪》这部小说中,细心的读者不难发现“石东玉杀人案”的痕迹。例如,冤案背后的案件,物证上的两种血型,审讯时间完全相同的两份讯问笔录,被告人涂改的法院宣判笔录等。诚然,文学作品中的人物和故事都是虚构的,但是我的小说大概可以称为“真实的虚构”。

古今中外,冤案总是刑事司法领域中难以驱散的幽灵。它们若隐若现,时明时暗,啃噬着社会公众的良心,煎熬着司法官员的灵魂。近年来,随着石东玉、杜培武、佘祥林、滕兴善、赵作海等人的冤狱披露报端,刑事错案已然成为国人社会生活中一个沉重的话题。公众在谈论,学者在思考。毫无疑问,错案对于那些当事人及其家人来说是飞天横祸,是灭顶之灾,但是对于社会发展来说却也不无裨益,因为它们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刑事司法制度的文明进步。因此,那些冤魂才得以“名垂青史”,宛如刑事司法历史长廊两边的座座“祭碑”。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2014)内刑再终字第00005号《刑事判决书》”中正式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这起悄然发生在18年前又经历了长达9年的艰难申诉的冤案终于平反昭雪。当天晚上,我应邀到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的“新闻1+1”节目做嘉宾,从专业的角度对呼格吉勒图案进行点评。在分析这起冤案的产生原因之后,主持人白岩松问我如何看待本案中有关人员的错案责任问题,而这期节目的主题就是“呼格案:他无罪,谁的罪”。我回答说,我们不能简单地把错案责任都归结到这些办案人员身上。当然,某些办案人员的行为可能构成了刑讯逼供罪或玩忽职守罪,但这需要通过调查来认定,要用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如果让我说谁的罪,我更想说这是刑事司法制度的“罪”,因为这起冤案暴露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诸多漏洞和缺陷。刑事司法的基本任务是打击犯罪,但是却把一个无辜的人判处死刑。一个年轻的生命就这样被终结了!一个好端端的家庭就这样被破坏了!而且这都是在法律的名义下进行的。这难道不也是一种犯罪吗?因此,我们必须尽快修补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漏洞,以使这样的冤案不再发生。

我的法学研究领域是刑事证据、犯罪侦查和刑事司法,我的文学创作领域也是以犯罪为主题的悬疑小说。在不同的人类社会中,犯罪的内容和形式会有所区别,但是其基本特征都是丑陋与邪恶,都是人性的背离和灵魂的扭曲。我们痛恨犯罪,但我们无法摆脱犯罪,因为犯罪就发生在我们身边。在正常人的眼中,犯罪是人生的倒影。但是在犯罪人的眼中,那倒影可能就是正常的。对于人类而言,正视这些倒影,或许可以使我们更好地认识人生。

法学和文学都是以语言为依托的。法学的语言是“骨感”的,是人类理性与思维逻辑的直白表述。文学的语言是丰满的,是人类情感与生活经验的全景展示。法学的基本功能是规范与教化,它需要棱角分明线条清晰的语言来昭示行为规则,以维护社会生活的有序、和谐与正义,但有时也会南辕北辙。文学的基本功能是娱乐和陶冶,它需要形象模糊意境朦胧的语言来推动人们的想象,以净化人们的思想、心绪和灵魂,但有时也会适得其反。法学要有明晰的骨骼,或曰明确的是非标准,但文学那丰腴的肌肤往往会使读者难辨骨骼。我想,法学和文学的结合可以使文学多些骨感,使法学更加丰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