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章 被相互抵消的过失(第3/3页)

浦贺署对此进行了反驳。并继续发表着自己的意见:

“我们也看了你们对于木原被杀的调查资料,有一个地方想再征求一下你们的意见。在凶杀的当日晚上,木原等着的同伴尚不明去向,如果日原是误杀事件的真正目标的话,比起长崎来,或许更应该对日原等过的那个同伴进行调査。”

但这个建议还是建立在新宿署所提出误杀说法之上的。

“我们也同样认为那个同伴具有很大的嫌疑,同时在追查她的行踪。但在日原周围找不到和他有男女关系的可疑女人,我们在追查日原的同伴上,远比在长崎身上下的功夫要大。不过,对于日原的死,长崎也不能摆脱嫌疑。”

“北泽警署所辖区内的小偷被杀一案,后来怎么样了?听说在这个专偷酒店的小偷家里发现了木原荣作的手表,木原被杀案和小偷被杀案之间有没有关联呢?”浦贺署提出了新的质疑。

“我们认为和小偷被杀案也并不是完全没有关联,这个小偷有可能是在木原被杀后,闯入了杀人现场并且拿到了什么可以威胁到杀人凶手的把柄,然后他在利用这个把柄对凶手进行恐吓的时候,被凶手所杀。但除了那块手表外,尚没有发现其他可以联系这两个案件的线索。”

“假设木原被杀、小偷被杀和日原被杀是连环杀人案的话,长崎就更不可能具有杀人的嫌疑了。”

“不,我们认为也并没有那么绝对。因为要复仇,却误杀了木原,进一步他又杀了持有自己把柄的山越升(小偷)但在此时,他的杀人目的还没有达到。对于凶手来说,不把日原杀掉的话,杀木原和山越升都会成为没有意义的事情。一不做二不休,为了不使木原和山越升的死失去意义,凶手肯定认为必须把日原杀掉。虽然长崎还不完全具备杀人的嫌疑,但在一瞬间失去妻子和女儿的他,是不能够被排除在嫌疑之外的。”

双方意见经交换、讨论过后,一致认为长崎虽然没有重大嫌疑,但也不能将其排除在嫌疑之外。

在会议上,两搜査本部制定了互助搜查的方案,今后的搜査方针,是继续对日原的同伴、长埼信佑进行追踪、调查。

日原的死使新宿署搜查本部确信了自已的方向,以前对牛尾的推测还带有怀疑的警员,如今也都开始认为木原被杀是一宗误杀案。和警视厅有强烈竞争意识的神奈川警察局之所以召开这次联席会议,也是由于对牛尾他们新宿署所提出的方案表示了肯定的态度。本次会议上,双方确认了今后的互助搜查,使案件的侦玻工作得到了进一步的推动。

特别是浦贺署的筱田刑警对牛尾的说法产生了共鸣,他曾经对长崎进行过细密的调査。

“正如牛尾警官所说,长崎和案件不是绝对没有关系的,我认为首先要确定是否可以消除长崎的嫌疑。”

会议结束后,筱田低声对牛尾说道:

“我和您的感觉一样,虽然长崎不完全具备凶手的条件,但目前他是惟一的一个具备对日原有杀人动机的人。”

牛尾和筱田的意见达成了一致,在得到各自搜查本部的认可之后,他们俩被安置到共同调查长崎的位置上。联席会议的成果立刻就体现了出来。

他们在去调査长崎之前,再次对三年前日原交通事故案进行了细致的调查。

7月18日晚上8点30分,日原驾驶着自己家的小轿车以时速五十多公里的速度在行驶中时,良子母女两人从停靠在路边车辆的缝隙当中忽然冲到了马路中间,日原躲避不及撞上了正准备横跨马路的母女两人,良子母女分别因头部外伤和头盖骨骨折而死亡。

事故发生的当时,日原的驾驶速度超过了道路限制速度,而且他当时是一面开车一面在调车内收音机的频道,没有能够全神贯注地注意行车前方的路况而撞到了人。

相对加害人而言,被害人一方也有不可忽略的过失。被害人是在没有人行横道,而且又是在街道的急转弯地带忽然走到马路上来的。法院考虑到了双方的过失,对日原宣布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期五年执行的判决。

为什么对加害人宣判缓期执行的判决?是因为被害人的幼儿是随着母亲一起在没有人行横道的地带穿越马路的过失被法院所重视,这个过失和加害人的过失相对抵消了。

牛尾和筱田把上述档案记录作为预备知识,然后再去拜访长崎信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