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艺术与认知(第3/9页)

我在很多情境下做过以下的实验:让一组实验者听一段音乐的录音,然后让他们在排除有意识的编造和思考的情况下,描述这段音乐在他们的思维中自主地启发出了何种图像、行为或者事件(这属于一种主题类化测试)。我得到的描述实体细节不同、清晰度不同、色彩不同,但是实验者都抓住了最基本的情感——加之以极其不同的评判。例如在一个实验中,就出现了从一极到另一极的各种程度的评判,如:“我太爱这段音乐了,因为它简直快活得无忧无虑。”再如:“我很不喜欢,它太欢快了,一点内涵都没有。”

从精神认识论的角度分析,这样的反应模式看起来是这样的:人感知音乐,人理解某种情感状态所代表的暗示,人用人生观作为标准评判这种状态是快乐的还是痛苦的,良好的还是不良的,很重要的还是可忽略的,这些都取决于音乐传递的情感抽象与一个人的人生观相符还是相悖。

当音乐传递的情感抽象与一个人的人生观相符时,该抽象便能形成一个完整的、明亮的、效果强烈的现实——于是人就会感受到一种从未从现实存在中获得的极强的情感。当音乐表现的情感抽象与一个人的人生观相悖时,人只会感受到一种使人忧郁的不适或厌恶,或是某种萎靡。

我观察到很多这样的情况,一些人在一段时间内发生了较大的人生观上的转变(有些是朝着优化的方向发展了;有些是误入歧途)。它们对音乐的好恶也会随之变化;这样的变化是逐步的、自发的、潜意识的,不需要人做任何决定或在有意识层面上定下任何目标。

需要强调的是,实际上发生的模式远不止由于“相符”或“相悖”而导致喜欢轻快的音乐、不喜欢忧伤的音乐或者反过来那样简单。其实这一切要复杂得多,“音乐”得多。不仅仅是说一个曲目表达了怎样的情感,而更是说它如何表达了这样的情感,通过怎样的音乐方式和方法。(例如,我对一些轻歌剧很是喜爱,但是比起《蓝色多瑙河》[6]或者纳尔逊·艾迪与珍妮特·麦克唐纳[7]类型的音乐,我还是更喜欢葬礼进行曲。)

就像其他的艺术形式或者其他人类的产物一样,音乐的历史沿袭也是以哲学为基准的。但是不同文化、不同时期的音乐之间存在的区别,比其他艺术形式的区别要大(连音符和音节都大不相同)。西方人可以理解和欣赏东方绘画;然而东方音乐对于他们而言则好像天方夜谭,听起来如噪音一般,不会激发他们内心的任何东西。就这方面,不同文化的音乐就好像不同文化的语言;任一语言对外国人而言都是无法理解的。但是语言表述的都是概念,各类语言之间可以相互翻译,但是各类音乐之间却不能。音乐没有通用的词汇(即便是在同种文化的成员之间)。音乐表达的是情感——不同文化的音乐是否表达同样的情感实在是难以确定的。人的情感能力是有共性的,但是假如是针对某种情感,这种共性就不复存在:符合人生观的情感会妨碍其余情感的出现。

上述分析让我们不得不问一个伟大而从未被回答的问题:为什么音乐会使得我们感受到情感呢?

在那些作品可以通过正常的认知过程感知的意识中,该问题的答案可以在作品中寻找,只需对其本质和含义的概念化分析;这样,通用的词汇和美学判断的客观标准就可以建立起来。直到现在,音乐领域都没有这样的词汇和标准——无论是在各类文化中间还是仅限于一类文化。

答案很明显,就在音乐作品的本质中,因为正是那些作品激发了情感。但是如何呢?为什么一串声音就可以产生情感反应呢?为什么它能够召唤人最深的情感以及其根本的形而上学价值观呢?声音又是如何直接抵达人的情感,好像跳过了人的思维?一些声音的组合到底对人的意识做了什么,才让它识别出开心或忧伤?

这些问题的答案,迄今为止无人知晓。而且我也要赶忙补充一句,我也无从知晓。要想建立起音乐的词汇,就必须要回答这些问题,也必须将被称为乐感的内在感受翻译成概念语言;解释为什么某种声音会给我们留下某种印象;定义音乐感知的原理,只有明晰了原理,正确的美学理论才能由之引出,作为客观美学判断的基础。

这意味着我们需要对音乐感知领域的主观和客观有一个清晰的概念化区分,就好比我们在其他艺术领域以及我们的认知能力领域所掌握的一样。这个区分中必备的就是概念认知:人只有能够分辨内在思维过程和感知获得的事实,他才能超越感知的意识层次。动物就不能分辨这二者;幼儿也无法做到。人在除音乐外的其他感官和艺术中具备分辨这二者的能力;他能够知道他视线的模糊是因为周遭的雾霾还是因为视力的下降。偏偏只有在音乐领域,人依旧仿佛在婴儿阶段。

在乐声中,人不能清楚地知晓——亦不能证实——他的感受中哪一部分直接来自于音乐,哪一部分是由意识创造。他的一切感觉形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他感觉到了音乐中巨大的欢愉——同时他却很大惑不解地发觉有些人跟他有同样的感觉,而另一些人则不是。所以在音乐的本质层面,人类还存在于感知的意识层面。

没有概念词汇的发现和定义,音乐领域就不可能有客观有效的美学判断标准。(虽然技术上的标准确实存在,但这些标准都是关于和声结构的,故不存在关于内涵的标准,即没有解释乐曲的情感含义以及反应的美学客观性的标准。)

迄今为止我们对音乐的理解还局限于表面,即描述性的观察。在音乐被概念化之前,我们都只好认为音乐的品位和喜好都是主观的——当然,这是从认识论的观点来说,不能从形而上学的观点来说;我不是说音乐的喜好是无缘无故、无规律可循的,而是说我们不知道它的缘故和规律。因此任何一个人都不能宣称他的品位在客观上比别人的要先进。也正是因为音乐偏好都是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每个人都可以有自己的观点,也只能代表自己的观点。

之所以音乐感知的本质还没有被发觉是因为解开音乐奥妙的钥匙是生理学——也就是人感知声音的机制——这个答案须由生理学家、心理学家和哲学家(美学家)一同得出。

对于此问题的研究和探寻是由19世纪伟大的生理学家亥姆霍兹[8]开始的。他用如下的话来总结他的著作,《作为乐理的生理学基础的音调感受的研究》:“我所做的工作大概就是如此了。我觉得我基于听觉的哲学属性对音乐系统构造的影响,也就是基于自然哲学范畴的音乐,已经尽我所能地进行了研究和阐释……真正的困难仍然在于是怎样的精神动力支撑了音乐的美。这很明显是音乐美学的动人之处,因为音乐美学必须解释音乐瑰宝是如何被创造的,同时也必须彻底解释人之所以会沉迷于音乐是怎样一种原因。但无论这样一种研究方向是多么吸引人,我仍然没有擅自尝试,而是希望其他人在日后深入探讨,这主要是因为我认为我在这一方向实在没有太多经验。我还是在研究自然哲学的时候更得心应手,就像鱼儿在水中一样自在。”(纽约,多夫出版公司,1954年,37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