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1936—1938年“大清洗”

十月革命胜利后,新生的苏维埃政权通过法令,把全部土地收归国有并且无偿交给农民使用,实行依靠贫农、团结中农、限制富农的政策。然而,个体农民是小生产者,按照列宁的说法“小生产每日、每时都在自发地、大量地产生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这样改造农民就成了社会主义取得最后胜利必须完成的任务。不过列宁也清醒地认识到实现农业集体化需要相应的物质技术条件和文化条件:“在一个小农国家里,只要绝大多数居民还没有觉悟到必须进行社会主义革命,无产阶级就绝不能提出‘实行’社会主义的目的”。因此,他说不应当匆忙实行农业集体化,可以先从合作社这种农民容易接受的形式做起,通过它来教育农民,提高农民的觉悟,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集体化。按照他的设想,要让所有农民都参加合作社,在最理想的情况下也需要一二十年。

1924年1月21日列宁逝世,此后一段时间苏联农村工作的重点仍然放在发展合作社上,集体农庄并没有得到显著发展。1925年参加合作社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28%左右,1927年上升到32%,1929年达到55%。相较之下,1927年参加集体农庄的农户只占0.8%,1928年为1.7%,1929年夏也才达到3.9%,不少农民仍然是“个体户”。

1928年苏联农村政策发生急剧改变。原来,这时苏联工业化已经取得一定进展,农业落后的问题便凸显出来了,根据《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的资料,1927年苏联谷物产量只相当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91%,谷物中的商品部分更只及战前的37%,这对城市、工矿乃至军队的粮食供应不能不产生严重影响。1927年12月2日召开的联共(布)第15次代表大会通过农业“集体化”决议,对富农的政策由限制变为消灭,因为当时还有很大一部分土地掌握在富农手中,1927年他们提供的商品粮约1.3亿普特,而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提供的只有0.35亿普特。1929年更进一步决定废除《租地法》和《雇佣劳动法》,这就不但剥夺了富农的土地,还让他们失去雇工的权利。与此相“配套”,取消了禁止没收富农财产的法令,土地之外,富农的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甚至房屋等生活资料也被没收。

农业集体化是采取“群众运动”方式进行的,为此专门派遣了25,000名“有觉悟的”工人(其中大约70%是布尔什维克)下乡去“帮助”农民完成这项历史任务。相应地,俄语也就有了一个特有的组合词“Двадцатипятитысячники”,直译就是“两万五千(人)”。米哈伊尔·肖洛霍夫(1905—1984)名著之一、长篇小说《被开垦的处女地》讲述的就是这件事。值得注意的是,其第一卷出版于1932年,第二卷则到1959年才出版。小说主人公谢苗·达维多夫便是一个“Двадцатипятитысячники”,但集体化进程是否真如小说描写的那样恐怕就是一个问题了。不少地方采取行政命令的办法,甚至用剥夺农民财产、褫夺农民选举权等粗暴手段强迫他们加入集体农庄。一些中农甚至贫农,也因为不愿意加入集体农庄而被当作“富农分子”,受到清算。在此情况下,斯大林自己也于1930年3月在《真理报》上发表文章《胜利冲昏头脑——集体农庄运动中的问题》,批评这些做法。其实,“根子”不在别处,正在“上面”,因为在把政策由限制富农改为消灭富农的时候,曾经规定不仅可以运用行政手段,还可以动用刑事手段惩罚那些不愿意按规定价格把粮食出售给政府的富农。

由于采取了这些措施,参加集体农庄的农户迅速增加,1930年占农户总数的23.6%(播种面积则占33.6%),1931年达到52.7%(播种面积占67.8%)。到1934年,这两个数字分别上升到71.4%和87.4%。卫国战争开始前的1940年,96.9%的农户都参加了集体农庄,仍然“单干”的已经寥寥无几。知道这个情况后,卫国战争中“苏萨宁式”的老英雄马特维·库兹明(1858—1942)为什么曾被看作“反动分子”,也就不难理解了。这似乎可视为“农村社会主义高潮”的苏联版,当然还不能和后来“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相比,和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就更不能相比了。

在农业集体化过程中受到伤害的不仅是富农,因为中农、贫农的土地和生产资料也不再归自己所有,同样被收归集体,这样布尔什维克党才得以宣布在苏联已经没有私有制,彻底消除了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农业集体化被视为一件与十月革命具有同等意义的极其深刻的革命。《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说它一举解决了社会主义建设的三个根本问题:

第一,消灭了人数最多、作为资本主义复辟支柱的剥削阶级富农阶级;

第二,使人数最多的劳动者阶级农民,脱离了产生资本主义的个体经济道路,走上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道路;

第三,在农业这个最广大、最为人们必需而又最落后的部门,建立了社会主义基础。

集体农庄不仅是经济组织,在生产活动之外它还具有行政权利,未经许可庄员不得脱离,这样就把他们牢牢“捆绑”在了农庄上,因而有人把集体农庄制度看作是“第二种农奴制”。1958年中国出现“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不少人认为那是我们的一项伟大“创举”(参见凌志军《历史不再徘徊——人民公社在中国的兴起和失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其实在把经济权利与行政权利集于一身,从而牢牢控制农民这一点上,斯大林领导的苏联“老大哥”早已走在我们前面。当时的苏联还是一个贫穷落后的农业国,发展工业,尤其是发展重工业所需要的资金,大量是靠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用剥夺农民的办法筹集和积累起来的,苏维埃政权之所以能够做到这一点,靠的就是集体农庄这种据说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新生事物。

但是,农业集体化并没有带动生产的发展,原因很简单:生产技术和装备没有跟上,管理不善,更大问题则是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受到极大挫折。根据《苏联国民经济统计年鉴(1959年)》,开始全盘集体化以后苏联农业总产值不升反降,1933年降到最低点,只及1928年的81%。以后虽略有回升,也未达到1928年的水平。从开始全盘集体化到1940年,12年时间里只有两年农业产值高于1928年的水平。更严重的是粮食产量下降,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1928—1933年),只有1930年粮食产量超过1928年水平。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粮食产量又低于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直到20世纪50年代初期,粮食短缺仍然是困扰苏联的一大难题。